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简体| 繁体

名    称 :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等11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120001847279/2021-0003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南政办发〔2021〕2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管理

办法》等11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管理办法》《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制度》《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程序制度》《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制度》《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制度》《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制度》《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工作制度》《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制度》《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办法》《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1919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制定程序,持续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编制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是指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管理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管理制度。凡是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制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同时负责指导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制定工作。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其他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七条 本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的范围确定。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予纳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本部门、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是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组织制定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前,应当向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时限和要求,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将相关决策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和意见应当交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

区人民政府交有关部门对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限。承担研究论证的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草案;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司法行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以要求决策事项主管部门补充申报或者将相关决策事项直接列入拟订的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草案。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六条 拟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草案的决策事项,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参加论证的专家可以从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相关领域随机选取,专业机构可以从相关领域名录中随机选取,保证其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区人民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专家遴选、考核和退出工作。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拟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草案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修改意见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研究。

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本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草案。

第十八条 经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草案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草案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于每年430日前通过津南政务网向社会公布。同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由本单位的办公室印发实施,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于每年430日前通过津南政务网向社会公布。同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决策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编制和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本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区政府应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决策事项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八条 区政府应当在区政府网站设置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栏,集中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以及意见建议的采纳反馈情况等信息。

第九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途径:应当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

(二)公布材料:应当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媒体专访、政务新媒体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参会代表,在座谈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和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二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召开听证会:

(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

(二)决策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20日前,通过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内容。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听证公告应当同时公布听证参加人名额、条件和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听证会。应当在召开听证会7日前确定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以及决策事项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听证会议程、听证主题;

(二)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四)听证主持人总结陈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通过公众参与程序收集的各方面意见进行全面梳理、综合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未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书面说明情况的,不得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列席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决策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

相关方代表可以由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媒体等构成,原则上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一般不少于3人。相关方代表名单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随会议方案一并报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进行反馈。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决策内容开展解读,并密切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并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解读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举措。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本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效,推进区人民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需要采用民意调查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由拟定该决策草案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组织。

决策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可以联合组织民意调查,也可以由其中一个单位组织。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可以采取网络普遍调查、短信随机调查和特定人群抽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民意调查情况应当作为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民意调查报告。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民意调查报告进行分析、研究,说明民意调查意见采纳情况。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报请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时,应当同时提交民意调查报告及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本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由决策承办单位聘请、邀请参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决策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主要包括区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智库专家、执业律师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咨询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二)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

(三)对法律、法规理解或适用存在分歧的;

(四)涉及其他专业领域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邀请专家咨询论证的情形。

全区经济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政府投资和政府审批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采取个案咨询的原则,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根据决策所涉及的专业和职能,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确定,保证其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要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咨询论证,应当制作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步骤,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七条 决定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需提前3日将会议材料发送给被邀专家。被邀专家因故不能出席专家咨询会的,应提前1天告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更换被邀专家。

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专家咨询会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并形成专家咨询会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咨询的,决策承办单位应提前同被邀专家进行沟通,确认发送材料地址、意见反馈地址及反馈时限。

第九条 咨询专家按照区人民政府咨询论证事项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被邀专家对被咨询问题发表的意见应明确、具体,独立作出,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被邀专家不得泄漏咨询论证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被邀专家与重大行政决策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咨询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咨询论证会结束或收到书面论证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负责整理汇总专家论证意见。对能够形成多数意见的论证,应当明确论证结论并如实记录少数人意见;对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视为专家论证未通过。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可再次举行专家论证会。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本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应评尽评的原则。

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总体风险和风险可控性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七条 开展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有关单位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

第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重点查找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网络舆情等方面的风险点、风险源,具体如下: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等风险。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评估时限等;

(二)采取公示、问卷调查、专题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全面排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五)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应当征求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信访、网信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

(三)评估结果;

(四)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区人民政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以下原则作出决策:

(一)对于高风险的,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草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二)对于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

(三)对于低风险且风险可控的,作出实施的决策。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违反本制度,应当开展而未开展风险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受委托承担风险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相关规定,未按照要求开展风险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出风险评估意见的,由有关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社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本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

决策草案应当先经决策承办单位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请本单位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决策草案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前,应当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决策草案未经两级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各街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梳理、综合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后,由本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在进行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最终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四)征求决策草案涉及街镇、职能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六)区司法局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八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和完善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九条 区司法局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 区司法局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及时提出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决策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区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向区司法局进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供区人民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决策草案内容不涉及区司法局其他职能,决策承办单位仅就合法性审查职责向区司法局征求意见的,区司法局原则上不予受理,退回征求意见单位。

区司法局参与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决策前期论证、研判工作,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建议,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制度,未将重大行政决策送请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而直接提请审议,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本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工作应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依据。主要包括决策方案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有关技术依据等;

(二)决策过程。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情况,应当进行的听证、专家论证或者社会风险评估情况等;

(三)决策结果。经集体研究同意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决定及批准执行的文件等;

(四)决策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后的工作落实情况、执行后评估效果等;

(五)决策解读。对专业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进行全面详细的解读;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主动公开的渠道和方式。主要包括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政府信息公开栏、新闻媒体等。

第七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及时主动在规定范围内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刊上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九条 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决策事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本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纳入政府督查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事项进行督查的,应当做好结果共享,不再进行重复督查。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突出问题导向、推进依法行政、推动决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督查。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将其纳入本级政府督查管理,明确目标节点、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跟踪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对决策执行单位报告不及时或者未主动报告的,督促决策执行单位按照要求报告,如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年底时,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重点围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督查效能。

组织开展书面督查的,应当要求被督查单位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形成或者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组织开展实地督查的,应当深入被督查单位,通过现场检查、座谈、暗访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实际情况。

第十条 督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形成书面督查报告,报告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需提请领导协调的事项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督查报告经本级政府领导审定后,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被督查单位,或者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视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本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评价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及实施效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或者调整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推动、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开展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有试点或者试行期限要求的,试点结束或者试行期限届满;

(五)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科研能力,并与决策执行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利益相关性。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七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三方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第八条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决策后评估工作,及时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开性。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及经费预算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三)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暂缓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经决策执行单位审查验收并予以确认。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个别访谈、舆情跟踪、实地考察、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书面评估报告提交决策机关。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效果与决策目标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四)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六)评估结论,包括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建议;

(七)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其中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决策机关作出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的决定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造成的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决策评估单位违反本制度,未按照要求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本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

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强化行政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违反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是指决策机关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倒查和认定,并终身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认定、权责统一、依法依规、有责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不因有关责任人员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责任。

第六条 决策机关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一)未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的;

(二)经风险评估认定决策草案风险不可控,仍作出决策的;

(三)讨论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草案的;

(四)未集体讨论决策草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公布决策的;

(七)未经法定程序调整决策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启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情况,明确承办单位提交草案的时间,并督促承办单位落实。

第八条 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严重阻碍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形成群体性事件、受到中央和市级通报的重大问题等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负责,行政首长承担主要责任,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行职责情况承担直接责任或者其他相应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一)约谈;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四)诫勉;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政务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调查,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发现有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情形,但没有权限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移送线索并提供有关材料。

发现有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情形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前,被追责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被追责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起申诉。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本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津南区重大行政决策

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纳入区人民政府年度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做好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随决策档案及时归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指导区人民政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和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全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提请会议审议前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3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移交相关材料。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决策作出之日起60日内完成档案整理。

第八条 决策启动阶段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事项建议材料;

(二)初步可行性研究论证材料;

(三)报请启动决策程序、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等材料;

(四)初步拟定决策草案材料。

第九条 公众参与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二)决策承办单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有关材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有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有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草案及说明;

(七)依法不履行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条 专家论证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专家参与决策草案论证的有关材料;

(二)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三)专家署名或者受委托专业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四)依法不履行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开展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材料;

(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的有关材料;

(二)决策承办单位内设法制科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可以根据需要同时提供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

(四)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说明的材料。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集体讨论的请示;

(二)提交集体讨论的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

(三)按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四)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通知及会议议题材料;

(五)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详细会议过程记录;

(六)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报经同级党委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应当将向同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向同级人大的报告、履行报批手续的有关材料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和解读档案,收集归档的材料应当包括决策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在津南政务网公布决策的网址链接、公布网页截图等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 决策执行档案,收集归档的材料应当包括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决策执行监督检查、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决策调整等档案材料。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保管。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应当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具体要求以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本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1.重大行政决策卷宗(封面样式)

2.重大行政决策卷宗材料内容

3.重大行政决策卷宗整理指引

附件1


(封面样式)


20XX年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卷宗



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单位:

决策时间:

附件2


重大行政决策卷宗材料内容


一、决策启动程序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一)决策事项建议材料;

(二)初步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报请启动决策程序材料;

(四)初步拟定决策草案有关材料。

二、公众参与程序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见机构和部门的回复意见;

(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决策草案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等档案;涉及特定群体利益或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材料;

(三)承办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的,有承办单位举行的座谈会、论证会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记录;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有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的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以及听证报告等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说明。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三、专家论证程序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一)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等书面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二)专家署名或者受托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四、风险评估程序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一)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专门机构开展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风险评估单位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程序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一)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的申请书以及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合法性的依据等书面材料;

(二)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六、集体讨论程序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一)申请上会的请示;

(二)会议纪要;

(三)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七、决策执行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材料;

(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制定的执行方案;

(三)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或者考核等工作记录;

(四)实施单位提出的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决策、续期执行的建议,以及集体讨论会议对建议的审议及采纳情况;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六)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

决策执行单位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后,应于10日内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送决策承办单位一并归档。

八、其他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如需报经同级党委或人大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手续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决策修改稿等收集归档;

(二)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三)重大行政决策中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特殊载体档案;

(四)其他有关材料。

附件3


重大行政决策卷宗整理指引


本指引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卷宗的组卷原则和方法、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案卷的编目、装订等。

1 组卷

1.1 组卷原则

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和案卷的成套、系统,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1.2 组卷要求

案卷内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签章手续完备。

1.3 组卷方法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各阶段的文件材料,原则上按照“一事一卷”整理归档。较厚的可分卷整理,每卷单独编制案卷号;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需按正卷和副卷分开组卷,整理时,正卷排列在前,副卷在后,连续编制案卷号;

2 排列

2.1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个阶段依次排列。

2.2 公众参与材料、专家论证材料、风险评估阶段、合法性审查阶段、集体讨论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按前述《重大行政决策卷宗材料内容》所列次序排列。

3 编目

3.1 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写

3.1.1 卷内文件材料以卷为单位编写页号,以有效内容的页面为一页。卷内文件各页用阿拉伯数字按排列次序流水编号,一页一号,页号编制在文件正面右上角,反面则编制在文件左上角,但反面空白无记录内容的,不编写页号。

3.1.2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3.2 案卷封面编制

3.3 卷内目录编制

3.3.1 卷内目录应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

3.3.2 序号:应依次标注卷内文件排列顺序。

3.3.3题名:即文件标题,应填写文件全称,文件没有题名的,应由立卷人根据文件拟定题名。

3.3.4 页号:填写卷内每份文件起始之页的编号,如1517

3.3.5 备注:可根据实际填写需注明的情况。

3.4 备考表编制

3.4.1 卷内备考表

3.4.2 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一般情况下不用填写。

3.4.3 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3.4.4 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3.4.5 立卷时间:填写立卷的时间。

3.4.6 保管期限:永久

4 装订

4.1 卷内文件装订以卷为单位装订。

4.2 装订前要剔除易锈金属物,如金属夹子、大头针、回形针。

4.3 装订案卷,应当使用装订档案的专用线绳。



目录


序号

题  名

页码

备注

1

关于XXXXXXX

110







































备考表


本卷情况说明











立卷时间

保管期限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
新媒体矩阵
政务邮箱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