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村(居)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四个最严”部署要求,强化职责,落实任务,构建全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双桥河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调整及主要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双桥河镇食品安全委员会
主 任:齐 杰 书 记
副主任:赵 刚 人大主席
韩卫平 党委副书记
高洪全 党委副书记
于新民 党委副书记、双桥河镇派出所所长
苏 倩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组组长
吴 云 人大副主席
张 瑛 副镇长
李 玮 副镇长
齐华丽 副镇长
燕志旺 副镇长
郗洪林 科技副镇长
田传彬 武装部长
黄宝娟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鲍培策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张传杰 党委委员
任庚链 四级调研员
成员:公共服务办公室谢广来、公共安全办公室程林海、党政办公室黄宝娟、经济发展办公室李德兴、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王伟、财政审计办公室朱凌燕、党群服务中心姚建军、综合治理中心吴倩、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尹华芝、镇域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园区管理王力彬、三产招商刘卫民)、双桥河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郭金文)、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
双桥河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双桥河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具体承担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郭金文、程林海同志担任;同时,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明确一名同志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二、双桥河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食安委”)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一)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本区域食品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研究和部署镇食品安全工作;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加强对社区和农村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承担镇政府、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牵头落实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主动将食品安全纳入联勤联动工作范围,加强综合治理;加强辖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信息报送和协助执法等工作;牵头协调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牵头组织各相关监管部门开展食品摊贩、小作坊、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等的综合治理,牵头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督促做好食品摊贩的登记和公示卡的发放等相关管理工作;制定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按照相关要求,向区食安办报告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建立以协管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和善后工作;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镇等各项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十进”等宣传教育活动和各类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工作;组织镇政府、村(居)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完成镇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镇党政办。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配合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双桥河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辖区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核发放工作;对辖区内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按要求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依职责查处有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承担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派出所。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承担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公共安全办。监督、指导各(居)开展食品安全巡控,收集汇总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负责重点区域特别是偏僻地点、村际交界处的巡视和监控,对出租屋、闲置厂(场)房的用途进行调查登记;指导各村(居)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三级监管网络,建立食品安全档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监控点和协管员的培训指导;负责对辖区流动饭店的登记备案及监督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进行登记造册,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负责镇属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区、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镇中心校。负责学校、幼儿园(含托幼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含托幼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幼儿园(含托幼机构)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承担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城镇建设管理办。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承担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综合治理中心(综治办)。负责对食品安全管理行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避免因食品安全管理引起社会矛盾;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引起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处置;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维护社会稳定;承担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向镇食安委报告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信息;参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承担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镇卫生院。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等工作,并及时向镇食安委报告有关情况;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食物中毒医疗救治、现场卫生处理等工作;承担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镇综合执法队。负责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因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附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等经营性用房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取缔限时限地范围之外的早餐摊贩占路经营行为及其他违法占路经营食品等行为;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或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承担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财政审计办。负责镇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预算、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承担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镇域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三产、招商)。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指导全镇食品工业结构调整,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工作和诚信体系建设;承担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党群服务中心(民政办)。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物资的调配;承担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公共服务办公室(文旅)。配合区、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文化宣传工作;承担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各村、社区。配合镇食安办对各村(居)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指导;承担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重点区域巡视和监控,对出租屋、闲置厂房的用途进行调查登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进行登记造册,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食品安全三级监管网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培训指导;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配合区、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自本通知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个别难以界定的具体问题或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由镇食安委依法指定或统一协调处置。对工作中组织推动不力、相互推诿扯皮、不作为不担当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双桥河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