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闸口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收取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工作,完善城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生活环境、投资环境、发展环境,根据市物价局、建委、财政局《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字[1997]96号)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279号)文件精神,《津南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津南政发[2004]52号),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范围
全镇城镇规划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项目、镇区平改项目,要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二、收费主体
镇建委是全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三、收费标准
1、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收取。
2、普通商品住宅项目的非营业性公建、镇平改项目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全镇一律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收取。
3、公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全镇一律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收取。
4、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是依据现行一般设计标准测算的。对设施用量超过一般设计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同比例提高收费额。
四、单项配套费收费标准
1、采暖工程外管网配套费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收取。
2、给排水外管网配套费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收取。
3、天然气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4、道路、绿化工程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收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镇建委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