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简体| 繁体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区级文件  >  区政府  >  津南政发
名    称 :
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津南区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索   引  号 :
111201120001847279/2021-0002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南政发〔2021〕7号
主    题 :
科技工业信息化\信息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津南区

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打造数据汇聚共享、融合创新、应用繁荣、产业进步的大数据生态体系,促进津南创新发展聚集区建设,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支持大数据全业态发展。按照市、区两级政策,对获批大数据全业态发展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批国家级、市级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补助;对大数据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条 支持大数据产业集聚。鼓励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专业运营团队、较强大数据产业基础和大数据存储、服务等能力的载体打造津南区大数据产业园和开展招商引资,支持产业园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对20212023年实际入驻经营的企业,自入驻时间起,连续三年,给予房租全额补贴。经考核,根据大数据产业园实际执行情况,给予大数据产业园运营主体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1/平方米·天(出租房屋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额执行),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20212023年实际入驻大数据产业园经营的企业,自入驻时间起,连续三年,按照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90%给予企业奖励。

  

第三条 支持大数据龙头企业发展。对规模以上大数据企业,自本政策发布年度起,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且以1亿元为基数,当年每新增营业收入1亿元,再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四条 支持大数据创业。对符合《津南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津南人社发〔202010号)规定条件的大数据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重点创业群体(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海河英才”)、“项目+团队”成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上浮至50万元,以同一个“项目+团队”成员共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大数据服务与应用。按照市、区两级政策,对数据管理服务、技术服务等大数据业务领域合同执行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10%、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基于大数据并广泛应用于工业、教育、健康医疗、交通、安防等智能科技应用场景的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大数据交易。按照市、区两级政策,对本区已经成立并开展实际业务的数据交易中心,给予不超过年度交易额20%、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大数据评估认证。按照市、区两级政策,对首次通过国家《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79882019DS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DCMM)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大数据人才引进。参照《津南区引聚海河教育园区人才创新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南党办发〔201834号)执行标准,对津南区大数据产业园入驻企业吸纳本区高校应届毕业生的,给予企业最长5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个人工资的50%,社保补贴标准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同时,根据学历、学位,给予个人最高5000//月、最长5年就业补贴。

  

第九条 设立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津南区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大数据产业是指以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执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修订并执行。本指导意见由津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天津市津南人民政府

                                    2021718

  

(此件主动公开)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
新媒体矩阵
政务邮箱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