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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津南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 发布时间:2015-11-26 09:33

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现将津南区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津南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和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津南区不动产登记分局)承担,其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仍由原相关部门承担。

二、自 20151130起,津南区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设立在津南区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即津南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农业部门不再受理林地等登记发证业务。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纳入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2015 1130 前原农业部门已经受理的登记业务,仍到农业部门领取证书;原房地登记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核准登记的,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按照下列业务分工,向市或津南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业务: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海域使用权登记,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等单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不包括军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房改购房的转移登记),市人民政府所属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地登记,不能分别办理的跨区县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外产代管产房地登记。不再受理原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的各类登记业务,相关业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办理。

津南区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除上述由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受理的业务和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外,其余各类登记业务均在津南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四、为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要件、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可点击天津市国土房管政务网站(具体网址为:www.2tjfdc.gov.cn

五、具体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和咨询电话

办公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路25号(原天津市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办件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咨询电话: 28398430           投诉电话:88510022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     

(天津市津南区不动产登记分局)

201511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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