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咸镇政发[2010]9号
咸水沽镇鼓励发展运输业优惠办法
为了扶持咸水沽镇运输业的发展,进一步增加全镇运输业运力,扩大运输税源,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在纳税大厅开票结算运输企业的优惠办法
凡在纳税大厅开票完税的运输企业和个人,税额计算在咸水沽镇的,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下的,镇补贴额度在0.5%以内(以运输税基本税率5.88%为基数,低于此税率纳税的,奖励额度降低同等比例)。
2、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镇补贴额度在0.9%以内,(以运输税基本税率5.88%为基数,低于此税率纳税的,奖励额度降低同等比例)。
二、对在海河工业区注册的运输企业优惠办法
1、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下的,营业税部分镇补贴额度在0.5%以内(以运输税营业税基本税率3.33%为基数,低于此税率纳税的,奖励额度降低同等比例);所得税部分按实际发生额核实计算,补贴为0.525%以内(以运输税所得税基本税率2.5%为基数,低于此税率纳税的,奖励额度降低同等比例)。
2、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部分镇补贴额度在1.05%以内(以运输税营业税基本税率3.33%为基数,低于此税率纳税的,奖励额度降低同等比例);所得税部分按实际发生额核实计算,补贴为0.525%以内(以运输税所得税基本税率2.5%为基数,低于此税率纳税的,奖励额度降低同等比例)。
三、补贴费用由镇财政支出。
四、因天津市天洋环宇物流有限公司增加运力所需引进车辆的,过户费用由镇财政支出。
五、企业、个人完税后,凭完税凭证原件向镇主管部门(镇运输公司)申请税收补贴;镇运输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补贴款。
六、本办法使用于2010年度。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运输 优惠 办法
(共印40份)
咸水沽镇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日印发