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體   无障碍

【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津南区生活困难边缘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津南区生活困难边缘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更多处在社会救助边缘线的困难群体基本生活,进一步扫除社会救助工作“盲点”,补齐社会救助工作“短板”,扩大社会救助保障覆盖面,加强民生兜底保障,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发点球”式精准救助的通知》(津民发〔201838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津南区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津南区生活困难边缘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4120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到津南民政

    

人:津南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刘芳

通讯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174

津南区民政局

编:300350

话:28528112

传  真:28391004

电子邮箱:jnqmzj02@tj.gov.cn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津南区生活困难边缘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津南区民政局

2024110





草案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津南区生活困难边缘家庭

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更多处在社会救助边缘线的困难群体基本生活,进一步扫除社会救助工作“盲点”,补齐社会救助工作“短板”,扩大社会救助保障覆盖面,加强民生兜底保障,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发点球”式精准救助的通知》(津民发〔201838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231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生活困难边缘家庭救助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资金来源

设立津南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慈善协会共同出资,专款专用,实施专账管理,用于对生活困难边缘家庭开展救助工作,并对因突发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民政救助对象和生活困难边缘家庭,实施“点球式”救助。

第二条 生活困难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民政救助对象以外的生活困难群体。

第三条 生活困难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为津南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三)在未享受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期间,因重病(按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确定的重病调节项认定)、重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或一户多残,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第四条 生活困难边缘家庭财产核定标准

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上年总收入,家庭人均拥有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3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拆迁房产人均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含农村住房),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家庭金融性资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其中唯一住房被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款、意外伤害赔偿款不计入财产;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1辆现值低于15万元的机动车,名下不得有2套及以上房产(农村城镇化分配的不能买卖且不能过户的房屋除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含)。

(三)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

1.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要负担的医疗费用;

2.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负担的教育费用;

3.民政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四)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1.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

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3.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第五条 生活困难边缘家庭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生活困难群众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各镇街、村(社区)加大走访力度,及时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协助困难群众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村(社区)收到群众申请或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后,首先先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通过天津市家庭经济核对系统平台进行家庭财产系统核查。财产核查符合条件后,启动入户调查由至少1名镇街民政干部和1名村(社区)“两委”干部入户调查核实困难群众实际情况,并形成核查报告;由第三方服务公司入户调查的必须由一名村(社区)“两委”干部签字并形成报告。对于拒绝进行财产核查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村居研究。在调查核实情况后,及时向村(社区)“两委”报告有关情况,村(社区)“两委”召开两委联席会议进行研究。

(四)进行公示。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通过后,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

(五)镇街研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社区)报送材料后,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涉及到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享受生活困难边缘家庭待遇的,必须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审批存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审批通过后,印发批准通知,在各村(社区)进行公告。村(社区)、镇街、区民政局要逐级建立生活困难边缘家庭基本信息纸质、电子档案,做到一户一档,确保资料真实、规范、完整。

第六条 生活困难边缘家庭动态管理

(一)各镇街、各村(社区)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做好精准救助工作,按程序审批新发现的生活困难边缘家庭。

(二)各镇街、各村(社区)要对享受生活困难边缘家庭救助待遇的人员进行年度核查。每年3月,对所有生活困难边缘家庭通过天津市家庭经济核对系统平台进行家庭财产系统核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取消生活困难边缘家庭资格,对于经财产系统核查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边缘家庭,各村(社区)要召开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对生活困难边缘家庭本年度是否继续享受救助待遇进行研究后报镇街研究确认。根据实际情况,区民政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一次个案认定。对于拒不配合核查人员视为放弃,不予认定。

第七条 生活困难边缘家庭救助方式、标准

生活困难边缘家庭的救助金标准为每户每年2000元。区民政局和各镇街要在夏令、冬令和春节三个重要时间节点对生活困难边缘家庭进行救助。具体资金发放事宜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镇街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生活困难边缘家庭户数及所需资金,区民政局统筹全区情况,审核批准后,按照夏令、冬令和春节三个时间节点,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给生活困难边缘家庭。个案认定的生活困难边缘家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金拨付。

第八条 “点球式”救助

(一)“点球式”救助范围

对因特殊情况,经民政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民政救助对象和生活困难边缘家庭实施“点球式”救助。

(二)“点球式”救助审批程序

对于认定的因突发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民政救助对象和生活困难边缘家庭,坚持“一事一议”、“一户一议”原则,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拟定救助标准后,将有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直接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给民政救助对象和生活困难边缘家庭,对其进行“点球式”救助。每户困难家庭原则上一年只享受一次“点球式”救助

(三)“点球式”救助具体标准

1.因医疗费用(自申请“点球式”救助之日起前12个月的医院门诊或住院报销后票据)支出过大,减去医保报销、商业保险报销和其他救助金额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各项自费部分超过2万(含)至10万元(不含)的,按30%40%比例救助;生活困难边缘家庭各项自费部分超过4万(含)至10万元(不含)的,按20%30%比例救助;以上救助对象各项自费部分超过10万元(含)的,执行上述比例,原则上最高5万元封顶。

2.对于困难情形特别严重的家庭或个人,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最高10万元封顶。

第九条 工作监管和责任追究

(一)保障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区民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定期自查,指定专人对救助对象进行回访,确保救助资金能够及时发放到户到人。同时,要严格把控资金发放,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不出现挪用、套取问题。

(二)严格责任追究。区民政局要加强复核抽查,对弄虚作假,不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造成“骗保”情况的,停止生活困难边缘家庭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履职尽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职尽责,聚焦精准发力,严格遵照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生活困难边缘家庭救助工作。

(二)强化主动发现。各镇街、各村(社区)要严格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加大摸底排查力度,收集了解辖区内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掌握群众实际困难,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确保不落一户、一人。

(三)及时救助到位。对于审批后符合条件的民政救助对象和生活困难边缘家庭,各镇街、各村(社区)要及时申请发放专项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救助,帮助缓解生活难题,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点球式”救助登记审批表

2“点球式”救助审批程序



附件1


“点球式”救助登记审批表


                       镇街(盖章):日期:

申请人姓名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户籍地址


现住址


申请人银行卡账号信息


申请人所住

医院账号


家庭成员

姓名

关系

年龄

联系方式

职业与收入





















医疗情况


家庭经济状况


是否享受其他社会救助政策(具体救助金额)


家庭经济状况超标原因(需注明几套房产、汽车型号车龄、存款额等)


经确认核对报告与实际情况有差异的项目(填写核对报告情况和实际情况)


享受政府救助后申请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


镇街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建议救助金额)

分管领导(签字):

区民政局业务科室意见









(盖章)

区民政局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填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附件2


“点球式”救助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提交至各村(社区);

2.提交个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各类医疗诊断证明和医保、商业保险报销票据;

3.镇街社会救助部门审核相关材料,需要进行财产核查的要进行财产核查,核查合格后填写《“点球式”救助登记审批表》;

4.村(社区)召开“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公示5日;

5.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审议,集体研究后,向区民政局报送相关会议纪要;

6.区民政局审批后,直接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

备注:申请人提交齐全各类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尽量缩短审核审批时间。医疗票据必须为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报销票据。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背景介绍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落实扩围增效要求,持续加大民生保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发点球”式精准救助的通知》(津民发〔201838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2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津南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津南区生活困难“边缘户”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津南民字〔20203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津南区生活困难边缘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发表意见 退出登陆

姓名
联系电话
意见内容
新媒体矩阵
政务邮箱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