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南区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天津市大数据发展规划(2019-2022)》、《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发展行动计划》等文件规定和市领导关于第五届世界智能大会政策发布要求,加快推动京津冀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营造大数据发展良好环境,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和智慧城市,促进我区“创新发展聚集区”建设,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津政发〔2015〕9号)、《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0〕16号)、《市网信办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津党网通〔2021〕9号)、《关于印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工信规〔2020〕3号)、《津南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津南人社发〔2020〕10号)、《津南区引聚海河教育园区人才创新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南党办发〔2018〕34号)和参考国内其他地区大数据产业发展支持政策,起草了《津南区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制定过程
起草过程中,区工信局书面征求了区委网信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双港镇、辛庄镇、咸水沽镇、双桥河镇、葛沽镇、八里台镇、北闸口镇、小站镇、长青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津南城投共计15家单位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征求了法律顾问和区司法局意见,在采纳反馈的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津南区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送审稿)》。
三、《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共10条,包括:
一是支持大数据全业态发展,包括支持大数据全业态发展项目、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和大数据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
二是支持大数据产业集聚,鼓励打造津南区大数据产业园和开展招商引资,支持企业入驻。
三是支持大数据龙头企业发展,支持规模以上大数据企业发展。
四是支持大数据创业,支持符合《津南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津南人社发〔2020〕10号)规定条件的大数据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重点创业群体(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海河英才”)、“项目+团队”成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五是支持大数据服务与应用,支持数据管理服务、技术服务等大数据业务领域合同执行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的企业和基于大数据并广泛应用于工业、教育、健康医疗、交通、安防等智能科技应用场景的示范项目。
六是支持大数据交易,支持成立并开展实际业务的数据交易中心发展。
七是支持大数据评估认证,支持首次通过国家《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7988-2019,DS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DCMM)认证的企业。
八是支持大数据人才引进,参照《津南区引聚海河教育园区人才创新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南党办发〔2018〕34号)执行标准,支持津南区大数据产业园入驻企业吸纳本区高校应届毕业生。
九是设立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津南区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明确大数据产业是指以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
十是明确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修订并执行。本指导意见由津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