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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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住房建设委津南区拆迁安置建设工程及房屋拆迁征收补偿资金封闭运行专项监管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120001847279/2021-0001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南政办发〔2021〕8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房屋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住房建设委津南区拆迁安置

建设工程及房屋拆迁征收补偿资金

封闭运行专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住房建设委拟定的《津南区拆迁安置建设工程及房屋拆迁征收补偿资金封闭运行专项监管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1610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拆迁安置建设工程及房屋拆迁征收

补偿资金封闭运行专项监管办法

区住房建设委


为认真落实市纪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办法》(津纪发〔20115号)中关于“小城镇建设等重点工程项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建立专项账户,拆迁补偿款及时发放到被拆迁群众和企业”的要求,确保全区拆迁安置建设工程及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和制约权力的运行。依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分账核算,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二条 资金监管的范围

1.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小城镇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还迁安置建设项目的资金。

2.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还迁安置建设项目的资金。

3.经区人民政府指定其他需要监管的补偿或还迁安置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确定后由相关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实施部门)负责召开资金监管计划安排实施会议,与相关方签署资金监管协议。

第四条 工作分工

1.相关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或受区住房建设委委托,具体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初审。

2.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还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审核。

3.资金监管银行负责协助资金监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还迁安置建设工程资金的监管和拨付工作。

4.区审计局依法对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资金的监管要求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还迁安置项目资金需经拆迁实施主体,报区住房建设委(或其授权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审批后支付。

2.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还迁安置项目资金可以拨付到资金监管审核单位,根据审批情况,由监管银行依据监管协议据实支付相关镇政府(或其他授权实施部门)兑付,也可以直接拨付到相关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实施部门),根据监管情况,由监管银行依据监管协议据实授权使用。

3.监管资金需开立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相关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实施部门)、区住房建设委(或其授权部门)、监管银行等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经审批后据实支付或授权使用,监管资金未经审批不得使用。项目完成后账户及时结算,账户产生利息及时上缴财政。

第六条 资金支付流程

1.资金申请及审核。

1)房屋拆迁(房屋征收)资金。相关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实施部门)将监管资金审批表及补偿相关佐证要件报送至区住房建设委(或其授权部门),区住房建设委(或其授权部门)依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方案进行审核,核算拆迁补偿资金明细等事项,确保相关要件的合规性。

2)还迁安置建设项目资金。由相关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实施部门)向区住房建设委(或其授权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资料包括用款申请、用款计划、工程进度报告、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结算凭证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资料,依据审核需要据实提供。

2.区住房建设委(或其授权部门)对上述要件审核无误后,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后,将监管资金审批表、补偿款发放汇总或明细表、建设资金支付明细表等付款材料送交监管银行审核。

3.监管银行接到区住房建设委(或其授权部门)送交的“监管资金使用审批表”及相关附件,经复核无误后,拨付或授权相关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实施部门)使用资金,相关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实施部门)组织及时支付给被拆迁人或资金使用人。

4.相关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实施部门)定期将支付相关单位款项票据和个人及企业签字花名册返回区住房建设委(或其授权部门)存档。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2.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与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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