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管〔2014〕1196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关于
2014-2015采暖期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节能减排,鼓励用户自主调节用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4]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1]42号)、《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津建公用[2014]5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2014-2015采暖期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计量价格
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面积热价×30%;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
1. 居民供热计量价格
现行居民供热价格为25元/供热建筑平方米,计算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为135千瓦时/供热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
2. 非居民供热计量价格
现行非居民供热价格为40元/建筑平方米,计算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为111千瓦时/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二、供热计量收费
用户热费为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之和。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三、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宝坻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滨海新区的供热计量价格,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有关部门和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供热计量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 市城乡建设委
201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工信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供热办。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