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
区国土资源分局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和土地价款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拟定的《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土地价款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和土地价款管理的意见
区财政局 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明确划拨价款的收取标准,加强及规范划拨土地价款收支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格限定划拨供地范围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要求,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在划拨土地时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
二、严格执行划拨价款标准
划拨价款是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缴纳的土地成本费用,包括前期费用,土地征收、转用和拆迁补偿费用,绿化和看管费用,财务和管理费用等。具体标准参照《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津政发〔2011〕3号)执行。
三、严格落实划拨价款评估确认制度
土地划拨前,由土地整理中心聘用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划拨地块进行成本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财政局核实后,下达土地成本确认函,由土地部门上报区地价确认委员会进行确认后,作为划拨地块的划拨价款。
对特殊的或重大项目,可根据实际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区政府确定用地划拨价款标准。
四、严格执行划拨价款“收支两条线”管理
划拨价款在国土部门办理划拨供地时收取,由项目单位缴纳并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划拨价款上缴区财政,由区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将应缴入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监管第三方。
五、严格规范划拨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划拨价款后,国土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合同》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