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关爱版

津南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10-19 09:06
 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置对象和范围。
对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安置条件且退出现役选择安置工作的以下四类退役人员予以安置: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
4.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
另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到我区: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迁至我区的;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满5年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天津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区易地安置的。
第三条 退役士兵的安置,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
(一) 指令性安置。
1.“优先选择”的方法。根据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排列名次,在安置会上,按名次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区属、市属及自谋职业安置计划指标,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2.“双向选择”的方法。允许市属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需要,经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同意后选择合适人选;允许退役士兵自找接收单位,但必须在不占用市退伍安置部门安置计划的前提下,由退役士兵持接收单位开具的接收函向区退伍安置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进行安置。
3.区属计划的安置,不实行“双向选择”的安置方法。
(二)自谋职业安置。
1.符合安置条件并选择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在选择单位时未选择安置单位的,应自愿申请自谋职业安置。
2.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照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执行。
3.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规定签订协议,颁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扶持自主就业。
1.自主就业的对象。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出现役时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以及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以及烈士子女除外),退出现役后,一律由区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天津市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士兵在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从下达士官选取命令当年起,其服役年限每增加1年,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增发相应比例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女性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比照高一年限男性退役士兵补助标准发放。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接收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接收地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事宜。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区人力社保局及税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出现役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或复学期间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并直接获得学分;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和天津市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和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四)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及技能培训。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3号)要求,做好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免费教育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2号)执行。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及天津市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五条 依据《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精神,对在安置范围内退役士兵的服役表现量化评分,严格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由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赋分。
(一)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二)奖励记分。
1.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2.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3.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三)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1.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2.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3.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4.技师(二级),计7分;
5.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四)残疾等级记分。
1.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2.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30、20、10、5、3、1分。
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五)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六)其他情况记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2.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3.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种(含)以上的,累计计分。
有上述情形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应予以确认并记入士兵本人档案。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七)减分。
1.处分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2.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分值的3倍。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第六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七条 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时,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部分退役士兵代表参与审查评分。
第八条 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有2人以上分数相等时,采取在档案中和其他方面查找优秀点(如:入伍时间、职务高低、奖励层次,以及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照顾的方面等)的方法,加以区别。
(二)召开安置会议选择单位时,退役士兵接通知后未按时到场,由下1名继续选择,待该名退役士兵到场后立即参加选择,全部人员选择结束后仍未到场的,视为放弃安置权利。
(三)退役士兵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安置会时,经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同意,由家属或其他人持被安置人书面委托书、退伍证,代表其选择单位。
(四)选择单位后不及时报到,超过1个月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将档案退回户籍所在地。如不能按时报到属个人原因的,后果由自己负责;属用人单位原因的,市属安置指标,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协调,必要时可向司法机关起诉;区属安置指标,由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协调。
(五)凡选择或申请“自谋职业”安置的,不得进行其它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安置。
(六)指令性安置指标不能满足安置任务需要时,其余退役士兵一律按自谋职业安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11月12日《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津南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南政发〔2014〕9号)同时废止。
2011年11月1日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人员,退出现役如选择安置工作,可按照入伍时津南区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津南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分享到:
新媒体矩阵
政务邮箱
帮办平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