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津南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预算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现转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长天津市津南区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期限的通知》(津南财采〔2019〕1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较2019年新增了政府集中采购品目,提高了采购限额标准。我区需重点关注以下政策变化。
一、由于我区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二、自2020年9月1日起,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包括小额零星采购)与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程序相同,需要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的天津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统一平台履行编制采购预算、备案采购计划、公开采购信息、公告并备案采购合同、进行履约验收等程序。
请各主管预算部门将本通知发至所属二级单位。
附件: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津财采〔2020〕22号)
2020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