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津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津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津南区应急管理局起草、修订了《天津市津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6年2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到区应急管理局,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附件:天津市津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米喜川 联系电话:88658829
邮箱:jnqyjglj05@tj.gov.cn 传真:88658330)
草案正文
天津市津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体系,规范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程序,提升快速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津南区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区委领导下,按照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区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本区突发地质灾害分布特点,建立区、镇街两级应急管理体系,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灾害等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上下联动,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
1.5 事件分级
按突发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四级。
1.5.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或紧急转移人数在3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或失联1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
1.5.2 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或紧急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重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或失联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重大地质灾害灾情。
1.5.3 较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或紧急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较大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或失联2人以上、5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较大地质灾害灾情。
1.5.4 一般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或紧急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一般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或失联2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一般地质灾害灾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成立津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筹组织指挥本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工作要求,组织指挥本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镇街开展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灾区域进行紧急救援;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驻区力量参加抢险救援。
2.1.1 区指挥部组成及分工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第一副指挥长:分管规划资源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主要负责同志。
按照区指挥部部署,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应对宣传工作导向,统筹协调重要突发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开展信息发布。
(2)区委网信办:统筹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规范属地网络媒体平台传播秩序,强化舆论引导,及时调控网上热度,管控有害信息。
(3)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统筹协调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事项,负责安排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修复、重大救灾和应急处置项目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协调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本区相关项目;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做好区级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4)区教育局:负责协助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疏散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的各类各级学校师生,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受灾区域学生的就学问题;协助指导有安置任务或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工作。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受灾期间电力供应,协调电力企业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相关工作;统筹做好无线电应急保障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工业企业灾后快速恢复生产。负责组织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尽快抢修恢复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加强事发区域治安防范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查处打击趁灾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协助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疏散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情况危急时,可按照区指挥部指令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7)区民政局:负责协助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配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8)区财政局:按照区指挥部决策部署,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救援救灾方案,及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9)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会同区气象局做好区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和发布;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完善以及相关培训工作;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成灾因素;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10)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11)区住房和建设委:负责指导相关镇街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危房排查,落实整治及管控措施,避免可能造成的二次危害。
(12)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城市管理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隐患风险评估、风险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受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区域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保障正常运行;组织指导事发区域、群众转移安置区生活垃圾清运;组织指导城市管理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监管范围内公路沿线附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做好监测和预警工作;负责所属公路交通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状态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损路段抢修恢复及道路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公路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物资、受灾人员的运输工作。
(14)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水情监测以及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水处置的工程调度、抢险技术支撑,对事发区域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保护和抢修进行技术指导。
(15)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暴发流行;负责组织做好农田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的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16)区商务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区域受灾人员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等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
(17)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旅游景区内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的游客以及其他人员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立即停止赴事发区域或途经事发区域的旅游团组。
(18)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区域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指导协调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心理援助。
(19)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队伍调度,统筹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工作;指导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负责灾情统计以及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牵头统筹协调灾后恢复重建的相关事项。
(20)区市场监管委:组织受灾区域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区域;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1)区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增援工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督促监管企业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自保工作。
(22)区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和发布,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23)津南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区域人员搜救等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各专业队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4)区武装部:协调解放军并组织民兵队伍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行动。
根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可对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1.2 区指挥部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津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开展津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修;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2.2.1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规模和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可在事发区域设立现场指挥部。当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区域只有一处时,区指挥部可前置事发区域,作为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疏散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组织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维护事发区域社会秩序,抢修受损基础设施,做好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舆论监测引导,落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与区指挥部的协调联动,其中现场指挥部重点负责抢险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指挥部报告险情(灾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区指挥部负责向现场指挥部通报相关信息,统筹各方力量、物资支援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
2.2.2 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相关现场工作组,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配合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组建。
(1)综合协调组。由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组建。
(2)监测调查组。由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牵头,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组建。
(3)抢险救援组。由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国资委、津南消防救援支队、区武装部组建。
(4)转移安置组。由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委组建。
(5)医疗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民政局、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建。
(6)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牵头,会同区武装部、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
(7)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组建。
(8)新闻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
(9)财务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组建。
2.3 专家组
规划资源、应急管理、气象、水务、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领域应急处置方面的专家库,负责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现场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调派专家时,通过电话或发商调函协调相关单位组织本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执行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现场指导任务。
3 监测、预防与风险预警
3.1 监测和预防
规划资源部门采取群测群防与专业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加强与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水务等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息互通,建立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化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
3.1.1 落实防灾避险措施
发现险情(灾情)时,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撤离路线,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 风险预警
3.2.1 预报预警体系
规划资源、气象部门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
3.2.2 预警信息发布
本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划分为四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规划资源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
3.2.3 预警行动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后,规划资源、气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建设、水务、教育等部门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区级相关部门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和预警行动指令做好相关处置应对工作。
3.2.4 预警行动的调整与终止
预警行动视气象条件和实时雨情、水情、灾情监测情况,随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等级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自行解除,预警行动可视情终止。
4 信息速报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速报
4.1.1 速报时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立即向区应急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报告。
区应急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核实,按照边报告、边核实的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对于死亡和失联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5人的突发地质灾害,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出现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同步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各级信息上报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报送有关规定。
4.1.2 速报内容
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灾害损失或潜在危害、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对策与措施等。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尽可能提供伤亡和失联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2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后,立即有序组织疏散、撤离、安置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人员;派人赶赴现场,采取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范次生灾害造成的影响。
区人民政府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应急管理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规划资源部门迅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险情(灾情)调查评估、应急监测等有关工作。
(3)公安部门立即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开展伤员救治和现场调查工作。
(4)卫生健康部门立即组织救治伤员,调配医疗资源,做好防疫准备工作。
其他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险情(灾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本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区指挥部负责启动和结束突发地质灾害一、二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和结束突发地质灾害三、四级应急响应。
一、二级应急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指挥部组织指挥区有关部门和事发镇街开展;三、四级应急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事发镇街,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1 一级应急响应
5.1.1 启动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2)经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发生地质灾害的社会关注度特别高、次生灾害威胁程度特别重大;
(3)市指挥部针对本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三级以上应急响应;
(4)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资源和气象等部门会商,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自行启动本部门相关应急方案或保障方案。
5.1.2 指挥与部署
(1)区指挥部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粮食和物资局、区市场监管委、区商务局、区气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武装部等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赴事发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成员单位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并根据区指挥部要求,随时做好到区应急管理局或事发现场集中办公准备。
(2)事发镇街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3)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区指挥部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配合事发镇街共同组建综合协调、监测调查、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防疫、治安保卫、交通运输、新闻舆情、财务保障等现场工作组,各工作组分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请求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给予支援。
5.2 二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发生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2)经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发生地质灾害的社会关注度非常高、次生灾害威胁程度重大;
(3)市指挥部针对本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四级以上应急响应;
(4)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资源和气象等部门会商,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决定。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自行启动本部门相关应急方案和保障方案。
5.2.2 指挥与部署
(1)区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武装部等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赴事发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成员单位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并根据区指挥部要求,随时做好到区应急管理局或事发现场集中办公准备。
(2)事发镇街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3)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区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配合事发镇街共同组建综合协调、监测调查、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防疫、治安保卫、交通运输、新闻舆情、财务保障等现场工作组,各工作组分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3 三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2)经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发生地质灾害的社会关注度较高、次生灾害威胁程度较大;
(3)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当发生符合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资源和气象等部门会商,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自行启动本部门相关应急方案和保障方案。
5.3.2 指挥与部署
(1)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成员单位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并根据区指挥部要求,随时做好到区应急管理局或事发现场集中办公准备。
(2)事发镇街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镇长(副主任)在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3)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配合事发镇街共同组建综合协调、监测调查、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防疫、治安保卫、交通运输、新闻舆情、财务保障等现场工作组,各工作组分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4 四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资源和气象等部门会商,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自行启动本部门相关应急方案和保障方案。
5.4.2 指挥与部署
(1)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视情赶赴现场,其他成员单位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
(2)事发镇街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镇长(副主任)在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分别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5 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根据区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结合险情(灾情)和救援需要,组织各现场工作组,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综合协调组:建立并保障现场指挥部日常运转、办公设备、通信保障和后勤服务;根据各现场工作组提出的应急救援队伍、抢险物资支援需求,统一向区指挥部申请;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向各现场工作组传达指令,收集、核实、分类、汇总、报送险情(灾情)信息及各工作组动态,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做好现场指挥部内部公文流转、档案管理工作;组织现场应急标识和工作证件制作、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实施抢险救援行动。
(2)监测调查组:组织安排专业监测队伍和相关领域专家实施24小时灾害现场及影响区域动态监测,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对致灾原因和发展趋势分析判断,并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指导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发布公告,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因工程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监测,组织指导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对事发区域水情及周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3)抢险救援组:根据现场指挥部命令,结合监测调查组提出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地震和地质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一旦超出现有救援队伍处置能力,立即提出队伍支援需求,明确专业要求、人员数量和抵达时间、险情位置、抢险任务、对接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通报综合协调组;衔接支援、增援的驻区央企、区属国有企业、建筑施工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做好志愿者组织的对接、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划分抢险救援现场作业区域,统筹安排各抢险救援队伍分区域实施现场作业;组织因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水利工程设施、道路桥梁、危险化学品、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通信设施等险情的处置工作;根据救灾需要,组织专业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避免险情(灾情)进一步扩大;提出队伍运输车辆进出现场通行证件、路线需求,通报治安保卫组。
(4)转移安置组:按照确定的撤离路线,迅速组织受威胁区域群众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进行避灾疏散转移,并结合事发镇街相关保障方案,妥善安排群众到紧急安置点或应急避难场所,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及时调运衣被、帐篷、食品、饮用水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学校、景区、养老院、福利院等相关人员的转移安置与安抚工作;提出转移安置人员运输车辆进出现场通行证件、路线需求,通报治安保卫组。
(5)医疗防疫组:根据现场人员伤亡情况,组织卫生医疗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现场医疗点实施现场分类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液的组织调度,及时转运重伤人员;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有针对性组织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心理疏导;组织做好灾区水源的监测消毒,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质量安全,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做好事发区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工作,接待抚慰遇难者家属。
(6)治安保卫组:做好抢险救援现场管控,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撤离和转移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谣言的违法行为予以打击和处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交通管制;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做好制作、发放、回收运输车辆进出现场通行证件管理工作。
(7)交通运输组:筹划集结调运物资、输送抢险人员和群众转移等抢险救援行动所需运输车辆,根据需要执行交通运输任务;协调做好全区、其他区增援抢险救灾行动、装备物资运输所需交通工具的保障工作;加强交通疏导和实行交通管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
(8)新闻舆情组:起草编发新闻通稿和险情(灾情)公告,按程序第一时间组织新闻发布和报道;动态发布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对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视新闻媒体需要组织现场采访;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9)财务保障组:做好抢险、救灾等资金核定、筹措和拨付;对抢险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5.6 应急响应结束
现场指挥部组织研判,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全部转移安置,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区指挥部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资源和气象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商,由区指挥部视情宣布结束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当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全部转移安置,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处置情况,组织规划资源和气象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商,视情结束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5.7 工作信息报送
5.7.1 报送主体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前期信息速报的基础上,规划资源部门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向区人民政府、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并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各现场工作组信息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信息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收集本部门信息上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7.2 报送内容
(1)险情(灾情)、社情及分析研判情况,如伤亡人数、疏散安置人数、受损倒塌民房数、各行业基础设施损坏数、已确定的直接经济损失数等。
(2)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行动相关量化指标,如疏散安置人数、动员队伍人数、已动用物资装备数、需增补物资装备数等。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和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其他应当报送的相关信息。
5.7.3 报送频次
(1)一级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求,随时报送;
(2)二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报送4次信息;
(3)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报送2次信息;
(4)事发镇街、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求,随时做好信息加报准备。
5.8 新闻发布与舆情应对
5.8.1 新闻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遇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区指挥部在24小时内发布相关信息。
5.8.2 舆情应对
宣传、网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规划资源等部门,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与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的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提交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等进行调查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灾情评估报告。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市政府组织下,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区指挥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2 恢复与重建
6.2.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相关部门组织灾后恢复生产,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较大和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由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区相关部门组织灾后恢复生产,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6.2.2 恢复重建实施
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组织受灾区域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恢复重建工作。
7 应急队伍及保障
7.1 应急队伍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武装部等单位编成。区应急管理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救援队配备搜寻侦检、抢险破拆、救援救护、个人防护、应急通信、专用车辆等设备。主要负责受灾区域第一时间的人员搜索营救。
7.2 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生活物资储备、调拨体系,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救灾需要提出动用决策,区发改委按程序及时组织调运,保证救灾物资的供应。
7.3 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按规定予以保障,视情况向市财政申请支持。
7.4 指挥通讯保障
区、镇(街)利用已建成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优化与气象、规划资源、水务等部门的预测预警、视频会商、综合研判,加强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辅助决策、指挥协调、救灾物资调用等功能,采用卫星电话、手机终端、无人机组网等通信手段,确保事发现场与指挥部的联系,保障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与协调调度顺畅。
7.5 宣传教育、培训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普宣传,增强群众防灾减灾及遇险自救互救能力,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主动性。
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相关知识培训,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险情(灾情)发生时的避险救援常识、应急处置措施等。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突发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然发生、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灾害活动过程,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和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指地表岩、土体在重力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8.3 预案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结合本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8.4 预案演练
区、镇(街)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地质灾害的,本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和完善预案、熟悉应急指挥程序、锻炼队伍。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背景介绍
背景介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工作部署,提升我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津南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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