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津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津发展规〔2020〕10号)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增强我区政府投资管理能力,提升政府投资质量效益,理顺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我委制定了《津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津南区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津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津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中央、市级补助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级以上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青办事处、津南经济开发区、国家农业园区、会展经济区建设的项目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四)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
(五)政府依法依规取得的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
国政府贷(赠)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统筹平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项目;
(二)农业农村项目;
(三)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
(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项目;
(五)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允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投融资模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发展改革委是全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管理,依法履行项目审批管理,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储备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组织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区政务服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务、应急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全区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以政府投资资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与审批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投资项目时原则上要进行咨询评估,咨询论证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评估评审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一项一码”制度。经研究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及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建议书,区发展改革委对区政府明确要求需要评估的项目,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到期不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条件的,自动失效。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天津市规定的深度,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估算投资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节能、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对于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出资方及其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以及政府出资人代表及其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招标核准申请;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一般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招投标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到期不具备初步设计报批条件的,自动失效。
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出现项目单位变更、建设地点改变、建设规模较大变化、投资金额增加较多等情形时,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初步设计,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区发展改革委一般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对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批复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到期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自动失效。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要求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重新报批;或责成项目单位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或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投资概算。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获得批准后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十九条 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专门章节,对PPP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主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是否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以及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对项目是否适宜采取PPP模式进行分析论证。
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后,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开展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实施方案审批,进行PPP项目采购。
第二十条 对于国家相关规划以及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需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管理:
(一)为安装购置的设备等进行的零星、小规模建设工程;
(二)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且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及修改工程。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实行计划管理。政府投资计划分为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储备计划。
每年9月,区属各部门、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各街镇、长青办事处、津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园区管委会、会展经济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区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提出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建议。
区发展改革委在汇总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统筹编制全区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储备计划的重要依据。
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各单位、各行业发展建设需要;
(二)有明确的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匡算等。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初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前期工作进度、下一年度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轻重缓急,按照“保续建、保重点、保民生”的原则,在充分征求各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计划。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续建项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的新开工项目;
(三)尚未立项但急需建设、上半年能够开工的项目;
(四)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五)市、区政府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但因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而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统筹安排部分项目编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列入储备计划的项目,应当初步落实建设条件,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预计年内可以完成部分或全部审批手续。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储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评估论证、招标投标、征收补偿等相关事项。有关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储备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具备开工条件的,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项目经批准实施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相应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和储备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区发展改革会同区财政局及有关单位集中组织拟订调整方案,并按照原报批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下达调整计划。政府投资计划调整一般应当在第三季度开展并完成。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储备计划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原则上不予审批,区财政局不予资金安排。但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突发性任务确需新增的建设项目,须报区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再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超工期。
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服务、设备、材料等,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不得拆分工程,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超概算或超分项概算签订建设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完善相关手续,资金来源已落实且到位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项目概算经批准,以及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方可开工建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工建设,除应急救灾工程外,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另有规定外,项目开工建设后,新制定或修订相关标准规范的,继续执行原设计标准规范,不再调整初步设计。
(二)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并附具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支持文件:
1.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3.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4.施工图设计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5.资金落实情况说明。
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审后核定调整,概算调整批复前,应当征询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超投资概算10%以上且超概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或超投资概算10%以下但超概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履行相应调整概算程序。
正在或已完成竣工结(决)算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三)在不改变原批复建设内容,且不超过经批准的投资概算的前提下,能通过使用预备费,以及概算内部各分项之间调整解决的,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使用预备费解决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调整;
2.使用预备费仍未能解决,需通过概算内部各分项之间调整解决的,由项目单位将调整使用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改变原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区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因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违规超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区财政局不予追加拨款,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区审计局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和单位主要责任同志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对违规超概算问题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以及规划、消防、人防、排水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区财政局和区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在收到项目单位申请6个月内,依法依规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规定。
在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与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的沟通衔接,充分听取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的意见建议,共同做好后续移交工作,具体移交程序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尚不明确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于项目财务决算批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归属单位要及时将资产计入本单位资产账簿,项目验收移交后,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投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者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
告政府投资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全区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项目单位应当对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说明,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重大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生态建设等有代表性的已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九条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四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相关业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违法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因主观过错造成超概算的,相关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年度储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相关管理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有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