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南区科技局关于印发津南区产业技术研究院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津南区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有效提升我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科技局制定了《津南区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办法》,已经第80次津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新动能引育,提升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水平,加快培育我区产业技术研究院,助力我区绿色高质量发展,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8〕24号)和《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7号),结合津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是指在津南区注册,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链后端,从事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商品化、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科技型企业衍生孵化、技术服务、人才培育等活动,紧跟经济发展趋势,积极发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经济产业,并纳入培育规划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本区产研院的培育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推荐本区产研院申请认定天津市产研院,负责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辖区内天津市产研院的年度考核工作。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产研院的培育推荐,负责产研院的属地化管理工作,为产研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功能定位
第四条 本区产研院围绕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核心区和环天南大知识创新集聚区建设,立足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和技术领域,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改革探索,攻坚破冰”“聚焦高端,宁缺毋滥”“整合力量,开放创新”的基本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本区产研院应对标以下功能定位建设发展:
(一)集聚资源、招商引智。吸引聚集海内外高端人才、重大成果、产业资本等高端要素;突出对京津冀资源的协同整合,充分吸纳北京科技创新中心溢出资源;紧密联系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开展科技招商引智工作。
(二)技术研发、技术供给。集聚科技资源,开展工程技术开发,向社会提供关键共性技术、产品样机、生产工艺、装备等面向生产的技术成果。
(三)转化成果、孵化企业。加快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企业内部创业发展,衍生孵化一批具有增长潜力的科技型企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四)人才培育、人才输送。围绕人才紧缺的短板,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产业人才、创业者、企业家。加速人才在高校院所和产业间流动,加快人力资本活化。
第三章 培育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实行产研院培育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产研院纳入培育范围:
(一)独立法人组织。注册地及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津南区的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独立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完善的体制机制:
1.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健全。设有相应内设机构,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2.建立了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三)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适应我区产业创新需求,兼顾地方产业发展战略与发展方向,以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商品化阶段的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
(四)通过自主研发、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研发活动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五)应具备的研发条件:
1.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2.拥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员工总数20%(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
3.已入驻1个以上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人才团队。
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六)具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上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合计500万元以上,近两年在津南区新增注册衍生企业2家(含)以上。
(七)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七条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培育范围。
第八条 本区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产研院培育的遴选工作: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功能定位在津南区进行产研院建设,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由所属镇街(园区)负责向区科技局推荐。
(二)评审。区科技局对报送的产研院有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对产研院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培育规划。
第九条 对按照天津市产研院功能定位建设的现有高校研究院及区委区政府重点扶持的或我区产业发展急需的产研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纳入培育规划。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区科技局对纳入培育规划的产研院实行“一对一”的联系服务和业务指导,对产研院的发展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纳入培育规划的产研院应接受区科技局的日常管理,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衍生孵化、创业人才(团队)集聚、运营管理等情况及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第十二条 对纳入培育规划的产研院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不超过3年,过渡期内应达到《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认定条件,并申请认定为天津市产研院。
第十三条 对纳入培育规划的产研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对给予政策扶持的产研院实行任务合同制管理,签署《任务合同书》,并根据合同目标每年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产研院发生更名、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报告。
第十五条 已纳入培育规划的产研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产研院培育资格:
(一)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产研院过渡期结束后未认定为天津市产研院的。
第十六条 完善产研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征集产研院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组织项目对接活动,有关产研院会同镇街(园区)、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项目落地转化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 产研院所在镇街(园区)可在项目用房、日常运营等方面为产研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并视天津市产研院有关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