一、投诉的受理范围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我区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天津市津南区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建立津南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各类经济组织和公民如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津南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且该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距今不超过一年的,可以直接向津南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进行投诉。
1、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2、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的;
3、不依法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以及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4、对属于自身法定职责范围的事项推诿、拖延、逃避、拒办的;
5、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的;
6、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的;
7、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收费项目继续执行的,对承诺的审批时限超时的;
8、利用职权向企业强购商品或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
9、利用行政手段,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统一组织的培训、研讨、考核、评比、参观考察等活动的;
10、违背企业自愿,强制向企业拉广告、摊派书刊、音像制品及其它材料的;
11、自立名目向企业募捐、要赞助、索要或暗示企业赠送钱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由企业自愿交纳的咨询、信息、顾问、检测、保险等服务项目变为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
13、长期借用或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的;
14、利用职权或借工作之机享受企业职工福利、搭车旅游,向企业报销机关和个人费用的;
二、投诉的受理
1、投诉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区监察局,投诉中心主任由监察局局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执法监察室负责,投诉举报电话:88913249。并在区经济服务中心设立举报箱。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对网上投诉情况每天整理一次。
2、凡属于投诉中心应受理的范围,投诉中心以自办、转办、协办的方式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投诉中心对受理的投诉,填写受理登记表,经投诉中心主任批准,由责任部门限时办理,并向投诉中心写出书面报告。
4、经调查核实,投诉情况属实的由投诉中心根据情节轻重,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责任人或被投诉单位予以告诫或下发监察建议书。对情节较重、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构成违纪或触犯刑律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5、经调查核实,投诉情况不实的,由投诉中心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6、受理投诉办结后,投诉中心要将办结结果在3天内告之投诉人。
三、网上投诉注意事项
1、仔细查看受理范围;
2、投诉文字中不要带有侮辱、反动性质的言辞;
3、尽量留下真实联络方式,以便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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