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津南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助对象。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具有我区户籍(不含蓝印户口)村(居)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长期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后而女方年龄达到40周岁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区、镇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一次性扶助金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第三条 扶助标准。
1.长期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65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1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2.一次性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后而女方年龄达到40周岁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政府以上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为标准,给予一次性扶助金。
第四条 扶助对象确认。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
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2008〕60号)、《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津政办发〔2008〕132号)、《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的通知》(津人口计生委〔2008〕4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的通知》(津人口计生委〔2009〕56号)相关精神和相关政策性解释执行。
一次性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和申报工作,要符合本区规定,本区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时间和政策性解释进行申报并确认资格。
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
3.区卫生计生委确认并公示。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五条 发放程序。
长期扶助金以女方年龄满49周岁起,按照本区规定的扶助标准发放全年扶助金。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长期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指定金融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一次性扶助金即时发生即时扶助,由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符合一次性扶助条件扶助对象,按照以下情况发放。
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时女方年龄未达到40周岁的家庭,以女方年龄达到40周岁的上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为标准,发放一次性扶助金。
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时女方年龄超过40周岁的家庭,以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时间的上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为标准,发放一次性扶助金。
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后符合一次性扶助条件的家庭由于各种原因未申报,以后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不予补发一次性扶助金。
一次性扶助金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资金来源。
1.一次性扶助金由区、镇人民政府(单位)各分担扶助标准的50%。农村居民,由区、镇人民政府各分担扶助标准的50%;夫妻双方不在同镇的由双方所在镇人民政府各负担扶助比例的50%。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扶助标准比例的50%;夫妻双方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担扶助标准比例的50%,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镇人民政府负担扶助标准比例的50%;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区、镇人民政府各负担扶助标准的50%。
2.长期扶助金由区财政负担。
3.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和单位,采取其它方式扶助。
第七条 资金管理。
1.区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设立专账,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区卫生计生委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区卫生计生委提供的服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和区卫生计生委。
第八条 认真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衔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群众,可同时享受其他惠民政策待遇。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金,在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时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应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扶助。
第九条 2016年1月1日国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后出生的子女,其父母不享受此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