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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对区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11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房管局 发布时间:2018-08-23 17:40

王一娟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津南区房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根据您提出的“关于简化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手续的提案”的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均规定“筹集和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天津市制定相关文件也与上位法对接,在《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均进行了明确因此,法定原则不能突破。

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企业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同意公示后,相关业主无异议,再征得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完成预算审价后持相关资料到区县房管局办理开工备案,然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开户,持相关资料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首期款划款。施工完成后,由物业企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且按照规定完成决算审价后持相关要件到区县房管局办理完工备案,再持相关资料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尾款划款。

由于业主共有意识不强、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不到位,居委会不愿代行业委会职责等原因,造成“双三分之二”签字确认难,维修资金使用不顺畅。

二、解决措施

针对双三分之二业主签字确认难,天津市在不违背现行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制度。利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增益,每年为已交存房屋维修资金的物业小区提取建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应急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一)局部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

  (二)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设备监控系统、围墙、大门损坏,局部道路破损、塌陷,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四)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内容除外。

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委托物业企业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区房管局派人到现场查勘后符合适用范围予以备案,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委托施工单位维修,完工验收合格且按照规定完成决算审价后到区房管局办理备案,由物业企业或施工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验收结算。

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比,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省去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中的业主确认(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和预算审价环节,提高了维修资金使用效率。

三、下一步工作

根据您提出的建议,我局积极与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沟通,进一步探索、创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新模式,力争实现管理新突破:

1、市国土房管局将应急解危资金使用监管事项下放至各区。今年在滨海新区和北辰区先行试点,总结完善后,拟于下半年将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事项下放全市各区,使应急资金使用更加便企、利民。

2、从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不断转变思路、破解难题的角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今年,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将对《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津国土房维201428号)进行重新修订,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力求使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现新突破。

3、针对“双三分之二”业主确认难的问题,我们将与市局沟通,建议在修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时,从地方立法角度研究突破制度渠道,但全国尚无此先例,需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予以把握。

4、我局将在小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和现场讲解,是业主更加深入了解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政策,同时协调物业企业利用小区宣传栏宣传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提升业主意识,推动小区使用维修资金使用。                                          

再次感谢您对津南区房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意见征询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2018823

联系单位及电话:津南区房管局物业办     2854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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