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卫计〔2018〕156号
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津南区危重孕产妇
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妇儿和计生中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各助产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急救转诊工作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妇幼〔2018〕26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津南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妇幼〔2018〕263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落实好孕产妇安全保障工作。
一、目标任务
我区区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在咸水沽医院,通过与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建立医联体,畅通了市区两级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急救转诊工作网络。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到2020年主要目标任务:
持续推进咸水沽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按照相关标准,加强机构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辖区危重孕产妇得到及时救治,降低远距离跨区转诊的风险;咸水沽医院要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强化多部门协调联动,构建和完善覆盖全区、分级负责、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工作网络,保障母婴安全。
二、工作职责
(一)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建设职责
区卫生计生委依据天津市整体规划,结合我区实际,负责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网络的规划与建立;推进辖区助产机构能力建设。
(二)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网络建设职责
按照《天津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方案(2016版)》的要求,咸水沽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与对口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立产科医联体,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参与我区危重孕产妇的转(会)诊与救治工作。我区依托区域医联体的建设,发挥咸水沽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区域龙头作用,覆盖我区全部助产机构,开展双向转诊、技术指导、资源共享、远程医疗等院间协作,提升我区产科整体服务能力。
通过产科医联体、区域医联体的上下联动作用,加强母婴救治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转诊工作网络,保障母婴安全。
(三)咸水沽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职责
负责辖区危重孕产妇的管理与救治工作,负责辖区助产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咸水沽医院要全力支持和保障救治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落实人员配置、加强设施建设、完善设备投入、相关技术服务项目等符合相应的服务能力层级。
(四)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职责
区卫计委将加强咸水沽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管理,健全和完善由妇产科、儿科、内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检验科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危重孕产妇抢救专家组(区级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专家组名单见附件1),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督导和质控,对我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进行质量评估、检查指导和动态管理。
三、咸水沽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要求
(一)机构管理
1.加强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建设,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2),畅通危重孕产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保障孕产妇救治床位,产科床位调整优先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调剂。
2.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院内多学科分工协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业务科室的沟通合作,实现高危孕产妇全程管理以及危重孕产妇的有效救治、快速会诊和迅速转运。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3.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科以及内科、外科、妇科、急诊科、麻醉科、放射科、检验科、药剂科等相关业务科室专家为成员的院内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救治中心其他成员由以上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组成。救治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如有条件可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人员配备要求见附件3)。
4.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正确清晰。应当设有危重抢救设备设施齐全的抢救病房或病区。抢救病房或病区应当设置于方便危重孕产妇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以邻近产房、手术室、急诊室为宜。救治中心抢救病房具体建设标准参照综合医院ICU建设标准,并满足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和突出产科特色。救治中心工作用房应当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护理辅助区、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处理区。
5.抢救床位数量根据服务区域层级、服务范围大小、辖区人口数量和实际收治患者的需要设定。救治中心抢救床位使用率以65-75%为宜,超过80%则应当适当扩大规模。救治中心抢救床位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配置在产科或ICU。(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床位配备要求见附件3)。
6.按照功能任务要求系统化配置相关设施条件以及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并保证开展危重孕产妇抢救应有的监护和诊疗技术项目。病区内应当配备中心监护系统,每床除配备完善的功能设备带或功能架,提供电、氧气、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等功能支持外,还应当配备床旁监护,进行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等基本生命体征监护。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每个单元应当配备便携式监护仪、便携式呼吸机等设备。(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详见附件4)
7.家属接待区有清楚的识别标志,便于家属到达时能够快捷地与医务人员取得联系。
8.建立完善的通讯、监控、网络与临床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收集危重孕产妇救治信息,并按要求及时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资料。落实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区妇儿和计生中心。
(二)业务管理
1.要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孕产妇和新生儿主要死因,制订应急预案,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
2.建立业务能力持续提升机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医师和护士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强知识更新。区救治中心对上转的危重孕产妇要进行追踪,及时了解和学习上级中心的救治方案,有条件的应当参与上转孕产妇的救治工作,不断提高基层救治中心人员的救治能力。
3.建立快速反应团队,每季度开展至少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
4.确保贯彻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危重孕产妇监护诊疗工作特征相符合的基本工作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
5.建立健全各项危重孕产妇救治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规范诊疗常规。建立完善高危妊娠管理、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等制度(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见附件5)。
6.建立健全人员、设施、设备、药品、耗材等各种管理制度,及时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所需的药品、耗材,并保持救治所需设备功能均处于正常状态,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7.成立质量控制小组,制定完善全过程质量控制相关制度和规范,定期分析医疗与护理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并落实,常规开展孕产妇病情、诊疗效果评估工作,保证本中心医疗与护理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8.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制定符合孕产妇特点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有效落实各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四、时间安排
(一)2018年10月-11月,按照天津市《实施方案》,区卫生计生委完成制定辖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部署相关工作。
(二)2018年12月—2019年12月,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按照相应标准完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等工作,提升服务能力。
(三)2020年1月—6月,组织开展对我区孕产妇救治中心达标建设评估认定工作。
(四)2020年7月—9月,进行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总结,为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挂牌,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建设,保障母婴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卫计委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由社区妇幼卫生科、医政科、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我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强化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用血、转运等重点环节的保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纳入工作考核。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纳入全区妇幼卫生工作考核。建立完善考核评估制度和约谈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进行约谈、整改,整改仍不合格予以摘牌。
(三)加强日常监管。区卫计委将加强辖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区妇儿和计生中心做好日常工作的质量管理,组织专家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和专项督导检查,确保我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工作安全有序开展,严守母婴安全底线。
(四)强化工作落实。咸水沽医院要充分发挥优势医疗资源的作用,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好机构管理、业务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
附件:1. 津南区区级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专家组名单
2.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3.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床位和人员配置要求
4.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
5.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津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印发
附件1
津南区区级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
专家组名单
李秀莲 区妇儿和计生中心妇保科科长
丁英娴 区妇儿和计生中心妇保科副主任医师
高书健 咸水沽医院主管院长
田萌 咸水沽医院医政科长
刘少霞 咸水沽医院妇产科主任
申香丹 咸水沽医院妇产科副主任
王茂均 咸水沽医院内科主任
孙国磊 咸水沽医院ICU、急诊科主任
赵杨 咸水沽医院检验科主任
周红云 咸水沽医院功能科主任
赵国明 咸水沽医院药剂科主任
赵荣杰 咸水沽医院儿科主任
张淑萍 咸水沽医院放射科主任
张宏远 咸水沽医院脑系科主任
刘长年 咸水沽医院外科主任
吴宝军 咸水沽医院泌尿外科主任
郝海泉 咸水沽医院麻醉科主任
温立 咸水沽医院骨科主任
吴振军 咸水沽医院心血管科主任
罗婷 咸水沽医院耳鼻喉科主任
王世杰 咸水沽医院口腔科主任
张效 咸水沽医院眼科主任
王红 小站医院妇产科主任
荣昆 海河医院妇产科主任
附件2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机构基本能力
序号 |
项目 |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
区级 |
区域级 |
市级 |
1 |
产科床位数(张) |
原则上≥30 |
原则上≥40 |
≥40 |
2 |
年分娩量(人次) |
≥1000 |
≥1500 |
≥1500 |
3 |
高危孕产妇比例 |
≥40% |
≥70% |
≥70% |
4 |
ICU支持 |
原则上应当有独立ICU,并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 |
应当设置ICU,并保障孕产妇救治床位 |
设立独立的产科ICU或医院ICU保障孕产妇救治床位 |
二、人员基本技能
(一)救治中心相关医护人员应当接受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胜任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各项监测与治疗的要求。
(二)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经过相关学科轮转培训,完成专科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具备高危妊娠和重症医学相关理论知识。掌握重要脏器和系统的相关生理、病理及病理生理学知识、救治中心相关的临床药理学知识和伦理学概念。
(四)救治中心妇产科医师应当掌握高危妊娠的基本理论知识:1.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胎儿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等);2.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3.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4.阴道助产技术;5.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6.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知识。
(五)救治中心重症医学医师应当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基本理论知识:1.复苏;2.休克;3.呼吸功能衰竭;4.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5.急性肾功能不全;6.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7.严重肝功能障碍;8.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9.急性凝血功能障碍;10.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11.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12.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13.镇静与镇痛;14.严重感染;15.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16.免疫功能紊乱。
(六)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掌握孕产妇危重症诊疗和救治的基本技能:1.分娩期并发症包括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子痫前期、子痫及其并发症、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及其并发症等处理措施;2.产后出血及失血性休克防治措施;3.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各种救治技能;4.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及早产儿处理:5.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技能。
(七)救治中心相关医师除一般临床监护和治疗技术外,应当具备独立完成以下监测与支持技术的能力:1.心肺复苏术;2.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3.机械通气技术;4.纤维支气管镜技术;5.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6.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7.胸穿、心包穿刺术及胸腔闭式引流术;8.电复律与心脏除颤术;9.床旁临时心脏起搏技术;10.持续血液净化技术;11.疾病危重程度评估方法。
(八)救治中心相关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症医学相关继续医学教育培训项目的学习,不断加强知识更新。
(九)救治中心相关护士应当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熟练掌握重症护理基本理论和技能。
附件3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床位和人员配备要求
序号 |
项目 |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
区级 |
区域级 |
市级 |
1 |
抢救床位数 |
≥2 |
≥6 |
≥8 |
2 |
医师床位比 |
≥0.8 |
≥0.8 |
≥0.8 |
3 |
护士床位比 |
≥2.5 |
≥2.5 |
≥2.5 |
4 |
医师高级职称构成比 |
≥30% |
≥40% |
≥40% |
5 |
业务负责人技术职称 |
副高级以上≥1人,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副高级以上≥2人,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副高级以上≥4人,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 |
附件4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
序号 |
设备 |
区级 |
区域级 |
市级 |
1 |
专业抢救设备及器械 |
|
|
|
1.1 |
胎心监护仪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2 |
多普勒胎心监护仪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3 |
产包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4 |
清宫包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5 |
缝合包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6 |
宫纱(或水囊)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7 |
产钳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8 |
胎头吸引器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9 |
阴道拉钩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10 |
宫颈钳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1.11 |
新生儿抢救台 |
≥1台 |
≥1台 |
≥2台 |
1.12 |
新生儿监护仪 |
≥1台 |
≥1台 |
≥2台 |
1.13 |
新生儿转运暖箱 |
≥1台 |
≥1台 |
≥2台 |
1.14 |
新生儿喉镜(气管插管) |
≥1台 |
≥1台 |
≥1台 |
1.15 |
新生儿呼吸机 |
≥1台 |
≥1台 |
≥2台 |
1.16 |
T组合复苏器(新生儿复苏囊) |
≥1台 |
≥1台 |
≥2台 |
1.17 |
新生儿低压吸引器 |
≥1台 |
≥2台 |
≥2台 |
1.18 |
胎粪吸引管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2 |
ICU基本设备 |
|
|
|
2.1 |
床头设备带或吊塔(含吸氧、负压吸引、压缩空气,UPS、漏电保护装置等)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00% |
2.2 |
ICU专用病床(含床头桌、防褥疮床垫)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00% |
2.3 |
中心监护系统 |
≥1套 |
≥1套 |
≥1套 |
2.4 |
床旁监护系统(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模块)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120% |
2.5 |
呼气末二氧化碳检测仪 |
不要求 |
≥1台 |
≥1台 |
2.6 |
连续性血流动力学与氧代谢监测设备(心排量测定仪) |
不要求 |
≥1台 |
≥1台 |
2.7 |
呼吸机 |
≥床位数80% |
≥床位数80% |
≥床位数80% |
2.8 |
便携式呼吸机 |
≥1台 |
≥1台 |
≥1台 |
2.9 |
便携式监护仪 |
≥1台 |
≥1台 |
≥1台 |
2.10 |
除颤仪 |
≥1台 |
≥1台 |
≥1台 |
2.11 |
体外起搏器 |
≥1台 |
≥1台 |
≥1台 |
2.12 |
纤维支气管镜 |
≥1台 |
≥1台 |
≥1台 |
2.13 |
心电图机 |
≥1台 |
≥1台 |
≥1台 |
2.14 |
血气分析仪(床旁) |
≥1台 |
≥1台 |
≥1台 |
2.15 |
输液泵 |
≥床位数100% |
≥床位数200% |
≥床位数200% |
2.16 |
注射泵 |
≥床位数200% |
≥床位数300% |
≥床位数300% |
2.17 |
输血泵 |
≥1台 |
≥2台 |
≥2台 |
2.18 |
肠内营养输注泵 |
≥床位数50% |
≥床位数50% |
≥床位数50% |
2.19 |
防下肢静脉血栓发生的器械 |
若干 |
若干 |
若干 |
2.20 |
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含急救器械) |
≥1台 |
≥2台 |
≥2台 |
2.21 |
电子升降温设备 |
≥1台 |
≥1台 |
≥2台 |
2.22 |
输液加温设备 |
≥1台 |
≥1台 |
≥2台 |
2.23 |
空气消毒净化设备 |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
2.24 |
血糖仪 |
≥1台 |
≥1台 |
≥1台 |
2.25 |
床旁彩超 |
≥1台 |
≥1台 |
≥1台 |
2.26 |
血液净化仪 |
不要求 |
≥1台 |
≥2台 |
2.27 |
床旁X光机 |
≥1台 |
≥1台 |
≥1台 |
附件5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一、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二、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三、危重孕产妇转运急救流程;
四、接受转诊和信息反馈制度;
五、疑难危急重症病例讨论制度;
六、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
七、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制度;
八、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九、培训和急救演练制度;
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制度;
十一、抢救用血制度;
十二、各级医师负责制度;
十三、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十四、信息登记制度;
十五、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十六、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
十七、医院安全管理制度;
十八、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
十九、不良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
二十、危重孕产妇医患沟通与媒体沟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