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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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1211201120001847279/2020-0008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南政办发〔2017〕56号
主    题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津南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119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本人为本区非农业户籍人员包括小城镇户籍人员、亦非亦农户籍人员);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现有一个子女

19331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1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办法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755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条 奖励对象的确认程序。

奖励对象的确认按照条件公开、个人申请、居镇审核、区确认备案的程序进行。

条件公开。奖励对象确认之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应对建立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年老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奖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奖励对像的确认程序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利用会议、公告、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使其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本人申请每年41日至430。凡当年1231日前已达到奖励条件的人员均可办理奖励资格的申请登记。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应通过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津南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居民委员会。

镇审核每年51日至531。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奖励申请之后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对认为符合条件的提出拟报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然后将讨论通过的申请名单在居内或原单位张榜公布10日。如无异议委会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报送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再次进行审核后将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返还居委会由居(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10日。对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报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级确认每年61日至630。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拟奖励的对象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册印发至居委会由居委会张榜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奖励对象名册一并提交区财政部门和发放机构建立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发放和领取。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自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发放。已超过60周岁至奖励制度实施前期间不予补发。由区财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发放资金直接划入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定发放办法、操作规程并按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7月底之前将核定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金额提交区财政和代理发放机构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代理发放机构按要求及时将区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金足额划入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奖励对象凭账卡存折到指定的地点领取。

代理发放机构应将个人账户建立变动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奖励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严禁用奖励资金抵扣个人贷款、税款等款项。

第七条 评估与监督。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代理发放机构每年对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资金拨付、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利用专门的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执行政策和资金拨付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协议履行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修订完善。

国家和天津市一经出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我区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调整执行。

第九条 201611日国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后出生的子女,其父母不享受此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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