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南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应知应会
前 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把“三项制度”写进了法律,成为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和环节。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三项制度”,津南区司法局结合全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汇编了“三项制度”应知应会88个问答,全区行政执法主体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三项制度”摆在年度工作的重要位置,督促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三项制度”内容,全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津南区司法局整理汇编
2021年4月7日
目 录
7、国务院和本市、本区出台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文件有哪些?
10、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中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机关的范围如何界定?
12、行政执法机关落实“三项制度”应当制定规范哪些制式文本?
17、全区行政执法机关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渠道和方式有哪些?
19、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环节,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公开哪些执法信息?
21、行政执法事中公开环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哪些内容?
22、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哪些权利义务?
23、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环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哪些信息?
25、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该如何确定公开期限?
28、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摘要形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需要公开哪些内容?
29、所有途径公开的执法决定都可直接作为主体信用等级的评价依据吗?
32、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及执法案卷信息要公开吗?
35、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哪些职责?
36、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行政执法公示职责的,该如何追究责任?
54、是否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及其执法流程的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57、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予以储存?
59、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责任分工?
62、行政执法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应重点明确哪些内容?
74、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提交本部门法制审核机构的送审材料范围?
84、行政执法机关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中的任务是什么?
86、如何提高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
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称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其中,可概括为: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源头:重在打造“阳光政府”,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过程:重在规范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将影像资料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结果:重在保障合理合规实施执法,确保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核,使执法者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守住法律的底线。
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也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在全国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天津市被确定为试点城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12月5日以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正式印发,部署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答: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将“阳光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理念融入到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大举措,是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答:一是坚持依法规范;二是坚持执法为民;三是坚持务实高效;四是坚持改革创新;五是坚持统筹协调。
答: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答:(1)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
(2)2019年3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 号)
(3)2019年4月28日,《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9〕15号)
(4)2020年12月26日,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津执办发〔2020〕1 号)
(5)2021年1月 25日,津南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津南执办发〔2020〕2号)
答:(1)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公共法律规范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各项具体要求,比如在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中,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并记录;
(2)按照国务院和本市、本区先后出台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文件要求,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3)按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答: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领域推行。
答: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中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上述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经依法授权行使上述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
答:(1)本单位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2)成立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3)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
(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5)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6)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7)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8)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9)行政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制度;
(10)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11)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12)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制度;
(1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4)其他方面制度。
答: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职能,参照上级执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示范文本和工作指引,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执法的制式文本:
一是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及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
二是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及行政执法规范用语;
三是行政执法流程图,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流程图,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四是有关清单,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公开本机关的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答: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区司法局报送备案的范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法定依据确认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备案表》、《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文件》、《行政执法文书格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答: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答:(1)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2)行政执法机关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示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津南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应知应会手册。
答:不是所有的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信息都要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本机关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答: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统一通过津南政务网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同时根据本市统一部署,利用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集中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答:包括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三个环节。
答:事前公示的信息主要是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职责行使有关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
(1)执法主体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有关信息。
(2)执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照片、所在执法机构名称、执法证件号码等有关信息。
(3)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等有关信息。
(4)执法程序信息。主要包括实施上述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等有关信息。
(5)清单信息。主要包括“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检查主体等有关信息,具体清单内容及公开方式按照区市场监管局的要求办理。
(6)救济渠道信息。主要包括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有关信息。
(7)有关服务信息。主要包括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等有关信息。
(8)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定事前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答: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权责清单调整完毕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答:事中公示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辅助执法的人员配合执法时应当佩戴或者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2)当事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3)执法窗口岗位信息。执法窗口岗位醒目位置应当公示当班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主动提供申请材料有关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定事中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答: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答:事后公示的重点是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双随机”抽查情况和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
(2)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执法决定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3)上年度行政复议的有关数据和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定事后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答:(1)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2)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3)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行政执法机关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答:可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撤销和更新机制。
已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撤下。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公开。
答: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直接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形式公开。
答:采取摘要形式时,需要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答:除通过本区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外,采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能直接作为各类主体信用等级的评价依据。
答:不需要全文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1)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2)自然人的家庭住址、公民身份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答: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公开后可能对系列案件调查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答: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答:依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即《XX单位XX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1)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2)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示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
(4)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公开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5)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答:(1)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指导,组织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汇总分析执法机关报送的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过网上巡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答: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2)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3)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4)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5)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的;
(6)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的。
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和归档管理的行为。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答:(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2)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同时要明确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存储、使用和管理等内容。
(3)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应当通过明确标准、制定范本等方式,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指导,促进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统一。
答:(1)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2)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答:(1)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2)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4)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5)抽样取证情况;
(6)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7)证据保全情况;
(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9)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10)听证、论证情况;
(11)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答:(1)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裁量基准适用等情况;
(2)拟作出决定情况;
(3)审核情况;
(4)审批决定;
(5)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答:(1)送达情况;
(2)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3)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4)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5)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答: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通过规范本部门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答: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和国家部委制定的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适用于各行政执法领域市、区两级执法部门的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格式、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
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参照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编制整理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完善有关文书格式。执法文书格式修订完善后应当及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答:行政执法机关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答:(1)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
(3)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字、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
(4)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答: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答: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答:(1)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2)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3)留置送达的,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答: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答: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本系统全市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督促执法人员规范、文明、有效开展音像记录。
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完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答:不是。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时效性:
(1)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2)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3)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4)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进行音像记录。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书面申请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已经记录的可以不保存。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配备具有防爆、夜视、定位等功能的音像记录设备。具体配备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答:(1)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2)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3)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4)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5)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6)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答: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存储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机关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储存。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答: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现场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答: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2)未按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4)擅自损毁、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5)泄露音像记录信息的。
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程序和送审材料报送要求等。
答:(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明确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2)行政执法机关设有执法队伍的,该执法队伍的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执法队伍的,本机关的法制(执法监督)机构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制机构的,应明确承担法制机构工作职能的部门,并配备专(兼)职法制干部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备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并实行动态管理。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答: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本系统的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答:(1)针对基层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等问题,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和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全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具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4)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明确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答: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相关程序可在内部审批表中体现;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答: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下,参照上级执法机关制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编制本机关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清单要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意见后启动。
答: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同意、改正、补充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等书面审核意见,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双方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在送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2)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3)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4)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5)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6)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答: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5)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9)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答: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后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答: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及时完成法制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同意、改正、补充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等书面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通过法制审核的,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答: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答:(1)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3)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行政执法机关未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而作出决定的;
(2)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
(3)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答:主要从组织领导、制度完善、培训宣传、督促检查、经费投入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对全区组织推动“三项制度”落实落地提出了具体举措。重点包括:
一是成立全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目标考核体系;三是要求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四是保障执法人员待遇,落实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答: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主体责任,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在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答: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答: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答:一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制度。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考试力度,对已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免于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三是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每年定期组织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答:根据2020年司法部开展的全国“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监督行动的标准和要求,加大督查力度,严格按照制度对标对表。实践中要按照公示、全过程记录、法核这三个关键的节点全面落实,着重对各行政执法机关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督查:
(1)在全公示方面,如果存在对外不公示的问题,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若存在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不公示、人员不公示、也不按照要求公示结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2)在全过程记录方面,如果记录过程当中出现一些环节问题,涉及具体人和事的责任,就要一查到底,确保全过程执法记录有保障。
(3)在法制审核方面,《实施方案》中提出,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是行政执法单位的一把手。有的执法部门是通过集体讨论后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但是最后体现在这个行政机关,要由行政执法单位的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不到位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体上讲,为了切实推进“三项制度”的有效落实,《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要把“三项制度”的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考评体系,纳入年底目标考核体系。同时还要建立督查通报制度,通过督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工作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主动督促加强整改。
1.XX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2、XX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动态调整)
3、XX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
4、XX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5、XX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备案)
6、XX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备案)
7、XX局行政执法事项和执法依据清单
8、XX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文件(备案)
9、XX局行政执法程序及执法流程图
10、XX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包含救济渠道等信息)
11、XX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12、XX局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13、XX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4、XX局行政执法规范用语
15、XX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备案)
16、XX局行政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制度
17、XX局执法检查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18、XX局行政执法案卷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19、XX局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
20、XX局行政执法人员日常执法业务培训制度
21、XX局行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22、XX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3、XX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24、XX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备案)
25、XX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素清单
26、XX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表(备案)
27、XX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28、XX局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及行政执法统计年度报告制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