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卫计〔2018〕94号
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
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消除疟疾规范
管理和督导工作的通知
委直单位、各卫生院、双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消除疟疾规范管理和督导工作的通知》(津卫疾控〔2018〕150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区疟疾规范管理和督导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区疾控中心要加强消除疟疾相关业务培训。
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文件要求,区卫生计生委将组织专业人员不定期督导。
2018年6月22日
(联系人:卫计委疾控科 王剑;
电话:28562259;邮箱:jnqjkk@163.com)
津卫疾控〔2018〕150号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
消除疟疾规范管理和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委直属各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及企事业单位医院:
《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实施以来,我市消除疟疾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仍面临着输入风险。为持续夯实我市消除疟疾工作基础,严控疟疾输入威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除疟疾规范管理和督导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防控形势,强化联防联控机制
2017年疫情监测数据显示,全国首次实现无本地感染病例报告,全国报告境外输入性病例2672例和3例经输血感染病例,其中死亡7例,我市报告输入性疟疾6例,无死亡病例。根据《全国疟疾流行区分类》,我市辖区均属于四类县。但是,随着赴境外经商、务工、旅游等人员增多,我市疟疾境外输入风险仍然持续存在,且媒介监测显示我市存在疟疾传播蚊种。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疟疾是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的主要传染病之一,进一步加强与科技、检验检疫、旅游、外派劳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做好辖区内消除疟疾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安排资源,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严防工作松懈引发的疟疾输入再传播。
二、提高诊疗能力,及时提供规范诊疗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疟疾的诊断(WS259-2015)》和《抗疟药使用规范(WS/T485-2016)》的培训,增强疟疾诊疗意识和能力。对有境外疟疾流行区居留史病人、原因不明发热病人以及疑似疟疾病人,在使用抗疟药物治疗前采血送实验室检验明确诊断,并将血样于24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结果复查。经实验室明确诊断的患者,要按照国家《抗疟药使用规范(WS/T485-2016)》和《关于抗疟治疗和疟疾预防的专业共识》(附件),合理选择抗疟药品和给药途径,确保“全程、足量和规范” 用药。我市指定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收治疟疾病例定点医院。不具备疟疾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对于怀疑疟疾的患者,要立即联系市第二人民医院做好转诊工作。
三、加强医防协作,保障治疗及时有效
为提高疟疾诊断的准确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收到医疗机构送检血样的48小时内出具实验室复查结果,并在24小时内将复查结果报告送达送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根据复查结果调整抗疟治疗方案,并作病案记录。市第二人民医院要根据临床需要量及相关药物生产厂家生产量进行药品储备,确保抗疟药品供应,促进合理、及时用药。必要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与药品供应厂家积极协调,调取药品,保证临床使用。其他医疗机构要市第二人民医院建立抗疟药品临床用药供应机制和临时用药调拨机制。为降低耐药风险,目前对于赴疟疾流行区超过3个月的人员,最好的预防措施是使用经杀虫剂处理过的长效蚊帐或者蚊香、驱蚊剂等,防止蚊虫叮咬;出现发热症状应当及时就医,确诊为疟疾的患者立即接受“全程、足量和规范”的抗疟治疗。对于赴疟疾流行区不到3个月的人员,除采取措施预防蚊虫叮咬外,也可以采取预防服药方式(详见附件)
四、严格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措施落实
2017年全国报告病例季度审核及现场督导发现,疟疾防治中存在诊断治疗不规范、病案信息在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不一致等问题。我委信访事件受理中也涉及疟疾规范诊疗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将影响消除疟疾成果巩固,尤其是抗疟治疗不规范不仅会增加疟疾耐药风险,而且有可能因传染源未彻底清除导致疟疾再传播。各级卫生计生、科技、商务、检验检疫、旅游行政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定本区域的督导评估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督导检查,促进工作开展。
附件:关于抗疟治疗和疟疾预防的专业共识
2018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抗疟治疗和疟疾预防的专业共识
疟疾病例的及时发现和规范治疗是世界卫生组织以病例和疫点干预为核心的消除疟疾策略的基础,也是我国消除疟疾“线索追踪,清点拔源”策略和“1—3—7”工作要求的基础。国家消除疟疾技术专家组和国家重症疟疾救治专家组于2018年3月举行联合会议,在国家《抗疟药使用规范(WS/T485-2016)》基础上,结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消除疟疾技术框架,对抗疟治疗和疟疾预防的有关技术措施达成以下专业共识:
一、关于抗疟治疗的用药共识
(一)由于间日疟原虫和卵型疟原虫在患者体内存在红内期疟原虫和肝内期疟原虫,单独采用清除红内期疟原虫的抗疟药品(氯喹或青蒿素类复方药品)虽能控制临床症状,但不能杀灭肝内期疟原虫,因此间日疟病例和卵型疟病例仍能再次复发。这不仅影响患者的健康和生命,而且可能引起新的传播。为此,在临床间日疟病例和卵型疟病例抗疟治疗中,除采用清除红内期疟原虫的抗疟药控制临床症状外,必须加服磷酸伯氨喹等清除肝内期疟原虫的抗疟药品(目前我国能杀灭肝内期疟原虫的药品仅磷酸伯氨喹一种)。具体药品剂量和疗程详见《抗疟药使用规范(WS/T485-2016)》。
(二)由于恶性疟原虫对常用抗疟药品的耐药性正在全球扩散和蔓延,一些国家已出现对青蒿素类复方口服药品的耐药性,“全程、足量和规范”使用抗疟药品对挽救恶性疟患者生命和防止耐药性恶性疟原虫株扩散非常重要。
虽然我国已没有本地感染的恶性疟病例,但我国每年有3000—4000例境外输入的疟疾病例,其中超过60%为恶性疟病例。因此,我国抗疟治疗中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做到“全程、足量和规范”使用抗疟药品:
1.虽然青蒿素类针剂杀灭疟原虫起效快,疟疾患者临床症状改善迅速,但需要连续使用7天及以上才能有效清除所有红内期疟原虫。由于门诊患者很难保证“全程、足量和规范”用药要求,因此恶性疟患者门诊治疗时不建议使用青蒿素类针剂,防止因疗程不足疾病再次复燃危及生命和减少出现疟原虫耐药风险。门诊治疗恶性疟可选择单人份包装的青蒿素类复方口服药品。具体药品选择、剂量和疗程详见《抗疟药使用规范(WS/T485-2016)》。
2.住院治疗的疟疾患者,可采用青蒿素类针剂进行抗疟治疗。但如果只单独使用青蒿素类针剂作抗疟治疗,青蒿素类针剂注射必须≥7天;也可以先采用青蒿素类针剂控制病情发展,待患者病情缓解,能自主进食后,改用青蒿素类复方药品口服再治疗一个疗程。具体药品选择、剂量和疗程详见《抗疟药使用规范(WS/T485-2016)》。
二、关于疟疾预防的专业共识
(一)由于青蒿素类药品(针剂或口服药品)在体内的半衰期短(1—2小时),因此,所有青蒿素类药品对预防疟疾感染均无作用,青蒿素类药品不能用于出国务工人员或商旅人员境外预防用药。
(二)能清除红内期疟原虫的长半衰期抗疟药品均有一定的预防疟疾感染作用。我国在《抗疟药使用规范(WS/T485-2016)》中建议使用氯喹或哌喹进行预防,但需注意:1.因全球主要疟疾流行区的恶性疟原虫已出现对氯喹的耐药性,因此在恶性疟传播的地区,不推荐使用氯喹进行预防。2.虽然哌喹半衰期较长但有一定的肝脏积蓄毒性,采用哌喹预防疟疾不宜连续超过3个月。因此哌喹作预防用药,仅适合短期赴疟疾流行区的人员。
(三)由于疟疾是通过按蚊叮咬传播,对于赴疟疾流行区超过3个月的人员,最好的预防措施为使用经杀虫剂处理过的长效蚊帐,或者蚊香或驱蚊剂等措施,防止蚊虫叮咬。同时,出现发热症状及时就医并进行疟原虫实验室检测,检测阳性的患者应当立即“全程、足量和规范”的抗疟治疗。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