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启用天津市 津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的批复
索 引 号 :111201120001847279/2025-00007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津南政函〔2025〕45号
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25-04-03 10:00
发 文 日 期 :2025-04-03 10:00
有 效 性 :有效
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启用天津市 津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的批复
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启用天津市
津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的批复
津南区司法局:
你局《关于刻制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印章的请示》(津南司法报〔202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刻制并启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授权你局使用管理。
二、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用于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务,主要包括: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说明等法律文书以及组织证据,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行政检察监督答复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组织证据。
三、在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务中,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与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你局要建立健全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用
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2025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