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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产业创新中心认定与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关于《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产业创新中心

认定与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海河教育园区创新发展聚集区建设,加速推进产教融合,现结合我园区工作实际起草了《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产业创新中心认定与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1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海教园管委会。

联系人:张睿

联系电话:022-28626123(座机) 13671068614(手机)

邮箱:hjybgs@tj.gov.cn





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20211115



草案正文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产业创新中心

认定与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津政发〔202023号)、《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202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精神,结合海河教育园区(以下简称“海教园”)科技创新工作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园区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策源能力,强化创新源头供给,促进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企业主体地位,引育创新人才队伍,全力打造创新发展聚集区,支持津南区企业与国内院校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创新中心,是指在津南区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同国内院校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中心是津南区产业创新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依托津南区独立企业法人建设,其中在海教园内注册的产业创新中心,可享受园区人才补助、产业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四条 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教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产业创新中心的认定、奖励与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产业创新中心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目标定位明确,开展创新链后端研发活动,符合我区智能制造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新材料医疗器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以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商品化阶段的研发活动为主,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二)人才团队专业,具有1个以上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人才团队,且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

(三)基础条件良好,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坐落在津南区);

(四)合作基础深厚,申请企业与国内院校合作,签署正式合作协议,通过联合共建实验室、创新中心、研究院等平台,做实产教融合;

(五)知识产权独立,通过自主研发、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研发活动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六)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七)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八)企业信用良好,在申请认定的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申请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六条海教园管委会在海教园财政预算中设立“海教园科技创新补贴”,作为海教园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本办法中所列的各种政策支持所需的资金,均在“海教园科技创新补贴”中列支。

第七条 产业创新中心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海教园管委会每年发布一次征集通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请条件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具体申报材料与申报通知一并公布)提交至海教园管委会。

(二)评审。海教园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三)认定。海教园管委会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认定通过,颁发认定证书、授牌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津南区重点扶持的研究方向或产业发展急需的产业创新中心,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产业创新中心,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认定有效期内,对产业创新中心或其依托企业为受让方、产业创新中心共建院校为出让方的技术转让(直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分别按照不高于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0%8%5%给予补助。单个合同补助上限为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上限为50万元。共建院校坐落于津南区的,享受补助的技术合同应在津南区登记。

第十一条对享受市级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的企业,按照市级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海教园给予1:1资金配套,单个企业年度配套资金上限为50万元。依据天津市批复文件,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为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或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按照市级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海教园给予1:1资金配套,单个企业年度配套资金上限为50万元。依据天津市批复文件,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该配套资金与研发投入后补助配套资金在同一年度内就高享受。

  第十三条 产业创新中心发生更名、核心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海教园管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产业创新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产业创新中心资格,同时海教园管委会保留追回已拨资金及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在申请认定及考核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津南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优先按照津南区相关政策落实。本办法补助金额高于津南区相关政策补助金额的,由海教园管委会补齐。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天津市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教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后期将视实施情况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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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关于对《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产业创新中心

认定与奖励管理办法》的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提升天津海河教育园区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策源能力,强化创新源头供给,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全力打造创新发展聚集区,支持津南区企业与国内院校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海教园管委会开展了海河教育园区产业创新中心认定与奖励管理办法制定工作

一、背景情况

20208天津市全面启动海河教育园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着力推进海教园与津南区一体化融合发展全力打造创新发展聚集区,加速推进产教融合。为支持区内企业实现产业升级、高质量发展,20218,海教园管委会正式启动海教园产业创新中心认定与奖励管理办法制定工作

二、修订过程

海教园管委会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海教园实际和发展规划,并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与建议,制定海教园产业创新中心认定与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产业创新中心认定与奖励管理办法》在条件要求、聚焦领域认定流程支持政策监督管理五个方面进行明确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

1.明确条件要求。管理办法中所称产业创新中心是指在津南区注册的企业同国内院校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在人才团队、科研水平、知识产权、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等方面对产业创新中心做出了明确要求,确保双方合作落地落实。

2.聚焦重点领域。明确产业创新中心目标定位,聚焦符合我区发展方向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商品化阶段的研发活动为主,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3.规范认定流程。产业创新中心认定流程包括发布征集通知、委托机构评审、公示认定名单、兑现认定奖励等环节。管理办法对每个环节要求进行细化规定,实行标准化流程管理,确保产业创新中心认定流程规范严谨。

4.完善支持政策。按照“推动务实合作、引导成果转化、鼓励科研投入、争取市级配套”的原则,做实做细扶持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四方面:一是申请认定资金奖励,对成功认定的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二是成果转化资金补助,鼓励产业创新中心校企合作双方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双方合同成交额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上限为50万元;三是市级政策配套补助,对获批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获得市级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产业创新中心,就高给予上限为50万元的配套资金补助;四是园区注册优惠政策,鼓励产业创新中心在海教园注册成为独立法人机构,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5.严格监督管理。海教园管委会负责产业创新中心认定与奖励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产业创新中心发生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海教园管委会报告,海教园管委会依据管理办法对产业创新中心进行监督管理。

以上为海教园产业创新中心认定与奖励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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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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