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各景区经营管理单位:
为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按照发改价格〔2018〕951号文的要求,认真评估现行景区门票价格政策,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逐步理顺国有景区功能定位,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8〕951号文的规定,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有景区,以补偿合理运营成本、保持收支总体平衡为改革方向,明确定价成本构成、创新价格管理方式、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加强景区收支监管、规范景区价格行为,加强景区门票价格监管,推动景区逐步回归公益属性。
三、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要按照发改价格〔2018〕951号“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分批推进”的要求,本着同类型不同档次的景区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建立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协作机制,通过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等方式,纠正违规不合理收支行为,科学测算制定降价方案,做好景区门票价格规范工作,确保今年9月底前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任务取得明显成效。请各区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降价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总结降价工作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并于2018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各景区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认真梳理景区门票价格执行情况、收支情况及国家要求落实情况,探索建立景区运营状况、收支信息公开制度,提出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意见,并由各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后于2018年8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市、区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