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征用占用林地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征、占用林地上的由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管理的林木、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
第三条因非林业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经批准征、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林木补偿费,应当折价补偿。
第五条林木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与征、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林木补偿协议,依法收取林木补偿费,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票据。按照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64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在五日内将收取的赔(补)偿收入上缴区财政,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拖欠,对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条 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需要伐除的,由征、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九条征、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规定和协议约定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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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