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快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奚培桐诉你公司要求支付计时工资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南劳人仲裁字【2023】第45-1号》、《津南劳人仲裁字【2023】第45-2号》裁决书,其中《津南劳人仲裁字【2023】第45-1号》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天津市快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奚培桐2021年6月至11月工资15000元、经济补偿金9000元,共计24000元,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南劳人仲裁字【2023】第45-2号》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天津市快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奚培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000元,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