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津南区财政局关于2019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4〕3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9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规定,为做好2019年津南区财政局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公开主体
公开主体为天津市津南区财政局
二、公开时间及形式
(一)公开时间:财政部门预算批复20日内。
(二)公开形式:
1.自有的门户网站(或政务信息公开网)。
2.财政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
三、公开内容
(一)部门预算
除涉密信息外,区财政批复的2019年部门预算内容应全部公开,并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单独公开基本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同时,为便于公众理解,还应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以及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详细解释。具体内容为: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和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
除涉密信息外,要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具体内容为: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和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公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时,相关说明和表格若无内容,也应当列出空表并附文字加以说明。
(三)部门预算公开规范性文件
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本部门预算公开规范性文件,指导督促所属预算单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预算信息。制定的预算公开规范性文件应涵盖预算公开的职责、时间、内容、形式等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核对下发数据
及时接收2019年部门预算数据最终版下发数据,接收数据后在报表查询中导出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数据报表,进行数据核对,核对无误后,填报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表。
(二)按法定时限公开。
根据新《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区财政局应在预算批复20日内通过相关渠道对社会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本年部门预算情况。
五、注意事项
(一)公开内容
按照区财政下发的模板公开,不要减少报表数量、更改报表格式和内容。
1.报表需要注意的是:
(1)只有财政拨款的单位,在部门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中,不能有结转下年的数据。
(2)没有数据的报表也要公开空表,并注明本单位2019年无此项预算。
2.预算说明需要注意的是:
预算说明中的条目,不涉及本单位的内容请注明本单位无**此项内容,禁止删除。
(1)预算收支说明必须有与上年预算相比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2)专业性较强的名词, 加以解释说明。
3.“三公”预算公开内容
当年没有“三公”预算时需要公开空表,并注明本年无“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也要填写增减情况及原因。
(二)公开方式
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必须单独分别公开。
部门预算公开需要在本部门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和财政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同时公开,两次公开的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部门预算一旦公开将永久保留。
六、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预算公开主体责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为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公开的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内容,一经公开要永久保留,不得修改或删除。
(二)加强审查,依法公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对部门预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三)把握关切,及时回应。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算信息。公开前,要对可能出现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四)严肃纪律,强化责任。预算公开是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要严格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金额、支出科目,参考预算公开格式据实编制说明事项,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2019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