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津南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津南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津南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津南区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天津市津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4、57、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机制,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农业有害生物造成的农作物损失,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农业有害生物主要指“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二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及其它常年发生面积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天津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的农业有害生物。
1.4事件分级
按照《天津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规定,依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和对社会、生态危害、威胁程度等,将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到4级以上(含4级),单一病虫害在3个区以上(含3个区)一次发生面积达到110万亩以上。
(2)首次入侵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造成连片危害,具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或在本市3个区以上(含3个区)新发现同一首次入侵的农业检疫性外来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发生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到4级以上(含4级),单一病虫害在3个区以上(含3个区)一次发生面积达到80万亩以上。
(2)首次入侵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造成连片危害或在本市3个区以上(含3个区)发生,具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全市发生面积达到0.8万亩以上。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到4级以上(含4级),单一病虫害在2个区(含2个区)一次发生面积达到50万亩以上。
(2)首次入侵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造成连片危害,具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或在本市2个区以上(含2个区)新发现同一首次入侵的农业检疫性外来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发生面积达到0.6万亩以上。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到4级以上(含4级),单一病虫害在1个区一次发生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
(2)在本市1个区新发现1例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发生面积达到0.1万亩以上。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1.5工作原则
1.5.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级响应、逐级提升。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提出具体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实施有效防治。各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时传递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信息,组织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预防、治理有害生物。
1.5.2快速反应,科学防控。建立完善区、镇两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体系,做到提早监测,及时预警,快速反应,科学防控。
1.5.3保障有力,协同应对。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加强区域间合作,做到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形成良好协调联动机制。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成立津南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区级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实施本辖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监督应急处置工作的实施。研究提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等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及时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本区较大和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接受市指挥部的指导。研究部署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治队伍和相关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2.2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津南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分管负责同志和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应急预案编修和相关支撑文件完善。向区指挥部提出本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等建议。按区指挥部要求和职责规定,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指挥部部署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灾情预测预报、信息发布,监测发生发展动态,制定防控计划,做好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灾情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全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的宣传报道。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应急处置所需区级补助经费,并监督区级补助资金使用。
区应急局:负责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组织指导灾情统计报送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农业气象趋势预报和分析,及时提供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的天气实况及趋势预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做好与抗灾相关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开展抗灾衍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灾后疾病防控和农药中毒人员的急救工作。
公安津南分局:负责防灾减灾物资及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和灾情发生后的社会治安维护。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对农业有害生物防控技术的攻关研究。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天津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处置组、技术组、保障组、治安组、宣传组。各组组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处置组: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的现场处置方案制定以及现场指挥、监督和处置。负责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的事发地现场进行检疫检查。(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气象局)
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置的技术方案,负责灾害甄别、确认等。开展灾害控制技术的攻关研究。应对重点保护区域灾害防控提出污染防治技术意见。(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科技局)
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安排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品供应和运输,建设防控基础设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人员安全。(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治安组:负责关注与灾害有关的社会动态,适时开展封锁、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组成部门:公安津南分局、区农业农村委)
宣传组:根据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发布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组成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委)
2.5区专家组
由科研及推广等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分析全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现状和趋势,开展调查、分析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提出防控、处置建议,参与现场处置。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工作,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及预报发布。实行专业测报和群众测报相结合,对辖区内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和监测,及时分析预测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辖区内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分析。
3.2预警分级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一级(红色预警):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或事态可能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级(橙色预警):有可能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或事态可能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三级(黄色预警):有可能发生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且事态不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级(蓝色预警):有可能发生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且事态不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3预警发布和解除
当可预警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市级层面统一部署,区农业农村委立即逐级转发市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当确定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不可能发生时,区农业农村委立即逐级转发市农业农村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的信息,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3.4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区指挥部按照预警级别,组织专家组提出相应对策,组织成员单位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加强灾情监测和调度,开展情况调查分析,区人民政府做好防控准备工作,并视情况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市级层面统一指挥部署,在以上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各成员单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检查和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适时开展防控工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区农业农村部门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加强信息报告管理。
发现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有关单位要对发生区域、危害作物、病虫种类、发生程度和面积等情况进行核实和科学研判,经初判达到一般级别及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及时将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要明确发生情况、发生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特殊情况时可越级报告。同时,严格实行值班制度,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2先期处置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要靠前指挥,接报发现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后,迅速核实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同时,立即开展行动,组织相关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地村集体、专业应急队伍、农业生产者等,落实防控药械,落实防控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3分级响应
4.3.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时,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按照《天津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规定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时,在市级层面的指导下,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4.3.2根据事件等级,区级层面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两级响应。发生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一级响应;发生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区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
一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级别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启动区级层面一级应急响应,在市指挥部办公室的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响应启动后,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区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按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向事发镇、开发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开展防控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结合实际提供技术、人员、物资、经费等保障,督促事发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区专家组对灾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关防控建议。加强灾情调度,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灾情信息。区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害情况,积极落实应急防控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害发生动态和灾害防控工作情况。
二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级别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启动区级层面二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协助下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区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按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向事发镇、开发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开展防控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结合实际提供技术、人员、物资、经费等保障,督促事发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区专家组对灾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关防控建议。加强灾情调度,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灾情信息。区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害情况,积极落实应急防控措施。
4.4扩大响应
当本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根据区委决定,由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本区应急处置工作。
4.5指挥协调
以做好全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目的,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职责明确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应对灾害的强大合力。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规模启动相应预案并严格执行灾情监测、预警、报告、防治、处置制度。应急状态下,特事特办,急事先办。根据需要,区人民政府可紧急协调、调动、落实应急防控所需的人员、物资及资金,紧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6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门指导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门负责,并接受市委宣传部的指导。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按照《天津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本区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配合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7应急结束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经专家组调查鉴定,事件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工作即告结束。
按照“谁决定响应,谁宣布结束”原则,区级层面一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区级层面二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置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5.2调查评估
应急状态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较大及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天津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本区做好配合工作。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传输,要选择可靠的通讯联系方式,确保信息安全、快速、准确到达。
6.2队伍保障
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治队伍强化日常管理和建设,建立健全值班值守、应急响应、培训演练等制度,制定病虫害防控防治处置预案,加强装备器材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能够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6.3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紧急调拨、采购和运输制度,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4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保障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经费,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监督和审查制度。必要时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紧急援助。
6.5技术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制定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技术方案,开展防治技术指导,进行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农药械筛选、防治技术研究、试验示范以及综合防治技术集成。
7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承担。
7.2预案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的应急演练。
7.3预案修订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等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以及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本预案的编修工作。
7.4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区级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区指挥部办公室。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农作物:人类大面积栽种或大面积收获其果实、种子、叶、变态根、茎以及花,供盈利或口粮用的植物的总称。
农业有害生物: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病原体的种、株系或生物型。
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常年发生面积特别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新发现的农作物病虫害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确定其分类前,按照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管理。
二类农作物病虫害:常年发生面积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和环境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且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迁飞性、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迁飞性有害生物是指一些昆虫在其生活史的特定阶段,成群而有规律地从一个发生地长距离转移到另一个发生地,以保证其生活史的延续和物种的繁衍。流行性有害生物是指在较大范围内,短期发生的有一定严重程度、造成经济损失的病害。
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分为五个级别,1级轻发生,病虫零星发生,不需要化学防治,作物无明显受害损失;2级偏轻发生,一般不需要化学防治,通过农艺和保护天敌等措施可控制病虫危害,不防治可造成零星损失;3级中等发生,需要开展化学挑治,不防治可造成局部明显损失;4级偏重发生,需要重点普防,不防治可造成严重损失;5级大发生,需要大面积普防,不防治可造成大面积严重减产或绝收。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集体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4〕34号)中的《津南区农业重大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
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本区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机制,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进行,提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健康危害和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天津市津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5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按照《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津南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
2.1.2 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2.2 办事机构
2.2.1 区领导小组下设津南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2.2.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领导小组的部署,协助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有关工作;起草以区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文件;组织、检查、督导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修订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组建设;承办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相关工作的网上宣传、舆情引导和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加强属地监管,督促属地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涉网络突发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等方面有害信息的发现研判处置;依法规范管理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政务直播等发布相关内容,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依规查处网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属地违法违规网站等网络平台。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接受市卫生健康委的指导和协助。
区科技局: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公安津南分局: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区人社局:协调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给予生活救助;负责组织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医保局:按照本市医保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输。
区外事办: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起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4.1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急救机构、医疗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精神卫生救援机构。
2.4.2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急救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天津市津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区疾控中心)和天津市津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以下简称区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2.4.3 天津市津南医院作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负责津南区化学中毒事件和核事故、辐射事故的现场处理与伤病员救治工作。区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对接天津市安定医院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心理卫生援助,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2.4.4 根据服务人口、医疗救治需求和有关规划与要求,加强急救机构建设,完善急救网络,做好人员、车辆和装备的配备工作。
2.5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区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协助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6 工作组
根据医疗救援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按照市和区人民政府及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部署,组织、 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配合。
2.7 专家组
按照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区卫生健康委组建由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
3 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发镇街和相关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核实信息,并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医疗救援人员立即反馈信息到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接到信息报告后,视情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调动其他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检诊分流人员要将伤病员数、伤病员姓名、性别、分流去向报告区领导小组。
报告、报送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区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市领导小组有关工作组开展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医疗卫生救援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各项先期处置应对工作,并接受市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医疗卫生救援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4.2 响应级别
按照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2个响应级别。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超出区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市领导小组报告。
4.2.1 一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区人民政府启动本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一级应急响应。
(2)在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3)区领导小组组长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公安津南分局及时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属地镇街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
(5)根据本区事态严重程度,区领导小组请求市领导小组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支援,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专家赶赴我区后,区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专家的协助、指导、督导和技术支持下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区人民政府及时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2.2 二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区人民政府启动本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二级应急响应。
(2)在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3)区领导小组副组长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必要时,区领导小组报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对本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给予指导。
(5)区人民政府及时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3 处置措施
4.3.1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病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医院救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②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汇总。
③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④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⑤合理分流伤病员或向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指定的医疗机构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2 医疗机构救治
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对接收的伤病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险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做好伤病员的统计汇总,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对超出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伤病员,医疗机构要写好病历,按照区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4.3.3 疾病防控和卫生健康监督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情况组织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等有关专业机构及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社会动员
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向邻近的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和帮助。
4.5 应急响应终止
4.5.1 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区级应急响应终止,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
4.5.2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应急响应终止按照《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6 信息发布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区人民政府和市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本区一级、二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区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以下处置能力:紧急医学救援、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医疗卫生防疫等。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分别建立不少于20人的院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2 物资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5.3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急救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区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4 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5 信息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6 宣传培训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宣传资料并做好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 附则
6.1 责任和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2 预案管理
6.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承担。
6.2.2 区卫生健康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卫生应急管理与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6.2.3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2.4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6.2.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4〕34号)中的《津南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包括本市在内,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二、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需要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事件。
三、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需要启动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事件。
四、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需要启动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事件。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津南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区畜牧养殖业生产、动物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保持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兽医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3)坚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4)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储备工作,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风险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
(5)坚持科学应对、依法治理。开展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进一步规范染疫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强化监测、免疫、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检疫和监督等措施,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实现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生产等工作,以及本市其他区和国内其他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预警响应。
1.5 疫情分级
按照《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多数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在21日内,本市和北京市、河北省有10个以上区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本市有10个以上区连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在14日内,包括本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口蹄疫疫情,且疫区连片。
(4)在21日内,包括本市在内有2个以上省份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或者在本市3个以上的区发生疫情。
(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包括本市在内的9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在21日内,本市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区连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在14日内,本市有5个以上区发生口蹄疫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在21日内,本市2个以下(含)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6)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者发生。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全市范围,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8)农业农村部或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包括本市在内的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或包括本市在内的3个相邻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在21日内,本市2个以上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且发生疫情的区数量未达到Ⅱ级动物疫情级别的,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0个以下。
(3)在14日内,本市2个以上、5个以下区发生口蹄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5个以上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30个以下。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5个以上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包括本市在内的4个以下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市1个区内发生。
(3)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以及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市1个区内呈暴发流行。
(4)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成立津南区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本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与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在市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Ⅰ级、Ⅱ级以上动物疫情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Ⅲ级、Ⅳ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接受市指挥部的指导;研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应急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2 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2.2.1 区指挥部下设津南区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农村委分管负责同志、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区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2)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专家组,组织调度防疫应急物资和力量。
(3)组织搜集、分析、汇总本区及其他地区疫情信息,准确掌握本区疫情动态,提出有效防控的具体措施。
(4)负责向区指挥部提出防控措施的建议,协调处理防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负责开展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预案的支撑文件。
2.3 区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及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的指挥工作,作出相应决策。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组织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开展动物疫情控制工作。
2.4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按照区委部署,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强化正面宣传;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为公众解疑释惑,维护社会稳定。
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负责制订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组织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停止应急预案建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监督指导动物扑杀、隔离、移动控制、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无害化处理用具等;组建应急预备队并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指导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负责疫情及其扑灭控制工作的报告和通报;研究落实恢复畜牧养殖业生产的政策建议;做好与卫生健康部门的联防联控、信息沟通;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加强候鸟迁徙季节的日常巡护;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当及时处置。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防控需求,负责做好区级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推动落实本市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工作有关政策。
区商务局:加强牛羊肉等重要畜产品市场供需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运输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配合落实生猪指定通道运输管理,配合设立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区城市管理委:依法组织对建成区内擅自饲养畜禽的查处;依法清理擅自占用建成区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组织落实对广场鸽等动物的防疫措施;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体系,加强对厨余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厨余垃圾流入养殖环节。
区财政局: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负责保障免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扑杀、封锁、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等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安排恢复畜牧养殖业生产所需政策扶持资金,并做好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公安津南分局: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疫情处置,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落实生猪指定通道运输管理,联合设立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销售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管,打击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违法销售动物产品行为;根据需要暂停花鸟鱼虫市场禽鸟经营活动;加强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加强人畜共患病健康教育宣传和专业技术指导;强化与区农业农村委联防联控、信息沟通。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体育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本区旅游景区依法开展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落实动物防疫措施的主体责任;加强信鸽运动项目的监督指导;根据需要暂停信鸽放飞、展览、交易。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第三分局:加强邮件、快件的检查,防止疫病传播。
区金融工作局: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根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可及时调整成员单位组成。
2.5 现场指挥部
2.5.1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5.2 发生Ⅰ级、Ⅱ级动物疫情时,按照《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发生Ⅲ级、Ⅳ级动物疫情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的,需市级指挥部协调的,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请求援助。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2.5.3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疫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度应急预备队,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隔离、封锁、消毒,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疫情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2.6 专家组
2.6.1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聘请动物疫病防治、动物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动物福利和疾病控制、经济、法律、风险评估以及畜牧兽医技术官员等方面专家,组成区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
2.6.2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为风险防控、灾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生产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应急预案的修改和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对防控应急处理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7 基层应急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
3.1.1 区人民政府建立动物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厂、动物产品加工厂、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运输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各类风险源、风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根据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动物疫病定期监测计划组织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病日常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汇总分析,预测风险隐患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动物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每年至少2次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3.1.2 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制定并实施日常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方案。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根据监测计划和方案的分工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对发现的疫情隐患要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3.1.3 区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按照《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紧迫性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与我国相邻国家或国内其他地区(除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西省、河北省、北京市外)暴发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疫情。
黄色预警: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西省暴发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或经日常监测发现动物免疫抗体普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橙色预警:河北省、北京市暴发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疯牛病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或经监测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阳性动物,但未见临床症状;或经监测发现候鸟等野生鸟类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红色预警:本市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疯牛病疑似病例,或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疯牛病的疑似病例。
3.2.2 预警发布
当重大动物疫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农业农村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预警信息的立即转发工作,同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街镇和单位。
3.3 预警响应与解除
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根据《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的预警级别要求,落实有关预警相应控制措施执行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预警解除命令。
3.3.1 蓝色预警
密切关注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对境内和过境的野生动物的观测和监测。禁止从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的疫区国家和地区进口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非疫区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力度。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控制后,解除蓝色预警。
3.3.2 黄色预警
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动物饲养场采取封闭饲养,对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2)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航空等渠道进津和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禁止疫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津或过境。
(3)对未免疫的和免疫抗体达不到要求的动物,进行补免。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暂停信鸽放飞,暂时关闭鸟类交易市场。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解除黄色预警。
3.3.3 橙色预警
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与河北省、北京市的联防联控,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确保信息及时、有效沟通。
(2)与本市接壤的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根据需要可对本市与疫区接壤的边界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出栏,造成损失的由有关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3)对监测中发现的病原学阳性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发现野生禽类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对候鸟栖息地和活动地点进行全面消毒,对周边禽类养殖场(户)加强消毒和监测,对未免疫的禽类实施强制免疫,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采取上述措施后,经过一个潜伏期,再次监测未发现带毒动物,可解除橙色预警。
在河北省、北京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解除橙色预警。
3.3.4 红色预警
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2)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3)对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疯牛病的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分别进行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各项防控措施。
如疑似病例排除,解除红色预警;如疫情得到确认,进入应急响应程序。
3.3.5 区农业农村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调整预警级别信息、宣布解除预警的立即转发工作,同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街镇和单位。
3.4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后,应立即向政府或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报告,对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向上级政府部门进行举报。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应按国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动物疫情风险隐患后,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Ⅰ级、Ⅱ级动物疫情等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镇街或区农业农村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时限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原则
发生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升级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
4.2.1 重大动物疫情(Ⅰ级、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Ⅰ级、Ⅱ级)后,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认真履行职责,依照《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进行处置,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2.2 重大动物疫情(III级、Ⅳ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III级或Ⅳ级动物疫情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接受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支持援助。根据情况,区指挥部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区指挥部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工作。
③提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④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查堵疫源。
⑤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本市或过境;限制或停止信鸽放飞、展览、交易;暂停旅游观光区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
⑥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⑦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现场指挥部
①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疫情情况。
②提出疫情处置的具体方案,并具体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③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应急处置、治安维护、信息舆情、救灾救助、专家咨询等工作组。
④组织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当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时,区指挥部要立即成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追查所丢失的菌种、毒种去向,调查丢失的原因,评估其造成的后果,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如果有确切的丢失地点或去向,要立即通知当地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员感染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对丢失的菌种、毒种导致疫情的,按照疫情发生的相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2.3 本市其他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本区的应急响应
(1)区农业农村委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实施24小时值班,实行疫情零报告和工作进度日报告制度。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交易环节的动物疫情紧急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入。
(4)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等渠道进津和过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4.3 人员安全防护
在疫病监测和应急处置中,人员防护严格按相关防护技术规范执行。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一些重大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应急终止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一般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委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区人民政府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
(2)较大动物疫情申请市农业农村委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
(3)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终止按照《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执行。
5 善后处置
5.1 评估
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委在区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委。
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补偿
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中征集使用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3 恢复生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以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应当成立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具体组织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监测预防等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担负处置动物疫情所需经费,经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年度预算。
6.3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农村委应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主要包括: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包括封闭运输车、卡车、现场诊断和消毒专用车等;密封用具,包括高强度环保密封塑料袋、塑料布等;通讯工具,包括车载电话、对讲机等;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电筒等。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区农业农村委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2 培训
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提高动物疫病防控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政策法规水平,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7.3 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专项演练每两年不少于1次,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动物疫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暴发:指一定区域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患病动物所在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划定标准,依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励
8.2.1 区人民政府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8.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责任追究制。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不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承担。
8.3.2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应急预案或工作计划,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开展应急预案编修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种程序。
8.3.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4〕34号)中的《津南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津南区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本区粮食供应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及影响到市场平稳的状况。
根据粮食供应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视事态发展程度,本区粮食应急状态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 特别重大。当全区8个以上(含8个)街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本区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应对或者市人民政府要求本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等情况。
1.3.2 重大。当全区4至7个街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粮食供应极度紧张,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本区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应对,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1.3.3 较大。当全区3个及以下街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发生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情形,并可能引发更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本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区人民政府启动本区粮食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粮食应急处置的情况。
1.3.4 一般。受国际、国内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波动影响,造成全区粮食价格连续上涨,并可能引发部分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本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区人民政府启动本区粮食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粮食应急处置的情况。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委领导下,按照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启动本区粮食应急预案,切实承担本区粮食应急供给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迅速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要提高防范粮食应急状态的意识,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部门之间积极沟通协调,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整合资源、社会参与。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成本的要求,将区内企业、大型商超、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纳入到应急供应中,促进应急资源有效调用、互为补充,充分发挥社会多元粮食经营主体作用,提高应急处置社会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津南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
2.1.2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粮食供应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的预防与应急工作;对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属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区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本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安排实施本预案区级所需经费,保证本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落实市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工作措施。
2.2 办事机构
2.2.1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津南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本单位一个责任科室作为联络科室,并明确联络员。
2.2.2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津南区粮食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并指导各成员单位部门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编制工作;协助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做好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粮食应急状态中运输、交通、宣传等相关工作,汇总各成员单位情况提出实施预案所需的资金投入意见,并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承办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区级成品粮应急储备;负责区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落实粮食应急供应;加强对粮食市场供应、价格的监测及分析,及时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提出应急粮源所需的资金、费用等方面的意见。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
区委网信办: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依据相关部门认定,依法依规处置属地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及移动应用程序。
区商务局:负责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协调应急供应网点的启动和实施工作。
公安津南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储备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区级资金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粮食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销售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获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油生产企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津南调查队:负责与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监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青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负责执行区级政府储备粮动用计划,落实区外应急粮源的调拨任务;开展应急粮源的采购、供应等工作。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实际情况,对其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3.2 应急报告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本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它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和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它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报告。
4.1.2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信息报告责任主体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基本情况;对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对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3 信息报告内容。电话报告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电话报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同志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所需时间较长的粮食应急状态,实行“日报告”制度。
4.2 响应程序
本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应立即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对报告事项进一步调查核实,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第一时间报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组织预案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评估和判断,准确分析研判粮食应急状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确认粮食应急响应等级,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开展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3 分级响应
4.3.1 一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程度,由区人民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区提供支持和援助时,根据区委决定,由区人民政府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3.2 二级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1)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提出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粮食应急工作部署,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经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组织粮食调拨、供应等环节,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
区级应急储备粮的调拨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组织具体实施。区级应急储备粮的调拨由区发展改革委向相关企业发出,调拨凭证是《天津市津南区粮食应急调拨单》,调拨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应在调拨单上注明,并加盖区发展改革委公章。
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应急供应网点严重损毁,影响粮食应急供给的,区人民政府协调各部门迅速组织建立临时供应网点,确保粮食应急供给渠道畅通。
(3)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单位可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辖区内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筹运用各成员单位粮食应急保障力量,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结合区域风险实际,规范引导应急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粮食应急保供行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依托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有关社会组织,建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粮食应急保供渠道,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不间断,保障群众用粮需求。
4.3.3 三级应急响应
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密切关注粮食销量、价格变化情况,协调指导区内企业、大型商超、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加大本区粮食供应,视情况向承储企业发布预先号令,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4.4 舆情引导
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市场监测情况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位置等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新闻播报方案,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新闻报社等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4.5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危害已基本消除,市场成品粮油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经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报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呈报评估情况。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本预案。
5.2 资金监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及时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实施应急预案期间发生的费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5.3 能力恢复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1.1 按照天津市和本区的有关要求,建立区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区发展改革委应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进一步优化布局和品种结构,切实做到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确保应急投放需要。
6.1.2 为切实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的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6.1.3 在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粮时,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有关部门工作要求,按计划将区级政府储备粮调往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或供应网点,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6.2.1 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区发展改革委应选取具备相关资质、有一定生产规模、交通便利、信誉良好的大米、面粉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纳入本区粮食应急加工体系。当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需要安排应急加工任务。
6.2.2 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按照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区发展改革委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优先选择规模经营、信誉良好的超市、粮油专营店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当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需要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建设粮食应急配送网络。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储备库、本区域重点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增加成品粮储备、仓储设施提升、信息化建设等配套政策支持,改造建设一个区域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
6.2.4 规范细化应急企业管理。区发展改革委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储运企业、配送中心和供应网点分别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随时掌握有关企业动态,发生变化及时更新。应急响应启动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储运企业、配送中心和供应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重点配送和及时投放。
6.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保障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按规定程序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青支行要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食所需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环节贷款资金的安排。
6.4 运输保障
应急响应启动后,先以粮食承储企业、加工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运力为主,运力不足时由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支持或向社会紧急征用。
6.5 通信保障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联络员名单及通讯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6.6 交通保障
公安津南分局负责建立应急粮食运输“绿色通道”,会同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运输保障需要,确保持有应急通行证的运输车辆通行畅通。
6.7 培训演练
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结合粮食供应风险情况和日常工作,每2年至少开展1次预案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粮食应急状态的,本年度至少开展1次预案应急演练。各单位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 附则
7.1 奖惩机制
对在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委承担。
7.3 预案管理
7.3.1 本预案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保障预案,报送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2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3.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粮食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政办规〔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津南区粮食应急调拨单
附件
编号:
天津市津南区粮食应急调拨单
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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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审核人: 签发人:
(此单一式三份,调出、调入单位各一份,区发展改革委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