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津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分工,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津南区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津南区金融工作局起草、修订了《天津市津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11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到区金融工作局,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附件:天津市津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11月17日
(联系人:区金融工作局赵明明 联系电话:88734060
邮箱:jnqjrj01@tj.gov.cn 传真:88657560)
草案正文
附件
天津市津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分工,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津南区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职责定位编制。
1.3事件等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应按较高一级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1.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对多个省(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本市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本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较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1)本市某一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散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属地、属事情况,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建立统一指挥、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责任机制。
(2)加强监测、重在预防。建立和完善持续、动态的监测预警和联防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示风险。
(3)快速处置、控制风险。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以及金融风险扩散、蔓延速度快等特点,依法、迅速、有效地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4)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到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等金融业态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本区金融稳定,需要本区立即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2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成立津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联系金融的区政府办副主任、区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金融工作局、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信访办、公安津南分局、区财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的相关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2.1.2 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指示,经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
(2)配合市领导小组及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实施处置,并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3)明确事件涉及的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及具体任务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4)分析研究本区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2.1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工作局,具体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协调、推动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区金融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2.2.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2)接收、整理、上报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资料;
(3)负责组织开展本区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修订与区领导小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督促、检查、指导区级相关部门、相关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落实应急措施;
(6)负责组织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负责本区防范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金融局:落实区应急局和区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承担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统一宣传口径;组织评估各镇、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区委政法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参与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区委网信办: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各镇、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
区发展改革委: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本区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
区国资委:指导区属法人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属地政府做好因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区信访办:指导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作;参与评估各镇、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指导督促各镇、有关部门开展金融领域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督促协调各镇、各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公安津南分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各镇、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规定,对财政资金的筹集方式及救助方式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需要国家财政出资救助时,按照区政府要求,报请上级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参与评估各镇、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
对接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及指导各街镇,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及报告制度,做好预警平台、行业部门、群众举报、金融机构资金监测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及时将重要信息向区领导小组报告。
3.2 风险评估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类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会同区级相关部门研判区域金融稳定形势和风险隐患,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上级机关通报重大事件情况。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信息共享交流会,沟通各行业金融突发事件情况和潜在风险因素,对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本区金融风险研判报告。
3.3 风险防范
各成员单位应将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如需要区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配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并根据金融风险程度,发布金融预警信息。
3.4 预警响应
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镇政府依据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按照上级相关部门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所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
4.1.2 事发单位上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所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研判,并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津南区其他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领导小组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
4.1.3 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4.2 应急处置
4.2.1 先期处置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涉及金融管理部门及区级相关部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本部门、本辖区相应预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4.2.2 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应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组织协调事发单位涉及金融管理部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区级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处置。
(2)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响应
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涉及金融管理部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区级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处置,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3 事件处置
在区领导小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根据风险发展阶段和各自职责提出处置建议,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动向及时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4.3.1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4.3.2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落实预案各项处置措施,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向,及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供区领导小组决策。
4.3.3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区公安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4.3.4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4.3.5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适时发布终止应急响应和风险解除通知,各部门必须在接到区领导小组通知后方可解除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4.4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5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区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重大以上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区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
4.6 后期处置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级相关部门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请上级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或天津市金融局)组建金融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区领导小组。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并及时上报区领导小组。
5 应急保障
5.1 设施保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为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办事机构日常运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包括通信畅通、文电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保证等。
5.2 经费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的要求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资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统筹部门预算,集中财力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动用财政预备费。
有关部门所需的金融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预案演练、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5.3 培训宣教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和天津市金融局组织开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监督意识。
5.4 应急演练
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和天津市金融局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配合组织金融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6 附则
6.1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系统、本辖区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驻区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
6.2 本预案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本预案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6.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背景介绍
关于《天津市津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背景介绍
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安排,结合本区实际,津南区金融工作局起草、修订了《天津市津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一、背景情况
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分工,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津南区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津南区金融工作局起草、修订了《天津市津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金融行业工作实际情况,区金融工作局制定本预案,在预案初稿形成后,征集有关部门意见,通过行业专家审定。
三、主要内容
《天津市津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总则,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应急保障,附则6部分,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等金融业态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本区金融稳定,需要本区立即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一是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属地、属事情况,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建立统一指挥、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责任机制。
二是加强监测、重在预防。建立和完善持续、动态的监测预警和联防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示风险。
三是快速处置、控制风险。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以及金融风险扩散、蔓延速度快等特点,依法、迅速、有效地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是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到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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