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财〔2015〕66号
天津市津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津南区党政机关行政区域外出行费用报销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做好行政区域外公务出行费用管理工作,根据《津南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南区党政机关行政区域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津南区党政机关行政区域外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津南区党政机关行政区域外出行费用
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不断推进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效控制行政区域外公务出行成本,根据《津南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南区党政机关行政区域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参改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区域外出行费用,是指由本区至天津市范围内的其他区县公务出行费用;天津市范围外出行费用继续执行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有区域外公务出行任务的工作人员,应事先申请并按程序报批,填写《津南区党政机关区域外普通公务出行审批单》(附件1),申请应注明区域外出行的事由、依据、出行时间、人数及出行方式等,报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其中属于集体调研及公务接待活动必需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条 出行方式包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驾驶私家车方式。在不影响公务前提下,应优先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公交、地铁、轻轨等)。
因公驾驶私家车外出须报经批准,并确保所驾驶车辆各项手续齐全,车况正常;出行期间发生的停车、过路过桥等费用,另行据实报销。
第六条 订购火车的车票费用、经批准发生的退票费等凭据报销。
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不超过出行区域的标准报销,时间允许原则回单位(本区)就餐,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由接待(举办)单位统一开支食宿费用或提供交通工具的,所在单位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或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7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填制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2),提供参加会议、培训、考察的文件通知和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审签意见,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随同附件1、一并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报销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提高报销范围、标准,变相发放福利,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及内部财务管理细则,细化制定区域外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津南区党政机关区域外普通公务出行审批单
(参考格式)
2、差旅费报销单(参考格式)
附件1
津南区党政机关区域外普通公务出行审批单(参考格式)
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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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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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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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方式 |
□公共交通 □私家车 |
私家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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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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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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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事由(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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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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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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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出行人员较多须附人员名单明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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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财政局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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