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关爱版 简体| 繁体

名    称 :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津南区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院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1211201120001847279/2020-0009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南政办发〔2017〕65号
主    题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主题分类\民政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区民政局津南区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

入住养老院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区民政局拟定的《津南区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院机构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1220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

入住养老院机构实施细则

区民政局

 

为满足我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需求,提高现有养老机构床位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区户籍、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二)无固定收入或月收入(按《津南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核算)低于当期养老机构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收费标准。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享受定期补助的无工作单位的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老残疾军人。

(五)曾获得过区级以上先进荣誉称号,并在村(居)两委会连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6年以上或担任副职、委员职务9年以上的村(居)干部;党龄30年以上的老党员和工龄30年以上的企业工人。

以上(三)、(四)、(五)项条件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第二条 养老机构限定

接受资助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经审批部门批准并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收费标准参照本区国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最高不超出本区国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15%

(三)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具有良好居住环境、必要设施设备和专业服务水平,能够按照老年人身体状况、生活自理程度和社会交往能力等,实行分类分级服务。

(四)服从民政部门管理。

第三条 入住床位顺序安排

区民政局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养老机构床位和资助对象申请情况,科学合理安排提出申请的受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区级国办养老机构预留200张床位提供给受助对象入住,其它养老机构预留床位自行安排,受助对象按审批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入住养老机构。床位满员后,符合要求的老年人按下列条件先后排序,按优先顺序等待依次入住养老机构:

(一)在审批时间相同情况下,依据《天津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对申请资助对象身体状况进行评估,优先资助生活自理能力差的老年人。

(二)在生活自理能力相同情况下,对申请资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优先资助经济比较困难的老年人。

(三)在申请对象经济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资助高龄老人。

第四条 资助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

符合资助对象范围的老年人,根据自己意愿,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街镇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每季度末各街镇民政部门及养老机构分别报送《津南区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审定表》,入住养老机构老人在实际入住当月起享受资助。

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资助对象,也可自愿选择出院,进出自由,资助资金从出院后次月起取消。

非本区户籍老人入住本区养老机构的资助管理按照户籍所在地资助政策执行。

第五条 资助形式及标准

区民政部门根据《津南区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审定表》核算资助金额,并于每季度末拨付至养老机构帐户。

民政部门根据申请资助对象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确定资助标准,给予差别化资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养老机构按照自理、介助、介护服务及房间等级不同确定收费标准。申请资助对象本人或子女交纳养老机构确定的收费标准扣减资助部分后的费用。

第六条 资金来源及其拨付

由区、街镇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列支。区、街镇财政部门依据每季度报送的《津南区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审定表》,按照实际支出情况和资助对象人数,每季度末将应配比资金拨付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负责发放到养老机构。

第七条 监督与检查

养老机构、受资助老年人应如实报送入住情况,如有骗取资助资金现象,将取消养老机构和受资助老年人的受助资格。

养老机构被服务对象投2及以上的,取消接收受资助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资格。

区民政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资助对象的审批工作,及时兑现资助资金。坚决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资助资金的现象。区财政、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助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

第八条 由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5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
新媒体矩阵
政务邮箱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