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重污染期间,通过我区的减排工作保证全市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1.2 编制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津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本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为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各项工作。
2.3 指挥部督查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政府督查室、区纪委监委、区生态环境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对各部门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委、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委、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委宣传部、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
区生态环境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收到市应急指挥部应急预警信息后,负责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通知,启动全区应急响应。督促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具体负责我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对重点工业企业和混凝土搅拌站等企业料堆、煤堆及排放VOCs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并制定监测预警应急保障预案,会同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等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执法监测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非电力行业重点减排企业、水泥粉磨站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非电力行业重点减排企业、水泥粉磨站等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定期更新建筑、市政施工工地、拆房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时建筑、市政施工工地、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和混凝土搅拌站、砂浆搅拌站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定期更新道路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时道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和管辖道路清扫保洁的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区水务局:负责定期更新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时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定期更新园林绿化工程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时市容环境整治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渣土储存场扬尘污染控制和路面清扫保洁、重点燃煤供热企业、道路撒漏等与市容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区综合执法局: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期间加大烧烤的巡查力度,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枯草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定期更新本单位负责的绿化工程名单,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公安分局: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时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组织落实;会同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查处治理公路运输撒漏。
区教育局: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及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
区委宣传部:在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本区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除配合职能部门落实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外,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源清单内工业企业和部分重点行业减排要求。
3 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 响应分级
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3.3 组织实施
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和传真方式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各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的时限内按照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监督检查组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完成应急响应。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信息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
3.4 响应措施
3.4.1 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措施
采暖季期间,依照国家及本市错峰生产与运输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采暖季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异化错峰生产措施及其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错峰运输措施。
3.4.2 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全区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3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涂料制造业(生产水性涂料或其他排放达到水性涂料水平的工序除外)、家具制造业(使用水性涂料的工序除外)、印刷行业(使用低或无VOCs 含量的油墨除外)、塑料制造业等污染排放较大、可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停限主要涉气工序的措施实现减排要求。玻璃制造业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期间稳定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外环线内道路和咸水沽镇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4.3 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全区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4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涂料制造业(生产水性涂料或其他排放达到水性涂料水平的工序除外)、家具制造业(使用水性涂料的工序除外)、印刷行业(使用低或无VOCs 含量的油墨除外)、塑料制造业等污染排放较大、可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停限主要涉气工序的措施实现减排要求。玻璃制造业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期间稳定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外环线内道路和咸水沽镇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9)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10)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4.4 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5)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全区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4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涂料制造业(生产水性涂料或其他排放达到水性涂料水平的工序除外)、家具制造业(使用水性涂料的工序除外)、印刷行业(使用低或无VOCs 含量的油墨除外)、塑料制造业等污染排放较大、可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停限主要涉气工序的措施实现减排要求。玻璃制造业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期间稳定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外环线内道路和咸水沽镇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9)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10)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指挥部建立应急响应联络图,建立监督机制,编制督查方案,组建检查队伍。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相关部门启动响应和落实响应措施情况,对于没有严格落实响应措施的单位进行现场纠正,督促落实,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备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清单并落实措施。各牵头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建立污染排放源清单并定期更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重点工业企业、水泥粉磨站企业和部分重点行业排放源及污染控制措施清单。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放VOCs的企业等一般工业源及污染控制措施清单。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建筑、市政等施工工地、拆迁施工工地及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清单、混凝土搅拌站、砂浆搅拌站企业排放源及污染控制措施清单。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园林等施工工地和渣土贮存场及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清单,对重点燃煤供热企业排放源及污染控制措施清单。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本单位负责的绿化工程及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清单。
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案中要包括本行政区域错峰生产、一般工业企业停产和扬尘源停工的清单。
列入重污染应急的企业要编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每年4月底、9月底、12月底将更新的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6 响应终止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4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人员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成员单位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导部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预案、保障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5.2 通信保障
各应急响应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部门负责人、联络员手机和传真24小时畅通。
5.3 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6 监督管理
6.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6.2 责任追究
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日常应禁止的露天烧烤,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和错峰生产未落实到位等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津南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6.3 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日《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应急处置流程图
2.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津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
实施方案应急处置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