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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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转发《天津市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121120112MB1531364N/2020-000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南卫计〔2018〕48号
主    题 :
主题分类\卫生健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南卫计〔2018〕48号

关于转发《天津市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医院、各卫生院:
    现将《天津市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落实好此项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二、围绕主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包括现场宣传、张贴宣传用语、发放科普读物、专题讲座、媒体宣传等。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要作好各协管单位的宣传活动,区疾控中心要深入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等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三、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宣传周期间,在区休闲园举办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区疾控中心,镇卫生院卫生计生协管参加。此次活动由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具体承办。

四、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将工作总结(包括影像资料)及统计表于5月11日前报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群号(卫生监督与法制)466708530,联系人:张慧英   电话  28561710

2018年4月12日

    (建议此件公开)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津卫监督〔201873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健康教育中心、市预防医学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2018<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天津市2018<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4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周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以及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18425201851

    二、活动主题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旨在倡导和动员全市人民共同关注劳动者职业见,督导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和健康工作方式理念,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使社会更加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实际行动推动健康天津建设。

    三、内容和安排

(一)高度重视,全面动员

各区、各部门结合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深入报道,主要针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劳动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知识的认知,营造全社会关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氛围。

(二)统筹资源,科学宣传

1.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中华预防医学会天津分会在社区开展大型户外宣传活动活动方案另行下发同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宣传活动。

2.市卫生计生委在宣传活动期间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题宣传,在市卫生计生委机关大屏幕上滚动宣传用语;安排专题宣传报道,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中华预防医学会天津分会要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提供新闻题材;各单位也可自行开展专题活动和宣传

3.各区卫生计生委要结合本区工作特点,创新宣传形式,贴近群众需求。要充分利用展牌、布标、宣传画报、板报、大屏幕及微信微博新媒体等方式,广泛使用宣传用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见附件12),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开展向社会、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

4.各区卫生计生委、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用人单位,尤其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开展现场宣传活动。以健康企业建设为抓手,宣传和传播职业病防治健康知识。

(三)创新形式,形式多样

1.新闻宣传

各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新闻发布,向新闻媒体通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安排、公布举报投诉咨询电话、通报职业病防治情况等。

2.专题讲座和宣传

各区、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职业病防治专题或者专题培训,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运用广播电台和有线电台等,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体检等职业病防治知识方面的讲座和宣传,接受群众咨询,回答群众关心的问题。

3.广泛利用新媒体资源,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各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媒体发布职业病防治的公益广告进行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在本区、本部门主流媒体和报刊、专业报刊上刊登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的文章。设有网站的区和部门要利用网站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利用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与劳动者就关心问题即时互动。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必要的活动经费,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要结合重点职业病防治项目安排,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二)各区、各部门要围绕宣传主题,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职业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等工作,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语,积极向群众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科普知识。各区、各部门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

(三)各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印制相关宣传材料,及时发放到各区有关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和防治知识技术指导,汇总各区各部门宣传活动好经验、好方法。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要指导各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做好对群众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

(四)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市职业病防治院、中华预防医学会天津分会于416日前将新闻素材发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填报统计表(见附件3),请511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统计表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汇总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市卫生计生委审定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

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陈晓洁,联系电话、传真23337637电子邮箱:zhjdch@126.com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预防控制室联人:刘义涛刘静,联系电话:1870220967713389980969,电子邮箱:liuyitao10@126.com

附件:1.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2.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3.2018《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1

2018《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职业健康,幸福保障

健康工作,从我做起

健康企业,人人共建共享

职业病防治是企业的法律责任

共筑幸福家庭,职业健康先行

共建健康企业,共筑健康城市

健康工人,健康企业,健康中国

职业病以预防为先,预防以行动为先

创建健康企业,促进劳动者全面健康

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有效防治职业病

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健康为重

树立职业卫生意识,弘扬职业健康文化

建设企业健康文化,促进劳动者职业健康

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提高劳动者健康素养


附件2

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一、《职业病防治法》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基本法律。

二、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应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四、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五、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

六、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七、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病防护意识,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八、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九、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十、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3

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统计表

(区/单位)

形式(次数/人数)

单位/地点

合计

研讨会、主题报告、员工座谈会、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次数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报道次数

公益短信、微博、微信、在线访谈等新媒体报道次数

印发宣传材料份数

制作和发放专题宣传(视频)片数

出动宣传人员数

宣传受众人数

特殊活动:(可另附页)

对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另附页)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单位盖章        

20185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49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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