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
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津南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津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天津市津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2次、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3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发生或者在本区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区造成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事故分级
按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1.4.1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2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3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4.4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属地为主、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区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总协调人)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津南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国动办、区气象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武装部。
2.2 工作机构
2.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设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核与辐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三级)及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区人民政府配合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
2.3 专家机构
按照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区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可由核安全、辐射防护、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放射医学、气象、电力工程、网络舆情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区辐射应急指挥部部署,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
2.4.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区级核与辐射安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涉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相关力量应对处置核与辐射事故;负责制定区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展开较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织展开辖区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发布相应事故应急响应命令,做好应急响应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召开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联席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4.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核与辐射应急日常管理工作;为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核与辐射事故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3 现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应急状态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5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本区和涉及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舆论引导。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分析、引导工作。
(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相关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计划草案拟订等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运;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电力运行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本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制定和启动相关预案。
(5)公安津南分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的交通保障,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道路管制方案。
(6)区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支持保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市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7)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初步定性定级;负责对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响应和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达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要求;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保障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9)区水务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水体进行检测。
(10)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受污染的耕地进行修复。
(11)区商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做好蔬菜供应,做好市场调控。
(1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紧急救治和转诊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协调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1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情况的汇总、上报,组织协调其基本生活保障。
(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15)区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6)区国动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按照要求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组织相关单位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7)区气象局:负责展开实时气象监控,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提供核与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18)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19)区武装部:根据区辐射应急指挥部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开展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外围警戒、物资抢运、周边秩序维护等任务。
2.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核与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土壤的监测及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分析研判。
3.1.2 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测、监管。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3 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信息交流,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按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涉核与辐射监测信息,对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公众健康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并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的发布按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蓝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或向区生态环境局、公安津南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委宣传部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 区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
4.1.3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本区有关部门以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时共享。
4.2 先期处置
4.2.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3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
4.3 应急响应
4.3.1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及跨区的核与辐射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按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按照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要求配合实施应急处置。
4.3.2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经区委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调查和评估。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3.3 响应等级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在专家组指导下,适时报请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
4.4 外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
外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区环境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根据事态发展,对事发地区进入本区内的人员、车辆、船只、食品等密切监控,必要时开展监测工作。
周边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可能影响本区或者发生其他涉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4.5 人员防护
4.5.1 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的佩戴提供指导,及时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4.5.2 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 应急终止
4.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按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6.2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区人民政府或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危害已得到控制后,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5.2 调查评估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3 信息发布
5.3.1 区委宣传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3.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区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应急队伍,接受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指挥,并按照职责承担应急保障任务。
6.1 通信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2 监测与救援保障
6.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救援队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和驻区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组成,主要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的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6.2.2 强化现有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采取措施将核与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
6.2.3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用,必要时参与、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3 交通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津南分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 医疗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委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须洗消的先经专业部门进行洗消处理)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情,尽快转送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
6.5 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津南分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6 物资保障
按照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根据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领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事故处置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7 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向市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依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抄送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2 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3 应急培训
区人民政府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培训,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有序开展应对工作。
7.4 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 监督检查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防汛应预案等3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4〕34号)中的《津南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津南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处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油气长输管道)事故,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程度,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津南区行政区域内陆上油气长输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与《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对油气长输管道途经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制定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保障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强化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防范,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区级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处置。
(3)坚持备用结合,专兼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组建各类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在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应对事故的准备工作。
(4)坚持科学处置,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专用装备作用,科学处置,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全面、及时、依法、准确发布事故的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 事故分级
按照《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根据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设立津南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预防和应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救援的部署要求;负责本区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对工作,及时开展较大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先期处置,并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区所需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疏散、安置、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石油天然气清理收集及善后处置工作;对跨区的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做好与相关区的协调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津南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联络人员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开展区油气长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编修;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
2.3 成员单位
(1)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协调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本区油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参与油气长输管道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调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事故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指导相应等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救援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3)公安津南分局: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现场警戒封控、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确保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在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开展立案侦查。
(4)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火灾扑救工作;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5)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6)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做好相关网络舆情巡查监看、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及时调控敏感话题网上热度,管控涉政、行煽、“倒灌”等各类网上有害信息;指导制定权威发声口径,会同查证辟除网络谣言;组织网络媒体、网评队伍开展网上宣传引导;规范属地网络媒体记者采访报道和网络传播秩序,依法处置属地网站平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所需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应急通信频率保障以及无线电管制工作。
(8)区民政局:负责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10)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测绘保障工作。
(1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对引发的环境污染开展现场监测;提出污染处置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事故污染物进行处置;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和区域提出建议。
(12)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助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与建、构筑物相关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工作。
(13)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受损供热、供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抢修工作。
(14)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公路抢通保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津南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受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15)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亡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技术指导。
(1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7)区气象局:负责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协助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引起的大气污染扩散区域研判,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18)区水务局:负责协助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与水务系统相关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处置需要,区指挥部适时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和补充。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较大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需要,立即组建区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市指挥部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总指挥发生变更的,应做好相关工作交接。
2.5 工作组
根据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治组、环境监测组、综合保障组、新闻舆情组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负责协调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本区油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承担现场指挥部的值守工作,负责区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收集、汇总现场处置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文件资料。
(2)应急处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以及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参与,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作出事故态势判断,组织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推进方案实施;有效开展现场控制、遇险人员搜救;组织协调应急专家、救援队伍、有关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秩序维护组。由公安津南分局牵头,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参与,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实施现场保护,维护治安和警戒,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人员的疏散工作;负责死亡、失联人员身份核查工作,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参与,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6)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参与,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综合服务资源保障。
(7)新闻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参与,负责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建立油气长输管道运行监测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及早治理风险,妥善控制风险,对可能引发管道事故或者其他灾害的信息,要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区人民政府报告。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加强信息综合分析与评估,提高相关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敏感时段、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转发
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收到的气象、地质灾害等可能引发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转发风险预警信息,要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加强防范,降低管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2.2 预警响应
(1)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接到预警信息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加强油气长输管道巡查和监控;
②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发生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可能性、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③准备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根据需要,对有关油气长输管道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及时转发最新动态,保持与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反馈的天气、地质灾害对油气长输管道的影响情况;
②做好启动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准备,必要时,向可能受到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影响的公众发布相关信息,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准备;
③组织对重点部位的防控,限制使用易受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危害的场所,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④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发生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居民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按照规定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津南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区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将有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伤亡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初次报告后,信息报告单位及时续报事故动态和处置进展。
4.2 先期处置
4.2.1 涉事企业
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和电源,设置警示标志,通知事故危害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迅速疏散转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迅速调集企业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2.2 区人民政府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迅速调集力量,开展抢险救援;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迅速转移、疏散、撤离受事故危害或威胁的人员并妥善安置;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和《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本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两级,从高到低依次为:较大及以上管道事故应急响应(Ⅰ级)、一般管道事故应急响应(Ⅱ级)。
5.1.1 较大及以上管道事故应急响应(Ⅰ级)
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或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响应升级时,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1)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区领导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科学合理制订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先期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应急抢险和救援。
(3)召开现场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
(4)市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现场,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后,区现场指挥部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现场指挥部主动向市级现场指挥部对接、汇报先期处置工作;接受市级现场指挥部部署安排,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5)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其他事项。
5.1.2 一般管道事故应急响应(Ⅱ级)
初判发生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时,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1)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指挥部总指挥和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组建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区长任现场副总指挥,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专项工作组组长。
(3)召开现场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落实救援行动、伤员救治、应急征用等重大决策。
(4)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其他事项。
5.2 现场工作组应急处置
区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全面统筹应急处置工作。区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根据总指挥的部署,负责指挥和协调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治组、环境监测组、综合保障组、新闻舆情组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协调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本区油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承担现场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接收与转发区指挥部指令;收集、汇总现场处置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文件资料。
(2)应急处置组:收集汇总相关数据,作出事故态势判断,组织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推进方案实施;有效开展现场控制、遇险人员搜救;组织协调应急专家、救援队伍、有关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秩序维护组:对事故发生地实施现场保护,维护治安和警戒,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人员的疏散工作;核查死亡、失联人员身份,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
(4)医疗救治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环境监测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监测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污染情况,提出污染控制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6)综合保障组:通知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单位相关人员上岗到位,做好调运抢险物资准备,视情况由储备单位及时组织调运;根据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路线,组织做好沿线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到位;筹划集结抢险救灾行动所需运输车辆,随时执行交通运输任务;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转移安置事故周边群众的生活保障准备;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新闻舆情组: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抢险准备与保障工作,并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3 专业处置措施
除采取《天津市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外,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还应当根据油气长输管道特性及实际情况,由现场指挥部采取有针对性措施。
(1)油气长输管道泄漏事故
①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
②立即排除现场火种,视风向、风速、水流、地形、地下空间和设施、周边环境以及油气泄漏量、扩散方向等因素,检测并估算警戒、隔离和防备距离,协助开展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③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封堵漏点,清除泄漏的石油天然气,完成损毁管道抢修。
(2)油气长输管道火灾爆炸事故
①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划定可能受火灾、爆炸影响的区域范围;
②根据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的不同特性,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方法,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或者次生灾害发生;
③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抢修损毁的管道,清除现场残余油气。
5.4 响应升级
当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等级升级或造成的危害已超出本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市或其他地区提供支持和援助时,根据区委决定,由区人民政府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市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实施组织指导后,本区各方面应急力量接受市级层面统一组织指导,并按照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5.5 信息发布
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实施,并接受市委宣传部的指导;较大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本区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配合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5.6 应急结束
5.6.1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故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6.2 按照“谁决定响应,谁决定结束”原则,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较大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按照《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5.6.3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应急结束的信息通报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当各司其职,及时做好伤员救治、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油气长输管道运行。
6.2 调查评估
事故的调查与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保证队伍随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7.2 物资保障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要结合自身性质和特点,储备和配备能满足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的装备和物资,并确保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7.3 资金保障
处置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应急培训、演练以及应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需要。
7.4 宣传教育、培训
7.4.1 宣传教育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告知员工和周边群众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主要危险及危害,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
7.4.2 培训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加强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委承担。
8.2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发展改革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津南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油气长输管道途经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应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相关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预案(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区指挥部办公室。
8.3 预案修订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
8.4 预案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并建立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机制。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分级标准
2.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风险分析
附件1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三、较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风险分析
一、导致发生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主要危险因素
石油、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油气长输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可能导致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管道本体失效,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二)人为损害:误操作,施工危害、占压、重载碾压管道,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盗窃管道输送、存储、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以及恐怖袭击等行为,引发管道泄漏、火灾或爆炸等事故。
(三)自然灾害:地震、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洪水等造成管道泄漏、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二、可能造成的影响
(一)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油气泄漏现场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油气通过城镇地漏、管沟、箱涵等基础设施扩散,遇火被点燃,造成大面积火灾和爆炸。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
(二)环境污染。大量泄漏的油气如果扩散,将导致饮用水库、河流、地下水、土壤、空气等出现严重污染。
(三)能源断供。事发油气管道紧急停止运营,与其并行或交叉的其他油气管道、供水、供电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也将受到影响。
(四)社会影响。泄漏油气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人员中毒,受影响区域可能需要停电、中断交通,大面积停工、停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津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津南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群防群控。
1.5 事件分级
按照《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在津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领导下,津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区委有关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总指挥。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市指挥部的指导和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1.3 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公安津南分局负责同志,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区医保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津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在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下开展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并协助市指挥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为公众解疑释惑,维护社会稳定。
区委政法委: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掌握有关信息;严密防范各种不安定因素,确保本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上宣传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加强属地监管,督促属地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网上有害信息的发现、研判、处置;依法规范管理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政务直播等发布相关内容,查处网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依规查处处置属地违法违规网站平台。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卫生领域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开展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应急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和食用油市场供应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预防控制等工作;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在全区范围内禁止活禽销售等措施的建议。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常识和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落实晨检和缺勤登记等制度,对有相关症状的学生及时要求就医;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做好室内通风和消毒工作,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倡导良好卫生习惯。
区城市管理委:做好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加强对建成区散养家禽的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防控技术方案;组织专家组对防控工作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组织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公布;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做好防控和医疗救治;提出涉及防控、救治、疫苗应急接种工作的相关药品、器材、装备等物资需求计划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隔离、封控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
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公安津南分局:密切关注社会动态,维护公共场所及重点部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的追踪和有关管理工作,适时对疫区进行隔离控制和交通管制;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依法处置;做好交通疏导,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的正常通行。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防控工作经费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属地街镇工作要求,参与群防群治;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配合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防控工作,按照要求组织对公路、水路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依法登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禽肉入场检查制度;监督禽肉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禽肉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在依法登记的集中交易市场中发现未使用专用标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无合法来源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利用活动,立即通报野生动物保护行政部门依法处置。
区科技局: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区医保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相关待遇。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与市文化和旅游局请示沟通,与区外事部门沟通衔接,及时收集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转运处置工作。
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加强网格化服务和管理,提升精细化治理水平。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向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街镇成立的相应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防控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社区防控工作。
2.4 专家组
2.4.1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成立津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动物防疫、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
2.4.2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区指挥部和区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
3.1.1 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药监等部门,依法依规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日常监测,各部门做好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信息,定期进行趋势研判。
3.2 风险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害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管控和化解风险。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专家组分析研判意见,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作出预警。按照《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1)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区指挥部及时接收市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并做好预警信息转发工作,同时依照市指挥部发布的解除预警信息,解除我区预警,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3.3.3 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响应: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预防知识;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与控制,并做好应对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卫生健康委对接市卫生健康委派出的专家,共同开展事件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的工作部署落实区内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区级应急处置专业队伍配合市级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共同开展调查、核实与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
4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发现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健康委要做好事件扩散到本区的相关预防控制工作,在接到非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分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2个等级。原则上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初期级别尚不明确或发展趋势不明时,可结合专家研判意见和防控工作需要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进展,应急响应级别可适时调整。
一般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由区指挥部对外发布应急响应级别,并实施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或调整依照《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5.3 先期处置
(1)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市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救援力量到达本区前,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事发属地街镇,组建现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本部门应急预案及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开展社会维稳、网络舆情监控、隔离控制、校园卫生保健和卫生防控、交通管制、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社会捐助与救助等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与经费保障。
(3)派出区级专家组到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针对风险评估提出工作建议。
(4)区指挥部召开工作会议,向市指挥部汇报各方面工作情况。
(5)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课、限制人员聚集等强制性措施。各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做好水、电、气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粮、油、副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待市指挥部总指挥赶赴我区视情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后,区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在市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的协助、指导、督导和技术支持下,共同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5.4 应急响应措施
5.4.1 一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事发属地街镇,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接受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协助指导。
(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属地街镇,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政法委密切关注社会动态,确保本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公安津南分局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依法处置。
区教育局组织做好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按照要求组织对公路、水路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工作。
区商务局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防控工作经费保障。
(3)区指挥部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物资调配等工作。
(4)制定并适时调整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方案。必要时,派出区级专家组到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
(5)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发布权威信息。
(6)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当市指挥部视情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在市级支援力量的协助下,做好组织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和物资准备,与其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2 二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本区二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开展如下应急处置工作。
(1)区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立即赶赴事发属地街镇,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属地街镇,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和物资准备,开展应急处置。
(3)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强化危险程度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现场管控、伤病员救治与隔离、心理危机干预等一系列应急处置工作。
(4)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5 处置措施
5.5.1 区指挥部
(1)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2)应急力量调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封锁疫区或者封锁范围跨出本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加强旅游领域管理: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景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对每个旅游团队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承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8)开展群防群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以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回应民意关切。
(10)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津南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1)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5.2 区卫生健康委
(1)组织区内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开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3)督导检查: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发布信息与通报: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接收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公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开展培训: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5.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患者进行分级分类救治处置,坚持中医药防治并举,对传染病患者按规范进行处置。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标本的采集。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工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应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5.5.4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市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工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应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5)制订技术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
(6)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5.5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1)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5.6 心理干预机构
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人员伤亡情况,制定心理危机干预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心理危机应对措施。
5.5.7 非事件发生地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工作。
5.6 应急响应终止
5.6.1 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6.2 终止程序
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区指挥部宣布区级应急响应终止,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按照《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动态调整时,要综合考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范围和严重程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社会综合因素等。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 调查评估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区人民政府部署,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6.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区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并给予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应急保障
7.1 机制保障
7.1.1 提高重大疫情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统一高效的医疗救治管理体系。加强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医院建设;构建布局合理、分类处置、平急结合的发热门诊服务体系;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援、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核与辐射、心理危机干预等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进一步提升应急救治能力。
7.1.2 完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建立全区统一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对卫生健康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2 队伍保障
按照精简、精锐、数量足够的原则,组建专业卫生应急队伍。按照“平急结合”原则,优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卫生应急装备水平与核心处置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卫生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7.3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要物资的储备机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清单,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确保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供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必要时,根据受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7.5 技术保障
利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6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专业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7 宣传教育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8.2 责任和奖惩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力,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并造成工作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承担。
8.3.2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件的应急演练。
8.3.3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保障预案,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8.3.4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5 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4〕34号)中的《津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在一个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四)霍乱在一个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有扩散趋势。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1个区以外的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三)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5例以下。
(二)腺鼠疫: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
(三)霍乱: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
(四)本地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
(五)麻疹: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百日咳: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0例以上。
(七)水痘、猩红热: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200例以上。
(八)流行性感冒: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0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
(九)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2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流行性乙型脑炎: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例以上。
(十一)甲肝、戊肝: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30例以上。
(十二)伤寒、副伤寒: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3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三)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四)其他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200例以上。
(十五)急性出血性结膜炎: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00例以上。
(十六)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七)乙肝、丙肝、丁肝:6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7例以上输血性感染病例。
(十八)3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5例以上输血性感染HIV病例。
(十九)手足口病: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0例以上。
(二十)狂犬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生10例以上。
(二十一)布病: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饲养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生100例以上。
(二十二)人感染H7N9禽流感: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聚集性病例。
(二十三)结核病: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0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
(二十四)斑疹伤寒: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30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五)麻风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20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六)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二十七)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二十九)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腺鼠疫: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0例以下。
(二)霍乱: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0例以下。
(三)炭疽: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四)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携带者。
(五)麻疹: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7例以上。
(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猩红热、百日咳: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
(七)出血性结膜炎: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
(八)流行性感冒: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
(九)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
(十)流行性乙型脑炎: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3例以上。
(十一)甲肝、戊肝: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
(十二)伤寒、副伤寒: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
(十三)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
(十四)其他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以上。
(十五)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
(十六)乙肝、丙肝、丁肝:6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以上输血性感染病例。
(十七)3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2例以上输血性HIV感染病例。
(十八)手足口病:7天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手足口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生5例以上手足口病例。
(十九)狂犬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生2例以上狂犬病病例。
(二十)布病: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饲养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病例。
(二十一)人感染H7N9禽流感: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例。
(二十二)结核病: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
(二十三)斑疹伤寒: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5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四)麻风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5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五)不明原因肺炎:发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十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七)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八)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有关规定,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