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农经委关于深入开展“大棚房”问题
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8]3号)要求,为巩固我区“大棚房”治理成果,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促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理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
在全区开展拉网式、台账式排查清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
(二)坚决清理整治整改
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切实加以整改。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四)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
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复耕,尽快恢复种植条件和农业生产。农业和国土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五)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建档立卡。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制定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责任分工
(一)区农经委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推动落实。
(二)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农业园区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农业用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督查落实整改,强化监督检查。
(三)区农技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农业园区对占用的耕地进行复耕,恢复种植条件和农业生产。
(四)区畜牧水产中心负责指导养殖园区对占用的耕地进行复原,实行规范化养殖。
(五)区信访办负责信访接待和维稳工作。
(六)区网信办负责有关舆情监控工作,进行正面引导。
(七)公安分局负责清理整改过程中的治安维护工作。
(八)区调研督查考核办负责清理整治行动的督查工作。
(九)区监察委负责对清查整治工作推动不力的部门和人员依规问责。
(十)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业园区的排查、清理、整治工作,逐园逐棚建档立卡,实行台账式管理。
五、工作步骤
(一)排查清理阶段(10月18日—10月25日)
逐园逐棚进行深入细致的地毯式排查,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填报《“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二)整治整改阶段(10月25日—12月15日)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进行整治整改,切实恢复占用耕地的种植条件和农业生产。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逐园逐棚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12月14日前,各镇将清理整改工作总结报区农经委和区国土资源分局,汇总后上报市农委和市国土房管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要严格属地管理,压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深入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改行动,巩固成效,防止反弹回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导,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作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接受社会监督
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各镇政府也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
附件: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此页无正文)
津南区农业经济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
(建议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津南区农业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