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区有关单位:
为树牢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引擎作用,提升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津南区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区市场监管局 区财政局
2023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引擎作用,提升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津南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重点优化知识产权结构,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区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区级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基本稳定。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指在津南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及具有津南户籍的个人。
资助对象应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资助申请人;
(三)专利著录项地址、商标注册地址在津南区;
(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资助:
(一)上一年度发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或存在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
(二)权利终止或被宣告无效或处于年费滞纳(宽展期)内或中止程序中或存在权属纠纷或不在资助申报期内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三)近一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三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知识产权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项目。
1. 知识产权维权资助。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维权并成功,按其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合理费用给予一定资助。
2. 专利保险资助。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支付的保费总额,给予一定资助。
3. 公共服务平台资助。鼓励产业聚集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保护指引、技术支持、纠纷调解等公共服务,开展专利纠纷调解裁决体系建设和工作指导的,给予一定资助。
(二)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项目。
1. 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等培育工作。
国家级项目: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给予资助。
市级项目: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资助。
区级项目:对新认定的区级专利优势企业或专利试点企业给予资助。
2.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支持企业或单位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 支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按照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规定与要求,对国内、国外授权专利给予资助;对获得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给予资助;对企业围绕主要产品开展专利布局,形成专利密集产品的,且该产品产值占企业产值的70%以上,且产值连续三年持续提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在国外成功注册商标的市场主体,按照地区和商标数量给予资助;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成功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
(三)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项目。
1. 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资助。对通过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市场主体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评估费用总额。
2. 专利成果转化资助。对本区企业购买坐落在本区高等院校的发明专利权,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且实际运用一年以上,经专家论证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给予一定资助。
3. 知识产权运营转化资助。鼓励坐落在本区的高等院校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推动高等院校设置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构,开展专利交易许可或专利开放许可工作;鼓励本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本区高等院校唤醒“沉睡专利”,促成“沉睡专利”在本区实现转化交易。
4. 特色小镇奖励。对认定为“天津市知识产权特色小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专利奖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每件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天津市专利奖金奖,每件奖励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天津市专利优秀奖、创新创业奖每件奖励1万元。
(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 知识产权服务网点和信息化建设。支持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深度融入区域产业经济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公益培训、政策宣传,建立专业数据库。
2. 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奖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分析、风险预警、评议等信息运用,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一定奖励。
3. 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奖励。对新迁入或新注册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和经纪公司,自迁入或注册日起一年内为我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代理、评估、运营服务,并取得实效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
4. 知识产权领域人才奖励。支持设立知识产权专家智库、培训基地,对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和经纪公司新培养或引进的知识产权中高级专业人才(具有专利代理师、评估师、专业经纪人资格或副高级以上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给予所在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和经纪公司奖励(同一人只奖励一次)。
5. 知识产权服务奖励。对于通过代理授权、转让许可等方式为本区新增发明专利20件(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五)知识产权宏观管理项目。
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普法、宣传活动,开展舆情监测;开展创新创业大赛、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研究、报告及规划编制等工作;开展项目评审、绩效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支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信息化系统运维等保障工作。
(六)重点任务专项。
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加强“一带一路”政策研究和走出去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落实的项目,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重点工作等重点专项任务资助。
第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单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申报主体支持金额当年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每个申报周期内,同一申报主体同一类别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对符合多项支持条件的申报主体,申请的项目(不包括专利奖奖励)类别数量不超过2个。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具体的资助与奖励范围,发布当年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请条件、报送方式、受理部门等事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资助审核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1. 各镇、长青办事处、开发区、海河教育园区负责本辖区资助申报主体的初审工作。
2. 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主体,应根据申报指南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申报。
3.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进行资助。
4. 区市场监管局将通过评审的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公示期满后,区市场监管局对不存在异议的主体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项目评审所需经费,根据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最高资助金额,按照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及审核结果确定的资助资金总额统筹安排,按程序报区财政局批准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发放给资助对象。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和管理;各镇、长青办事处、开发区、海河教育园区负责本辖区政策宣传及相关管理工作;区财政局根据区市场监管局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和相关材料,确定项目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应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效益充分发挥;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应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资助资金专项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合同制管理的专项项目,申请对象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不能按期完成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对需撤销立项的项目,区市场监管局及时下达撤项通知,组织收回专项资金,交回区财政局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资助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资助有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主体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全额交回已拨付资金,取消以后五年度申报资助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市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市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