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范围。依托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等公共资源建设的国有景区,其门票价格(含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下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景区经营管理者自主确定。
二、管理权限。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5A级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4A级及以下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具体工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三、管理方式。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有景区,可采取价格上限管理方式,允许景区经营管理者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价格的范围内,根据旅游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对季节性较强的景区,可实行淡季、旺季门票价格,引导客流均匀均衡分布。
四、定价程序。政府制定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降低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可不实行听证。景区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价程序。
五、相关政策衔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8〕520号)要求,认真做好降低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