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1120001847279/2021-00027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津南政办发〔2021〕16号
主    题 :文化旅游\文化
成 文 日 期 :2021-08-24 13:29:38
发 文 日 期 :2021-08-24 13:29:38
有   效  性 :有效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津南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24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动津南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35号)精神,结合津南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为重点,在公共文化领域构建权责清晰、系统完整、财力协调、运转高效的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健全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全面推进文化发展改革,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促进公共文化高质量供给,更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现代财政制度求,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津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本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总体为中央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本区应分担部分,由区、镇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本区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图书馆、文化馆(站),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本区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上述图书馆、文化馆(站)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所需经费和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所需经费,市财政与区财政分担,本区承担的部分按照文化和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或场所隶属关系由区、镇财政分别承担。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有关给予适当补助。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区实施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本区应分担部分,由区、镇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天津市和本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本区应分担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 区级确定并由区级职能部门和有关镇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区和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和镇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4. 各镇自主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镇级财政事权,由各镇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本区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本区应分担部分,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纳入天津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本区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事项,为天津市与本区共同财政事权,本区应分担部分,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1. 区级职能部门和镇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与镇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 纳入区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镇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区与镇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有关镇给予补助。

  3. 各镇组织实施的镇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镇级财政事权,由各镇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本区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本区应分担部分,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本区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天津市和本区共同财政事权,本区应分担部分,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4)各镇组织实施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区与镇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有关镇给予补助。  

5)各镇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镇级财政事权,由各镇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在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领域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 中央职能部门、天津市和本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本区应分担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天津市职能部门、本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为天津市与本区共同财政事权,本区应分担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 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4. 区级职能部门和镇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区与镇共同财政事权,由区与镇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5. 各镇组织实施的其他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镇级财政事权,由各镇承担支出责任。

  6. 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在中央和天津市职能部门指导下,本区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等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天津市和本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其中:对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有关事项,按照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区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镇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镇级财政事权,由镇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区级政府投资支出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区级财政事权或区与镇级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区和镇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落实

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区与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周密安排部署,细化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激活力、抓落实,增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

(二)强化预算管理,落实支出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公共文化领域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各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公共文化领域服务事项由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区财政依据预算绩效考核结果,通过转移支付对有关镇给予适当补助,以高质量的文化供给,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三)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和长效运行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加快实现法治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本方案自202211日起实施。

    

附件:文化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项目与负担比例清单

  


  


  

附件

  


  

文化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项目与负担比例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标准

资金来源及

比例分配

市财政担负比例

区财政担负比例

镇财政担负比例

1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

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

30%

70%


2

镇文体中心(文化站)免费开放

乡镇文体中心(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30%

30%

40%

3

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镇公共文化服务

乡镇公共文化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个乡镇每年6万元。

20%

40%

40%

4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

村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7万元。

20%

40%

40%

5

社区公共文化服务

社区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补助标准为每个居民委员会每年0.9万元。

20%

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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