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农业农村委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津南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补贴政策连续性、稳定性,我区继续对种植粮食给予扶持。并结合全区农业生产实际,对补贴工作进一步规范,将原有的天津市津南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名称修改为天津市津南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形成《天津市津南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镇实际制定镇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区农技中心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对种粮农户实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南农技〔2016〕15号)、《天津市津南区农业支持保护
增量补贴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津南区农业农村委 津南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津南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支持我区粮食生产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1〕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本区种粮生产者,包含村基本农户、村集体耕地承包户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有土地流转经营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补贴,每亩补贴95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和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每亩承担83元,区财政每亩承担12元。
三、补贴范围
对本区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给予补贴。粮食作物包括谷物(小麦、玉米、水稻、高粱和其他谷物)、豆类和薯类(甘薯、马铃薯)。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四、实施步骤
(一)粮食作物种植信息摸底调查。每年1月15日前各镇将《粮经作物种植面积意向表》上报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1月底前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将汇总情况上报市、区有关单位,以便及时掌握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等农情信息,做到应补尽补。
(二)种粮信息登记、公示。各镇以村为单位对种粮生产者实际种植粮食作物面积、种植作物、补贴资金等信息进行登记造册。非村属地块(镇、村托管耕地等)由种粮生产者直接报镇人民政府,由镇农业部门负责实际种植粮食作物面积、种植作物、补贴资金等信息进行登记造册。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对非村属地块(镇、村托管耕地等)由所在镇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七天以上,公示结果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含名册)逐级返回。
凡种粮面积在20亩以上的生产者,必须提供由村委会确认的承包合同,没有承包合同的应当由村两委班子出具种粮证明材料,并在公示期公示。
(三)种粮信息审批。9月20 日前各村将张榜公示后的生产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登记信息、承包合同(或种粮证明)及公示期村民反映的问题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审核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报送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落实面积和结算资金需求。
(四)补贴资金发放。秋粮每年9月底前完成公示程序,11月底前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生产者。
(五)工作总结。11月底,各镇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总结上报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12月20日前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将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总结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负主体责任,镇农业、财政、审计部门负责抓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要认真核实种粮生产者基础信息,主要包括补贴政策的宣传培训、补贴登记信息、承包合同(或种粮证明)审核,对张榜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耕地地力补贴发放完毕后,要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自查,形成工作报告分别报区财政和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杜绝虚报、多报补贴面积,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工作流程、宣传培训、补贴信息审核、监督检查张榜公示、向区财政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协同银行做好补贴信息错误修正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安排预算,及时下达预算指标,依据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资金申请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生产者。
(二)严格公示制度。要做到补贴信息公开透明,村属地块在耕地所在村张榜公示,非村属地块(镇、村托管耕地等)要在耕地所在镇张榜公示,每个种植户的补贴面积、种植作物种类、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都要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镇农业部门要认真核实种粮生产者基础信息,确保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资金原则上直接发给种粮生产者,对于种粮生产者之间转包(租)耕地的或镇、村集体耕地分包给种粮生产者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
(三)强化数据管理。各镇要准确细致做好补贴数据统计工作,登记造册中要明确补贴对象、补贴面积和种植作物、补贴金额等信息,并按照实施步骤做好补贴数据的逐级上报,同时将补贴数据进行留档和保存。
(四)强化资金管理。以前年度结转资金要与当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要防止出现错统漏统,坚决杜绝虚报、多报、压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于种粮生产者之间转包(租)耕地的或镇、村集体耕地分包给种粮生产者的,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做好协调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的补贴归属认真做好身份核实确认,确保补贴资金准确发放。凡是有纠纷的耕地,暂时不列入补贴范围,待明确耕地权属后再予以追补。
(五)加强监督检查。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各单位要恪尽职守履行职责,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和财政局将不定期对补贴工作调研,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镇政府要重点对村级补贴登记信息、补贴公示期、承包合同(或种粮证明)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杜绝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
(六)做好信访处置。各镇农业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案件要及时处理。要加强沟通,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越级上访。对已经处理的上访案件要逐一跟踪落实,防止因处理不到位引发重复上访。
(七)加大政策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对广大种粮生产者、基层干部宣传解读工作,尤其要加强引导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提高他们对补贴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增强责任心,把好村级补贴信息登记关,严禁虚报补贴面积,套取补贴资金,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