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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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津南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索   引  号 :
111201121120112000185180Y/2020-0001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南经开管报〔2018〕76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和领导干部责任,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津南开发区食品安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津南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津南开发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发区党委和相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部门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形成健全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治理体系,层层压实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责任,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生产经营许可、产品注册、企业标准备案、原料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产品检验、问题产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侵权行为赔偿、社会责任等方面责任和义务。禁止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加强原料检验,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有条件的应当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第八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履行原料检验和生产过程控制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九条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确保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按照《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落实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十二条 企业、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后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 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是开发区管委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共同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 开发区党委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党委食品安全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领导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党委会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动相关重点工作。    

(三)支持和监督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支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队伍建设,提供有力工作保障。    

(五)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宣传教育工作范畴,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六)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七)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严肃查处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纪党员干部责任。    

第十九条 开发区党委应当结合职责分工,落实党委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要求,支持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发展战略政策研究、宣传舆论、综合治理、检查督办、打击犯罪、社会共治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行政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科学编制食品安全中长远期规划。认真落实津南区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上级党委、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区域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或实施方案,经党委会议或办公会议,听取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定期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每年对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优秀、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给予通报表扬。    

(三)建立津南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保障其独立有效运行。加强监管网络建设,推动监控点建设工作。    

(四)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严格落实“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和“日常监管、监督抽检”的食品安全“四有两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范围,加快职业化食品检查员队伍建设,整合充实执法力量,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五)合理划分监管事权关系,理清监管范畴和责任边界。建立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形势会商、联合执法、事故处置、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六)按照“注重预防、全程监管、联合惩戒、信息公开、社会共治”的要求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和网格化监管机制,逐步实现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和全过程追溯。建立舆情监测处置机制,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布程序。    

(七)建立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八)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列入企业相关教育内容。    

(九)在开发区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规范和工作机制。    

(十)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团体、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    

(十一)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将其列入政    

府预算,重点用于保障办公用房、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食品检验检测、有奖举报奖励、风险监测、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应急处置、食品安全监管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二)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防范处置能力。    

(十三)深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区创建工作。    

(十四)针对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目录和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办法,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和水平。    

    

第四章 食品安全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承担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责任,相关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津南区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开发区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或实施方案,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部署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管计划或实施方案并有效执行。    

(二)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并做好处置工作。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依法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关物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重点产品、重点主体、重点区域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监督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及时全面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    

(四)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加强案件协查联动。    

(五)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向上级部门报告和向本级有关行政部门通报制度。    

(六)推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区和食品安全民心工程建设工作。    

(七)落实《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管理办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工作,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八)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和隐患排查机制,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九)落实《津南开发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操作细则》,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对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十)依法建立各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管理制度和防控问题清单,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分级监管。    

(十一)建立食用农产品准入准出制度,建立“产地初检、市场(企业)自检、快检、抽检”的“四位一体”检测体系,推进放心菜基地、放心养殖场建设,督促引导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查验和检测义务。    

(十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保障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到岗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强化执法人员管理培训,提升食品安全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规范监督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执法行为。    

(十三)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评定标准及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和奖惩机制。做好数据整理、录入、上传等工作,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核准登记、办理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确保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全社会公示。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联合有关部门予以惩戒。    

第二十三条 企业、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机制,督促食品安全各方责任落实,形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闭环。    

(一)建立健全工作部署机制。组织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结合津南区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和区域实际,组织拟订开发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开发区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提交开发区党委会议审议;定期召开开发区食安委会议,部署安排推动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二)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部门风险会商制度、行刑衔接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应急预案等协调联动制度,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成员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形成合力。    

(三)建立健全工作督办机制。按照津南区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或实施方案,拟订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督办制度和督办清单,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对于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其责任落实。    

(四)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制定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组织对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核评议结果及时通报开发区食安委各成员部门,积极整改存在问题,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其他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责任。    

    

第五章 食品安全领导干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领导干部责任是指开发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的领导干部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评议考核等工作,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党委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要求,研究推动本级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定期检查相关任务落实情况。    

(二)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涉及食品安全的职责分工,支持和督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三)组织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基础上,协助和配合党委主要负责人推动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开发区党委、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要求,推动实施食品安全发展战略。    

(二)按季分析、布置、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工作,并向同级党委汇报相关情况。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    

(四)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 开发区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协助主要负责人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规划、工作计划和重要措施,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分管领导责任,抓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三)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例会,听取情况汇报,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四)组织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处置演练。    

(五)支持和配合开发区党委、管委会事故调查组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协调、支持、配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和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在做好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基础上,协调主要负责人做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支持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健全以食品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督查、追究体系。开发区党委、管委会依据本规定对相关部门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相关责任的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能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一)未认真落实津南区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开发区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或实施方案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要求的;未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或实施方案并有效执行的。    

(二)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工作机制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的。    

(四)未建立、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未对下级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的。    

(五)对上级通报和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缓报、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未履职、未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认真落实天津市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开发区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或实施方案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要求的;未有效执行开发区党委、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督计划或实施方案的。    

(二)未依法依规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进入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和事故的。    

(三)违法违规发放相关证照或认证证书的。    

(四)对确定为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未依法没收或者销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置致使事故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接到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九)在监管执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受贿赂的。    

(十)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    

(十一)其他食品安全违法执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第七章 追责程序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展调查。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和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当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一并了解党政领导干部和具体责任人是否存在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提出建议。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存在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组织和责任人应负责人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形成《责任追究建议书》,明确追究原由、违法违纪事实、有关领导干部或责任人对应的责任追究情形、应负责任、处理建议等。    

(三)移送办理。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和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责任追究建议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四)作出决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移送的办理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纪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五)落实责任追究决定。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移送司法机关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拟被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和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八条 进行责任追究应当制作《追责决定书》。《追责决定书》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应当写明追责事实、追责依据、追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被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和责任人的申诉权利和申诉受理机关等。    

《追责决定书》应当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及时向被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和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宣布并监督执行,同时抄送提出追责建议的单位。涉及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30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将执行情况在执行完毕后15日内报告责任追究决定机关。    

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和责任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被追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在民主生活会或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并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整改情况。责任追究决定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被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和责任人对负责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以及开发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领导干部有关责任,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中食品安全行业主管部门特企业、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特指除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之外,依法承担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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