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南区民政救助家庭收入核定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地核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就民政救助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家庭成员核定
家庭成员核定以户口簿和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口为准。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无生活来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六)已婚并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其家庭为单位单独申请低保,其家庭收入单独核算。
二、家庭收入核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下列收入应纳入家庭收入核定范围:
1、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报酬、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性收入。包括从事商业、服务业、运输业、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经营性收入;
3、财产性的收入。包括出租、抵押、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等获得的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生活费、接受赠与、利息、有价证券、股票收入、彩票收益、占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和一次性生活过渡费等转移性收入;
5、其它应当计入的收入。
(二)不纳入核定范围的家庭收入:
1、对劳模等给予的一次性奖励,见义勇为奖励等;
2、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慰问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3、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费;
4、国民教育序列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5、政府或慈善组织提供的临时救济金;
6、区级以上统筹发放的老年人、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费;
7、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部分;
8、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9、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金;
10、社会救助对象参加社区(村)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收入;
11、在城乡发展建设中,拆迁奖励费和租房过渡费;
12、不应计入的其它家庭收入。
三、家庭成员收入核定及保障待遇确定
按照公正、合理、可支配的原则,核定家庭成员收入,据此确定保障待遇。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时,先由镇民政部门推介到劳动服务部门,为其优先提供就业岗位,形成政府施救与鼓励自食其力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救助;
(二)工资性收入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为准。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能低于提交申请前三个月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平均值,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工资计算;
(三)具有完全劳动能力但不接受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或不主动就业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其收入;
(四)临时性工作人员收入参考本人申报确定。其中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人员核定收入标准不低于当期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男46—50周岁、女41—45周岁按当期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收入;男51—55周岁、女46—50周岁,按当期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算收入;男56—60周岁按当期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收入。
因照料重病重残家庭成员(参照天津市特困救助政策规定病种或等级)等原因不能实现充分就业的,按当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收入;
(五)对从无就业经历的人员,在取得第一份劳动收入的三个月内,其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12个月内按实际劳动所得的50%计入家庭收入。
(六)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收入具实核定;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人员按无收入计算;
(七)全部义务人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一般应不低于当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水平;
凡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家庭月(年)人均收入超出城乡低保标准50%的,应视为具有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
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有法院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的,以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或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家庭总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数×150%(家庭预留生活费))÷需赡养(抚养、扶养)的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支付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减;
(八)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补助费等收入,主要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其结余部分应计入家庭收入,改善住房条件标准要适当;
(九)城乡发展建设中占地补偿费、补助费及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或一次性全部领取的养老保险费应计入家庭收入,核定保障待遇时按城乡低保、特困救助等标准计算出分摊月数,在分摊月数内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已享受保障的应停止待遇。因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重新办理低保、特困救助手续。分摊月数起始时间自领取补偿、补助费之日起计算;
(十)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可享受实物分房,用于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如领取占地补偿费、补助费或养老保险金后收入高于五保供养标准的应退出五保待遇,同时散居原五保人员在其收入按当期分散五保供养标准分摊的月数内不再享受五保待遇,收入结余为零或负数时可重新申请五保供养待遇。收入分摊月数起始时间自领取补偿、补助费之日起计算。
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如领取占地补偿费、补助费后应退出五保待遇。并可根据本人意愿继续在养老机构生活,应转为自费入住。其收入按照本人在养老机构交费标准所分摊月数内不再享受五保待遇,收入结余为零或负数时可重新申请五保供养待遇。收入分摊月数起始时间自领取补偿、补助费之日起计算。
退出五保待遇的,本人应与扶养机构或扶养人签定遗赠扶养协议,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十一)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农民由平房住楼房后,适当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四、下列情况之一,不能享受低保、特困救助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经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按规定两次以上不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二)申请相关待遇的家庭成员或享受低保、特困救助待遇人员,群众普遍反映有赌博(含提供赌博场所)、偷窃、抢劫、卖淫、嫖娼和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服刑人员家庭人员生活确实困难的仍可享受低保、特困救助待遇;
(三)家庭主要成员经常上饭店、醉酒、消费水平较高,群众普遍反映意见较大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不配合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赡(抚、扶)养义务人,且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不属低保、特困救助家庭或重病重残家庭的;
(六)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电脑(在校学生必备除外)、钢琴及其它高档消费品的;
(七)饲养名贵宠物、种植名贵花卉、存有名贵书画等观赏品及收藏品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救助保障金不用于基本生活的人员不能继续享受低保、特困救助待遇。
五、核实家庭收入的工作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到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单位、邻里。通过走访城乡社区村(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村(居)民代表评议。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是否申报救济待遇;
(四)公示。在救助对象居住地,对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享受低保待遇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