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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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区农经委关于印发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
111201121120112MB1848409P/2020-000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南农经〔2018〕29号
主    题 :
主题分类\农业农村;主题分类\应急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区农经委关于印发《津南区农业机械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区农机中心: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农机事故,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区农经委制定了《津南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津南区农业经济委员会

                        201886

(联系人:津南区农经委曹洪海   

        联系电话:28391365

(建议此件公开)

 

 

 

天津市津南区农业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1886日印发 


津南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津南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业机械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农业生产和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农机事故,应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

1.3.1以人为本原则

应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害。

1.3.2属地管理原则

应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3.3预防为主原则

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理与预防工作结合,做好农机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4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按照《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分级,农业机械事故相应分为四级,具体包括:

1.4.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重大农机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较大农机事故(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一般农机事故(Ⅳ级)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四条,“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事故等级的核定,由区农机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后,区农机服务中心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镇人民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领导小组设置

成立津南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本辖区内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长由农机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农机服务中心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农机服务中心安全指导科、各镇负责农机工作的人员组成(名单见附表)。

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农机服务中心安全指导科,负责日常工作。

2.2 区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区应急领导小组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职责是:

1)指导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做好农机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工作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及时向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农机事故有关情况;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5)审核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2.3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区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解决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依法采取有关控制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指导事故勘察、认定和报告以及信息发布工作;

4)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或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区应急领导小组等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级别、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成立农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内设机构包括现场指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护组、现场维护组、专家顾问组、后勤保障组。

2.4.1现场指挥组

农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总指挥由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调配辖区内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按规定程序和职责分工,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农机事故:

2)协调农机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3)及时报告事故处理及应急救援情况;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承办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事故处理组

区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为组长,区农机监理、公安、事发地镇负责人组成事故处理组。其职责是:

1)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填写《农业机械重特大事故快速报表》;

2)做好认定事故责任、恢复生产和交通秩序;

3)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收集保管伤亡人员遗物、财产,适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

4)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理赔、善后处理工作。

2.4.3医疗救护组

区农机中心农机监理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发地镇农机部门负责人、区医院医务人员组成医疗救护组。其职责是:

 1)保护好事故现场,制订现场措施,现场组织抢救和排险工作。

2)组织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

3)发生群伤时,制定救护方案,尽最大努力抢救人民群众生命,减少死亡。

2.5.4现场维护组

区农机中心农机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发地镇公安、安监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维护组。其职责是:

1)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2)做好群众的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

2.4.5专家顾问组

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或聘请农机安全监理、安监、公安和保险等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其主要职责是:

1)为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提出决策建议;

2)协助或参与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对农机事故处理员给予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4)评估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或参考意见。

2.4.6后勤保障组

区农机中心办公室负责人为组长,事发地镇办公室负责人、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其主要职责是:

1)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涉案受害家属实际问题;

2)做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器材、物资、车辆保障工作;

3)做好参与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交通、物资的后勤保障工作。

2.5应急协作部门及职责

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在发生农机事故后,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级别,协调有关部门参加应急处置;各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依据其职责和《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

3 预防预警和事故报告

3.1 预防预警

区农机服务中心应加强农机事故隐患的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加强对农机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全面消除各类农机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农机事故发生。

3.2 事故报告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农机事故报告电话,农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要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事故信息,并经核实准确后,按规定进行上报。津南区农机事故报告电话:022-28391365(白天)、28560185(晚上);传真:022-28391365

3.3 报告程序

1)发生农机事故后,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农机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区应急领导小组电话: 022-28392425;区安监局电话:022-28399103,传真:022-28399103

2)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后,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报告电话:022-27385881,传真:022-27385881

3.4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当事人和事故农业机械基本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6)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5 报告要求

1)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报后出现新情况或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为保证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报的连续性和全面性,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抢救进展情况。事故抢救结束后,要将事故的基本原因、应采取的改进措施一并上报,完整地报告农机事故从事发到事终的全部过程。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11号),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部启动应急响应(Ⅰ级),并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置工作,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Ⅱ级),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或一般农机事故,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启动应急响应(Ⅲ级或Ⅳ级),具体做好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紧急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区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农机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协调公安、安监、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现场应急处置总指挥要根据农机事故类别、事故的范围、伤亡人员的情况制定抢救方案。抢救方案应包括:预防事故扩大措施、现场救护、维持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内容。

4.3 处置要求

1)事故发生初期,现场人员在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进行农机事故抢救,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4 响应终止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事故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对农机事故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并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单位或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设施、设备、物资、人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区应急领导农机事故发生后,区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农机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协调公安、安监、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现场应急处置总指挥要根据农机事故类别、事故的范围、伤亡人员的情况制定抢救方案。抢救方案应包括:预防事故扩大措施、现场救护、维持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内容。

4.3 处置要求

1)事故发生初期,现场人员在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进行农机事故抢救,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4 响应终止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事故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对农机事故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并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单位或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设施、设备、物资、人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区应急领导区农机服务中心应当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全面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预防、避险、互救意识和技能。应定期开展农机安全和应急处置培训工作,确保农机监理人员熟练掌握农机事故处置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农机监理人员具备应对处置农机事故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7.2 预案演练

区农机服务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活动,通过实践检验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推进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协调、配合以及处置能力的不断提高。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 附则

8.1适用范围

凡发生在津南区区域内的,属于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农机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农机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修订、部门职能职责调整以及应急过程出现新情况时,区农机服务中心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津南区农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津南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农业机械事故快报表

 

 

 

 

 

 

 

 

 

 

 

 

 

 

 

 

 

 

 

 

 

 

 

 

 

 

 

 

 

 

 

 

附件1

 

津南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小组构成

姓 名

 

办公电话

手机

 

王国勇

津南区农机发展服务中心

28392425

13821936739

副组长

 

津南区农机中心副主任

28392425

13323311606

办公室主任

曹洪海

津南区农机安全指导科长

28391365

13332050588

 

盛家平

津南区农机监理科干部

28391365

13920782025

尹占奎

津南区小站镇农委主任

88615061

13821799567

 

津南区葛沽镇农委主任

28690055

13920966456

张陆明

津南区双桥河镇农委主任

88659245

13001316487

田学彪

津南区咸水沽镇农委主任

88915857

13516233138

王国华

津南区辛庄镇农委主任

88532223

13820155981

田洪顺

津南区八里台镇农委主任

28752900

13920212302

宁书兴

津南区双港镇农机站

28589672

13602060565

刘延江

津南区北闸口镇农机站

88732276

13821053232

 

 

 

 

 

 

 


附件2

农业机械事故快速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肇事单位

 

肇事人姓名

 

性别

 

肇事单位

地址

 

肇事人

身份证号

 

农机机型

车牌型号

 

号牌号码

 

注册登记

单位

 

发生事故

时间

 

发生事故

地点

 

死亡人数(人)

 

受伤人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现场处理及救援情况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

 

报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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