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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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医院和天津大站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1211201120001847279/2020-0003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南政办发〔2016〕24号
主    题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天津市津南区

小站医院和天津大站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

 

小站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全力确保消防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稳定,区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医院和天津大站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

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医院

(一)基本情况。

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医院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津歧路50号,属人员密集场所,门诊综合楼地上六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7023.59平方米,建筑高度23.7米,事业法人王友财。门诊综合楼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6728,公安消防支队监督人员依法对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医院进行消防安全抽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火灾隐患:

1.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封闭楼梯间的门未安装闭门器,且均关闭不严,损坏率超过5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公共走道超过20米,未按规定设置排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5款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建筑面积大于3000 平方米,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42款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第6.1.3.66.1.4.46.1.56.1.7.26.2.3规定,综合判定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医院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三)隐患整改三级责任人。

隐患单位: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医院    责任人:王友财

上级主管部门:区卫生计生委        责任人:周淑芳

监督部门:津南区公安消防支队      责任人:蒋炳强

二、天津大站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

(一)基本情况。

天津大站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大站村村东,属人员密集场所,法定代表人王富来,建筑面积4425平方米,设有干粉灭火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6728,公安消防支队监督人员依法对天津大站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进行消防安全抽查,发现该职工宿舍楼存在下列火灾隐患:

1.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42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7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未按规定设置排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5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13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14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第5项第一条规定,综合判定天津大站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三)隐患整改三级责任人:

隐患单位:天津大站集团有限公司    责任人:王富来

上级主管部门:小站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秦景华

监督部门:津南区公安消防支队      责任人:蒋炳强

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医院和天津大站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一旦发生火灾,烟气和火势蔓延速度快,人员逃生难度大。针对上述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小站镇、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按照规定时限,制定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解决。区政府将把该重大火灾隐患督改情况纳入政府督查,并适时予以通报。

 

 

 

 

20168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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