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政府创建应知应会
前 言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集中攻坚,争创法治政府建设典型的部署要求,为提高全区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知晓率、参与度,区司法局收集整理了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相关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天津市津南区司法局整理汇编
2020年9月29日
目 录
8、全国和本市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以下简称“创法”)活动的相关政策文件
9、全国“创法”活动几年开展一次?第一批全国“创法”活动何时启动的?
17、2020年9月9日全市法治政府建设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
56、如何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1、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面向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3、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4、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我国古代有徙木立信的典故,说的是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取信于民,派人在城中竖立一木,说谁能将此木搬到城门,赏赐十金。搬一根木头就可以拿到十金,民众无人相信,后来把赏赐加到五十金,有人试着把木头搬到城门,果然获赏五十金。这就是说要言而有信。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5、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6、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7、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政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政法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的指示(2013年1月)
8、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2019年10月31日)
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形成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重要原则。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1)有利于实现民主政治。法治与民主具有天然的联系,法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建设法治政府可以调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从体制、机制、程序上规范民主、发展民主、保障民主,实现民主政治。
(2)有利于促进法制完备。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制完备首先是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其次是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需求。
(3)有利于严格公正司法。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司法人员自觉用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法治与文明一脉相通,集中体现了人类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社会秩序中自由、平等的共同要求。法治作为文明的制度形态和秩序形态,不仅是文明丰富内涵的集中体现,也是文明成果的显著标志。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建设法治政府,就是建设文明社会。
以解决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存在问题为着力点,以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机制为抓手,以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1)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2)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
(3)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4)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5)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
(6)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7)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
(8)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落实到位。
(1)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3)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中法办发〔2019〕10号)及附件:《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
(4)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津法发〔2019〕5号)及《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
(5)《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法治政府建设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法办发[2020]19号)及附件:《各区法治政府建设常见问题清单》
示范创建活动从2019年启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梯次推进。
2019年7月起,中央依法治国办在全国组织开展了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作为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的评估标准,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指引,使法治政府建设可量化、可证明、可比较,共有8项一级指标,34项二级指标,100项三级指标。
(1)全国范围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由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开展。前期主要面向市县政府,适时扩展到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级政府(中法办发〔2019〕10号文件规定)
(2)全市范围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由市委依法治市办牵头组织开展,分为综合示范创建和单项示范创建两类(津法发〔2019〕5号文件规定)
(1)综合示范创建活动。主要面向各区政府;
(2)单项示范创建活动。主要面向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部门。
综合示范创建要求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具有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符合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90%以上指标。
综合示范创建命名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
单项示范创建要求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某一方面工作上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典型性,在全国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可复制、可推广。单项示范创建的项目,由各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以及其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自主确定、从严把握。
单项示范创建命名为“全国 示范区”。各市县政府要以单项工作的示范创建为突破口,引领、带动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发展。
(1)自愿申报。各市县政府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认为达到示范要求的,可以向本地区依法治市办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充分体现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举措、成效和亮点等内容的自评报告。
(2)初审推荐。各地区依法治市办按照指标体系,组织对本地区申报的市县政府进行初审,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并附推荐意见,报送中央依法治国办。
(3)第三方评估。中央依法治国办委托科研院校、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专家成立第三方评估组,按照指标体系对申报地区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4)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在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同时,中央依法治国办委托统计调查专业机构,对申报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
(5)实地核查。中央依法治国办根据第三方评估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组织力量对排在前列的申报地区进行实地核查。
(6)媒体公示。中央依法治国办根据实地核查结果,提出示范地区候选名单,在中央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7)批准命名。中央依法治国办综合公示情况,对符合要求的示范地区予以命名。
中央依法治国办和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对示范地区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示范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始终走在全国前列。
(一)年度报告制度。示范地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经依法治省办报中央依法治国办,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回访抽查制度。中央依法治国办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依法治省办对示范地区进行抽查,了解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核查有关材料、信息和数据,密切跟踪评估,确保示范地区始终符合指标体系各项要求。
(三)摘牌退出制度。示范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依法治国办应当撤销其示范命名:1.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命名的;3.在回访抽查中证实已经达不到示范指标体系中的条件和要求的;4.其他应当撤销示范命名的情形。
9月9日下午,我市召开法治政府建设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部署全市法治政府建设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依法治市办主任赵飞出席会议并做动员部署讲话,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组长董家禄主持会议并提出明确要求。
会议首先通报第一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评选和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评选情况。对此,鸿忠书记在《关于第一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命名的决定》上作出批示“我们要把功夫下在内功上,一项一项排查对标,找出差项,逐一整改,下定决心赶上去”。
会议明确,要利用年底前四个月时间,围绕“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以区政府为重点,全面覆盖市、区政府部门,集中力量对标查找差距、督促问题整改、抓好任务落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和相关制度文件规定,全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法治政府建设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法办发[2020]19号文件)文件精神,我区制定《津南区法治政府建设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规定,区委依法治区办会同执法协调小组牵头组织。
一是加强部署推动;二是深入排查对标;三是抓好整改落实;四是加强督察督办;五是培养经验典型;六是强化业务培训;七是组织查案评查;八是加强统筹指导。
(1)区委依法治区办会同执法协调小组牵头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会议,听取情况汇报,部署推进专项行动;
(2)制定《津南区法治政府建设集中攻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津南区法治政府建设集中攻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负责人,区委、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统筹协调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司法局)和督查检查组(区委依法治区办)。
(3)区司法局作为领导小组的办公室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及时向督查检查组报告存在问题。
(4)区委依法治区办作为督查检查小组,要积极统筹协调、督办落实,对落实专项行动不力的单位及时督办,对于存在落实专项行动工作不力,不作为不担当等问题影响全区法治政府建设集中攻坚专项行动的单位,由区委依法治区办如实上报区委进行追责、问责。
(5)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排查涉及本部门指标落实情况,落实整改任务。
“放管服”改革指的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放: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
管:以创新监管管出公平和秩序;
服:以优化服务服出便利和品质。
(1)网上办理事项清单;
(2)当场办理事项清单;
(3)承诺办理事项清单;
(4)限时办理事项清单;
(5)便民化服务事项清单;
(6)从严监管事项清单;
(7)就近办理事项清单。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对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实施更为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根据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清理证明事项就是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证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就是要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权力清单,就是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的列表清单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它着眼于依法优化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致力于形成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监督有效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以切实有效地解决权力运行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相互推诿、监管缺位、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突出问题。
具体说来,权力清单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明确权力边界。即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哪些该审批,哪些不该审批,到底有哪些程序和流程等,都用制度形式定格下来,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二是实行政务公开。即权力清单不是内部掌握,而要求“晒”出来,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视野之下。
责任清单制度就是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权利运行监督机制,对不按权力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双随机、一公开”就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全面清理废除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的各种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听取、征求市场主体和律协、商协等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约束政府行为,以确保今后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加强政务诚信、个人诚信体系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建立诚信记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作为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强化应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发挥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
应当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全部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上脱钩。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及其说明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行政立法的建议、提案,回复率达到100%,无遗漏、不延迟。
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促进人类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必须要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为防止文件制发的随意性,出台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摘要)
1、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面向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3、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4、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我国古代有徙木立信的典故,说的是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取信于民,派人在城中竖立一木,说谁能将此木搬到城门,赏赐十金。搬一根木头就可以拿到十金,民众无人相信,后来把赏赐加到五十金,有人试着把木头搬到城门,果然获赏五十金。这就是说要言而有信。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5、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6、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7、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政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政法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的指示(2013年1月)
8、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2019年10月31日)
件要把握好“严格制法程序、认真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严格审核把关、坚持集体审议、及时公开发布”等6个环节。为了确保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还需健全责任机制、强化备案监督、加强督查考核等。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决策机关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1)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
(3)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
(4)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100%按规定回复。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3)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4)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5)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俗称民告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9号)第六条规定:“下列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二)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的案件;(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四)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
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健全,积极推进行政复议职责有效整合。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行政复议立案登记以及办案场所、工作经费、办案设备等保障到位。在网站和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公开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
严格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行政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1)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得到优先提拔使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及时发现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干部,依法依纪受到严肃处理。
(2)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查。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把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普遍开展宪法法律教育。将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宪法以及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培训考试考核内容,将通过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通过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