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政府办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9〕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7月3日,天津市办公厅下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有关工作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8号),为切实推动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有效落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实施方案》,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报请区政府审批通过。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组织领导。成立津南区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职责。
第二部分,基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适用情况。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欠缴、断缴问题。
(三)参保时间。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四)补缴责任主体。
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五)补缴年限。
《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六)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天津市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七)本市政策与国家政策衔接。
2019年4月28日《意见》正式公布前,已按本市政策落实或已提出申请登记在册的人员,按照《意见》标准和本市标准就高的原则执行。2019年4月28日《意见》正式公布后提出申请的人员,严格按照《意见》标准执行。
(八)补缴实施时间。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予以补缴。
第三部分,工作安排。
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第一阶段是工作准备阶段。开展政策培训,组织调查摸底,建立登记窗口。第二阶段是工作实施阶段。个人准备申请材料,申请受理,情况核查,经费测算,参保缴费。第三阶段是工作总结阶段。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三是狠抓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