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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朱群诉你公司要求支付计时工资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南劳人仲裁字【2022】第61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绩效工资5911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000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