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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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1211201120001848585/2020-0001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津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管【2016】691号
主    题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

为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调整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指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电子设备、收集并发布相关信息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按服务项目划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建安设备、工程监理、设计、勘察和桩基检测的交易服务收费。调整后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用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三、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管理服务机构可在不超过最高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各管理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告知委托人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标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交易服务行为监管,不断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五、上述规定自2016815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259号)和原市物价局《关于勘察、桩基检测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管201292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20168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施工合同总额(万元)

最高收费标准(元)

100及以下

800

100以上~500

1000

500以上~1000

3500

1000以上~3000

7000

3000以上~5000

21000

5000以上~8000

35000

8000以上~10000

49000

10000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42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7万元

(二)建安设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建安设备交易额(万元)

最高收费标准(元)

500及以下

200

500以上~1000

1000

1000以上~3000

1400

3000以上~5000

4200

5000以上~8000

7000

8000以上~10000

11200

10000(不含)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28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5万元


(三)工程监理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设计项目批准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万元)

最高收费标准(元)

500及以下

200

500以上~1000

1000

1000以上~3000

1400

3000以上~5000

4200

5000以上~8000

7000

8000以上~10000

11200

10000(不含)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28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5万元

(四)设计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设计项目批准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万元)

最高收费标准(元)

500及以下

500

500以上~1000

1750

1000以上~3000

3500

3000以上~5000

10500

5000以上~8000

17500

8000以上~10000

28000

10000(不含)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28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5.6万元

 

(五)勘察和桩基检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勘察、桩基项目批准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迁费及国内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万元)

最高收费标准(元)

500及以下

200

500以上~1000

500

1000以上~3000

800

3000以上~5000

1000

5000以上~8000

1500

8000以上~10000

2100

10000(不含)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14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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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

抄发: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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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8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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