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津南区粮食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津南区粮食办公室起草了《津南区粮食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3月11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到津南区粮食办公室,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附件:津南区粮食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赵应强电话:28546276)
邮箱:jnqfgw15@tj.gov.cn
津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5日
草案正文
附件:
津南区粮食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1.2制定依据
1.3等级划分
1.4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成员单位
2.4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市场监测
3.2应急报告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响应程序
4.3 分级响应
4.4 舆情引导
4.5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资金监管
5.3 能力恢复
6 应急保障
6.1粮食储备
6.2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6.3资金保障
6.4运输保障
6.5通信保障
6.6交通保障
6.7培训演练
7 附则
7.1奖惩机制
7.2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本区粮食供应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本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及影响到市场平稳的状况。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视事态发展程度,本区粮食应急状态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一般。国内、我市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波动,造成本区粮食价格连续上涨,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2)较大。全区2个街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更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3)重大。全区3个至5个街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粮食供应极度紧张,已超过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4)特别重大。全区6个以上(含6个)街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或者市政府要求本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等情况。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迅速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要提高防范粮食应急状态的意识,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部门之间积极沟通协调,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整合资源、社会参与。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和京津冀三地之间的协同联动,促进应急资源共建共享、互通互用。完善政府统筹管理下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多元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提高应急处置的社会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设立津南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发改委主任担任。
2.1.2粮食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粮食供应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区较大以上级别的粮食应急状态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相关局委报告有关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2.2 办事机构
2.2.1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津南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委主任担任。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本单位一个责任科室作为联络科室,并明确联络员。
2.2.2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粮食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粮食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粮食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津南区粮食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粮食应急指挥部领导做好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粮食应急状态中运输、交通、宣传等相关工作,汇总各成员单位情况提出实施预案所需的资金投入意见,并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承办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发改委:密切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必要时提请区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提出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粮、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落实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油等粮食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协调落实区外应急粮源的调拨;提出应急粮源所需的贷款、费用等方面的意见。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
区委网信办: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依据相关部门认定,依法依规处置属地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及移动应用程序。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投放工作。
公安津南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储备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区级资金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粮食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区运管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销售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获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油生产企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统计局津南调查队:负责与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监测。
农发行西青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天津市津南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责执行区级政府储备粮动用计划。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粮食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实际情况,对其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各镇、街、管委会、办事处成立粮食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长青办事处按照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粮食应急状态的预防与应急工作,落实粮食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工作措施。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区发改委会同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开展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整合,实现共享。
3.2 应急报告
区发改委负责建立全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它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和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它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和区发改委、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事发地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发改委、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4.1.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信息报告责任主体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基本情况;对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对区委、区人民政府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3信息报告内容。电话报告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电话报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所需时间较长的粮食应急状态,实行“日报告”制度。
4.2响应程序
本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二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事发地的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准确分析研判属地粮食应急状态,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向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向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粮食应急指挥部,并对报告事项进一步调查核实,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召开专题会议评估和判断,确认粮食应急状态等级,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3 分级响应
4.3.1一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由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由粮食应急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4.3.2二级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程度,由粮食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1)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提出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方案、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粮食应急工作部署,及时向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办事处。
(2)经粮食应急指挥部批准,区发改委负责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具体负责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等,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
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按照先动用区级政府成品粮储备、再动用区级政府原粮储备的程序投放。区级政府储备粮的调拨由区发改委向相关企业发出,调拨凭证是《天津市津南区粮食应急调拨单》,调拨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应在调拨单上注明,并加盖区发改委公章。
区发改委组织本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开展应急生产,并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投放。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应急供应网点严重损毁,影响粮食应急供给的,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办事处负责迅速组织建立临时供应网点,确保粮食应急供给渠道畅通。
(3)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单位可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食、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筹运用各成员单位粮食应急保障力量,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结合区域风险实际,规范引导应急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粮食应急保供行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依托事发地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有关社会组织,建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粮食应急保供渠道,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不间断,保障群众用粮需求。
4.4舆情引导
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按照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市场监测情况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位置等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办事处粮食应急指挥机构配合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完成。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4.5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危害已基本消除,市场成品粮油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经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粮食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二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报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本预案。
5.2 资金监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及时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实施应急预案期间发生的费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5.3 能力恢复
区发改委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1.1按照天津市和本区的有关要求,建立区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区发改委应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进一步优化布局和品种结构,切实做到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确保应急投放需要。
6.1.2为切实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的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6.1.3在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时,各承储企业要切实落实有关部门工作要求,按计划将地方政府储备调往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或供应网点,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6.2.1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区发改委应选取具备相关资质、有一定生产规模、交通便利、信誉良好的大米、面粉、食用油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纳入本区粮食应急加工体系,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当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需要安排应急加工任务。
6.2.2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按照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区发改委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优先选择规模经营、信誉良好的超市、粮油专营店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当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需要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建设粮食应急配送网络。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储备库、重点骨干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建立健全应急配送网络,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
6.2.4规范细化应急企业管理。区发改委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储运企业、配送企业和供应网点分别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随时掌握有关企业动态,发生变化及时更新。应急响应启动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储运企业、配送企业和供应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重点配送和及时投放。
6.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保障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按规定程序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农发行天津市西青支行要按照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食所需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环节贷款资金的安排。
6.4 运输保障
应急响应启动后,先以粮食承储企业、加工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运力为主,运力不足时由区运管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支持或向社会紧急征用。
6.5 通信保障
粮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向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联络员名单及通讯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6.6 交通保障
公安津南分局负责建立应急粮食运输“绿色通道”,会同区发改委根据运输保障需要,联合颁发天津市津南区应急粮食通行证,确保持证运输车辆通行畅通。
6.7 培训演练
区发改委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结合粮食供应风险情况和日常工作,每2年至少开展1次预案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粮食应急状态的,本年度至少开展1次预案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奖惩机制
对在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7.2 预案管理
7.2.1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保障预案,抄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2.2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2.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背景介绍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本区粮食供应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根据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津南区粮食办公室组织开展《津南区粮食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本预案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在预案初稿形成后,已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本预案包括总则、组织体系、检测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附则7部分,符合津南区实际,适用于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本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及影响到市场平稳的状况的预防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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